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噗浪] 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看板Blog (部落格)作者 (應天之風)時間15年前 (2009/09/07 00:05), 編輯推噓-10(41438)
留言56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2 (看更多)
※ 引述《leego1224 (阿離)》之銘言: : 詳細內容在這邊:http://www.plurk.com/p/1tyvec : 主要受到的爭議問題,就是製作正妹、猛男牆的人並無獲得對方同意, : 便擅自將他人的照片拿去使用,噗浪本身並沒有讓使用者查詢"他人"歷史頭像的功能, : 而是有人編寫一套程式,去把其他使用者的照片挖出來,甚至做成正妹、猛男牆! : 並且沒有得到被刊登在牆上的人的同意! : 引用自噗友genic說的:「未經同意任意張貼他人的個人圖像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15-1、 : 315-2條妨害秘密罪及民法195條。而若是在公開板面上張貼 : 他人圖像,也有可能侵犯民法195條,如果加上不良評論, : 也非常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我比較不解的是說,對於製作正妹、猛男牆的人,如果已要求他把自己的照片拿下來, : 而製作正妹、猛男牆的人卻不肯,是不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對他採取法律途徑呢? 這位製作歷史頭像牆的人我剛好認識 首先,請明白一件事情,網路也沒有所謂公開不公開的秘密 而頭像本身是由當事人親自上傳於公開場合的,這點應該不算構成罪行 再者,所有的『歷史頭像』都在plurk的資料庫裡 而製作歷史頭像,也只是從plurk的資料庫挖出來而已 好的,如果真的構成違法行為的話 那麼麻煩你,無名,pixnet,ptt表特版,各大論壇,通通抄吧 我支持你 真的,要私密的話請拔掉網路線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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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思考一下 確實應該不是張貼 而是類似蒐集/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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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可以告的話 各大圖片蒐集都可以告了 ex.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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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google有管道可以讓使用者申請拿下,但這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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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好像也有個P2P程式的判例 也是沒成功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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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是有一堆使用者去申請拿下,他以不關他的事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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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比較大 可能不想引起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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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道德 扯不太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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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使用者真的有意識到肖像權 就不應該把照片上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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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無名等知名網站?(傻傻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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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把照片分享,那把照片上傳的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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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是被蒐集起來,類似引用,被刊登的人被許多人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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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是很清楚噗浪(沒用過),不過如果是像facebook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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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感到困擾不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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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照每個人都可以看到(未加密等),其實已經是公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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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網路請先瞭解他的精神--share,以及瑕疵--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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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ciel也同意類似引用了,那麼引用會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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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也要獲得同意才算吧,否則就是"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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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了一下正妹牆 也太強大了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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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的引用是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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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寫在網誌上的文章雖然可以被大家搜尋到,但不代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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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拿去貼在另一個地方供人觀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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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因為搜尋的到,就能恣意散播,這似乎不太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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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不清楚 不過沒涉及商業行為的話 好像不是很好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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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正妹牆的右下角有powered by google App Eng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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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google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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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好友和粉絲都公開了~你是要我們自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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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補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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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保護自己的話 就不應該把照片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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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部落格大家也不用寫了 保護自己就別把文字著作上傳咩(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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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年冬,稿簫郎。說不定chhs就是做正妹牆的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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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不噓對不起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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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hs先生~你是說怪我們不該把相片放上去囉?那我申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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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格做什麼?我上傳不代表每個人都可以這樣任意散佈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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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義的生氣解決不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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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過是協助討論 還是希望陪你們一起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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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識的言論才是解決不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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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們自助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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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hs先生你這不叫協助討論~這叫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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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贊成。自寫自用不代表你可以沿用,尤其是未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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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傳的&被未經告知亂散播,當事人的感覺差很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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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瞭解...我跟『寫歷史頭像的人』說說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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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歷史頭像還蠻有趣的 不過看到自己上傳過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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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抓出來 乍看之下心裡感覺怪怪的 不過應該不會有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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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不想給人看的私密圖當頭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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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正妹牆跟猛男牆會不會關閉,這就要看作者的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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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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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26, , 47F
回來補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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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懶啊 懶到不想尊重人啊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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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chhs講到重點啦 公開的相片要主張隱私真的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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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著作權可能才是正格 主張肖像權或隱私權就有點沒認清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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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的特性 原作者的確做了不對的事 不過罪名要正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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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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