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誰是攝影著作人 ?
※ 引述《miaumiaumiau (攝影‧吉他‧亂塗鴉)》之銘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在想一些版權問題時 ~ 想到一些攝影著作人是誰似乎很多時候有點尷尬 ?
: : 試想以下這些情況,誰是 "照片的著作人"
: 尷尬就是因為沒簽好約,或者約當中沒有規明。
假如有簽約的話,當然就沒問題了,簽約愛怎麼簽都可以 ~
不過這個議題的重點就是 -- 怎麼樣才是合理的 ??
(另外實際上很多時候攝影的執行並沒有半隨著契約不是嗎 ?)
: : 1. 設計師設計的杯子,請攝影師拍攝
: 以一般case中的照片著作,著作人格權歸攝影師,但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師。
就我所知在無特別契約約定的狀況下卻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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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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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設計師畫好了擺好了精確的layout,請攝影師拍攝
: : 3. 藝術總監安排了場景、道具、情境、燈光,由攝影師拍攝
: : 4. 廠商指定攝影師於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角度拍攝
: 爭議點在「代為施工」,簽約沒簽清楚,著作人格權就有得吵了。
: 要看怎麼談,甚至是有部份持份都有可能。
: 但沒有牽涉到著作財產權的營利與轉換,搞出這些爭議幹麻?目的是?
: : 5. 彩妝師精心的彩妝創作,由攝影師拍攝
: : 6. 模特兒賣力的博命演出,由攝影師拍攝
: : 7. 攝影師安排了場景、道具、情境、燈光,由 "攝影助理" 拍攝
: 不用強調攝影助理,攝影人格權不會因為身份不同而消失。
: 同樣又是「代為施工」的問題。理論上,影像的著作是共同擁有的,因為
: 缺少一環,這張照片都不會完成!所以最有可能是著作人格權的持分。
: 財產權屬誰就看對價和簽約內容了,應該不可能會是攝影助理的。
根據上面的第二節 12 條,這些狀況假如都變成
按快門的人是著作人,不就很荒謬了嗎 ??
即使是攝影助理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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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
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
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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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助理會變成著作人,只是著作財產權是雇用人(攝影師) 的 ~
: : 8. 雪梨歌劇院由攝影師拍攝
: 這最簡單,著作人格權屬攝影師,但是著作財產權看情況而定!
: : 9. 藝術家的油畫,由攝影師翻拍
: 這要先問翻拍的攝影師是否獲得「著作以任何型式重製」的許可,
: 沒有的話,在重製權利上會有很大爭議。
: 後續就依合約行事。
: : 10. 公司機構安排了特定行程 (例如鄉村探訪),請攝影師拍攝行程內容
: : 總不能快門是誰按的,或者記憶卡是誰的,就把著作人當做是誰吧 ???
: 這有對價關係,合約也要簽清楚,在檯面上所有與行程相關的活動內容,
: 應該在著作財產權上都是該公司擁有的。
: 著作人格權,誰拍的就誰的,路人拍的就是他的,只是他不會去主張自己的
: 著作人格權罷了。
: :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 .... ???
: 淺見已經詳述如上。
hummm 就因為這些狀況實在很複雜,所以仔細想想拍照錢還真的得白紙黑字
說清楚,不然拍完之後照片是誰的,最後還真是會各執一詞 ~~
偏偏著作權法有那些預設的規定,真的套用上去,就會有很多荒謬的結果跑出來了 ~_~
你看,假如油畫被翻拍後,沒有事前契約約定,攝影師就開始主張翻拍的油畫是
他的創作,然後拿去做成明信片好了 ..... 該藝術家不是氣死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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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攝影師的業餘部落格 ~ http://www.wretch.cc/blog/al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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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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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oke 來自: 1.171.213.167 (11/2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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