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噗浪] 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看板Blog (部落格)作者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時間15年前 (2009/09/07 00:27),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12 (看更多)
※ 引述《sony1733 (應天之風)》之銘言: : ※ 引述《leego1224 (阿離)》之銘言: : : 而製作正妹、猛男牆的人卻不肯,是不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對他採取法律途徑呢? : 這位製作歷史頭像牆的人我剛好認識 : 首先,請明白一件事情,網路也沒有所謂公開不公開的秘密 我們都有默契網路上的確沒有所謂公不公開的秘密。 但我們應該也有默契網路上有尊重這檔事。 : 而頭像本身是由當事人親自上傳於公開場合的,這點應該不算構成罪行 : 再者,所有的『歷史頭像』都在plurk的資料庫裡 : 而製作歷史頭像,也只是從plurk的資料庫挖出來而已 : 好的,如果真的構成違法行為的話 : 那麼麻煩你,無名,pixnet,ptt表特版,各大論壇,通通抄吧 : 我支持你 : 真的,要私密的話請拔掉網路線吧 基本上如果我們擴大憲法的解釋,我們是鼓勵資訊的出版與流通, 但是應該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仍會希望是有條件的限制 若是我好想超想知道你家的門牌號碼,我可以因為「知的權利」 到大街上散佈你家的門牌號碼? 而且我也可以主張你家門牌號碼是張貼於公開的大街上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拿來取用及散佈? 我們是否能使用「知的權利」強迫這些資訊應該「自由流通」? 大法官釋字第603 號解釋(2005年 9月28日):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 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 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 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 錯誤之更正權。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況且以這個例子來說,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的當事人 並無同意該牆面製作者利用plurk server的資料庫將其圖像「收集」、「散布」 在註冊plurk帳號時,TOS也沒有任何一項條文有 「如您註冊plurk帳號,便同意您所上傳的所有圖像皆可讓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也有人主張,當你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經過server的重置與縮圖之後, 這張照片就變成plurk的財產。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你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是經過同意plurk的TOS, 但並不代表你從此失去對這張圖像的擁有權 著作人格權不會因為你把公開傳輸權讓渡給plurk而消失 你還是擁有這張圖像的擁有權 智慧財產權的內在衝突 言論自由的衝突 以及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都是一門很有趣的議題 有興趣的可以去找James Boyle的 Shamans, Software, and Spleens: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的書來看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點私密的餘地時 不是一句「拔掉網路線」就行的 或者「我這樣分享帥哥美女照片是造福人群」當藉口 --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 http://genic-tw.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97.100

09/07 00:35, , 1F
大頭照算是個人資料?(有點頭昏了XD)
09/07 00:35, 1F

09/07 00:38, , 2F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看一下...
09/07 00:38, 2F

09/07 00:39, , 3F
任何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都為個人資料
09/07 00:39, 3F

09/07 00:39, , 4F
那太深入了 我只想詢問@@
09/07 00:39, 4F

09/07 00:40, , 5F
除非你覺得你的個人大頭照不足以辨識你?
09/07 00:40, 5F

09/07 00:40, , 6F
那我們身份證就不用放照片啦XD
09/07 00:40, 6F

09/07 05:26, , 7F
..
09/07 05:26, 7F
文章代碼(AID): #1Ae-C0NH (Blo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e-C0NH (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