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噗浪] 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整理一下genica文章的論點:
1. 大頭貼屬於個人資料
2. 個人對於自己的個人資料有控制權
3. 個人對於plurk大頭貼的授權範圍不涵蓋plurk以外
4. 就算是公開自己個人資料,也不代表可以隨意被別人引用
5. 換言之,「我用對方「公開的資料」就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論點是不成立的。
6. 被侵害的權利不只是隱私權,尚包括著作權、肖像權等人格權,還有財產所有權
7. 像這種未經plurk和本人同意的「自以為引用」情形,說難聽點叫「盜連」
我自己加的:
8. 那天我也在自己部落格也「引用」華神的圖案好了!
9. 這文章越來越脫離部落格板所討論的範圍了,請到生活法律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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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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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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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ihsi 來自: 118.160.147.113 (09/07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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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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