Re: [討論] 誰是攝影著作人 ?

看板PhotoCritic (相片批評)作者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3年前 (2011/11/24 01:23), 編輯推噓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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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aumiaumiau (攝影‧吉他‧亂塗鴉)》之銘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在想一些版權問題時 ~ 想到一些攝影著作人是誰似乎很多時候有點尷尬 ? : : 試想以下這些情況,誰是 "照片的著作人" : 尷尬就是因為沒簽好約,或者約當中沒有規明。 假如有簽約的話,當然就沒問題了,簽約愛怎麼簽都可以 ~ 不過這個議題的重點就是 -- 怎麼樣才是合理的 ?? (另外實際上很多時候攝影的執行並沒有半隨著契約不是嗎 ?) : : 1. 設計師設計的杯子,請攝影師拍攝 : 以一般case中的照片著作,著作人格權歸攝影師,但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師。 就我所知在無特別契約約定的狀況下卻不是這樣 ~ -------------- 第二節 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 2. 設計師畫好了擺好了精確的layout,請攝影師拍攝 : : 3. 藝術總監安排了場景、道具、情境、燈光,由攝影師拍攝 : : 4. 廠商指定攝影師於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角度拍攝 : 爭議點在「代為施工」,簽約沒簽清楚,著作人格權就有得吵了。 : 要看怎麼談,甚至是有部份持份都有可能。 : 但沒有牽涉到著作財產權的營利與轉換,搞出這些爭議幹麻?目的是? : : 5. 彩妝師精心的彩妝創作,由攝影師拍攝 : : 6. 模特兒賣力的博命演出,由攝影師拍攝 : : 7. 攝影師安排了場景、道具、情境、燈光,由 "攝影助理" 拍攝 : 不用強調攝影助理,攝影人格權不會因為身份不同而消失。 : 同樣又是「代為施工」的問題。理論上,影像的著作是共同擁有的,因為 : 缺少一環,這張照片都不會完成!所以最有可能是著作人格權的持分。 : 財產權屬誰就看對價和簽約內容了,應該不可能會是攝影助理的。 根據上面的第二節 12 條,這些狀況假如都變成 按快門的人是著作人,不就很荒謬了嗎 ?? 即使是攝影助理的狀況 -------------------------------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 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 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攝影助理會變成著作人,只是著作財產權是雇用人(攝影師) 的 ~ : : 8. 雪梨歌劇院由攝影師拍攝 : 這最簡單,著作人格權屬攝影師,但是著作財產權看情況而定! : : 9. 藝術家的油畫,由攝影師翻拍 : 這要先問翻拍的攝影師是否獲得「著作以任何型式重製」的許可, : 沒有的話,在重製權利上會有很大爭議。 : 後續就依合約行事。 : : 10. 公司機構安排了特定行程 (例如鄉村探訪),請攝影師拍攝行程內容 : : 總不能快門是誰按的,或者記憶卡是誰的,就把著作人當做是誰吧 ??? : 這有對價關係,合約也要簽清楚,在檯面上所有與行程相關的活動內容, : 應該在著作財產權上都是該公司擁有的。 : 著作人格權,誰拍的就誰的,路人拍的就是他的,只是他不會去主張自己的 : 著作人格權罷了。 : :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 .... ??? : 淺見已經詳述如上。 hummm 就因為這些狀況實在很複雜,所以仔細想想拍照錢還真的得白紙黑字 說清楚,不然拍完之後照片是誰的,最後還真是會各執一詞 ~~ 偏偏著作權法有那些預設的規定,真的套用上去,就會有很多荒謬的結果跑出來了 ~_~ 你看,假如油畫被翻拍後,沒有事前契約約定,攝影師就開始主張翻拍的油畫是 他的創作,然後拿去做成明信片好了 ..... 該藝術家不是氣死了嗎 ? -- 專業攝影師的業餘部落格 ~ http://www.wretch.cc/blog/alo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13.167 ※ 編輯: aloke 來自: 1.171.213.167 (11/24 01:25) ※ 編輯: aloke 來自: 1.171.213.167 (11/24 01:25) ※ 編輯: aloke 來自: 1.171.213.167 (11/2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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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搞懂 人格權和財產權 這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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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裡講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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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些講的都是 "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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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契約的情況下,著作人擁有人格和財產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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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當然擁有著作人格權 除合約私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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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包含口頭 你答應幫案主拍照 案主就擁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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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沒有規範範圍 所以財產權處置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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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在大多數狀況下很明顯 可以不用拉進來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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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錯啦...幫案主拍照不代表財產權是他的阿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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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爭議 都是在有利益產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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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主題,LAW 板 17414 我之 前發的問題也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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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引用的第二節 出資人部份 你再詳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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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應該搞錯著作權法在無契約下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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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說沒有規範範圍 所有財產權處置會有爭議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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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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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的爭議很大 真要舉證不見得有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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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約定會有爭議,但法條站在攝影師這邊(或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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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如此 所以一定要簽約呀!! 第一句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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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就是因為沒簽好約,或者約當中沒有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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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引用這條法條刻意使得案主損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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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的法律站還有得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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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 powerslide 應該出來講一下 他真的法律專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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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畫家告不告會讓故事不一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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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ke 這主題還蠻值得思考和瞭解不同人之間的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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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pImNsK (PhotoCri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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