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噗浪] 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看板Blog (部落格)作者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時間15年前 (2009/09/07 03:01), 編輯推噓6(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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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assboy2 (活力花俏草兒仔政﹞O花俏)》之銘言: : : 便同意您所上傳的所有圖像皆可讓「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 這點我也有點疑問… : 法律應該是屬無罪推定制… : 所以法條沒有規範的地方,應該不屬有罪吧? : 沒有一條條文允許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 同時也沒有一條條文"禁止"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啊@@~ : 其他人任意取用、收集這個動作應該不犯法吧@@~ ........如果您要這樣譎辯的話,我就當你來鬧場的。 依照你的說法, 沒有一條條文「允許我」強姦你爸爸, 同時也沒有一條條文「禁止我」強姦你爸爸 (這是真的啊 沒有條文寫上我的名字) 所以我到底能不能強姦你爸爸呢??(甜笑) is that so? 或許我應該舉比較溫和的例子: 沒有一條條文「允許」公務員貪污, 同時也沒有一條條文「禁止」公務員貪污 所以公務員貪污也應該不犯法? 把你的論點放大到極致,你就會知道你的論點有多奇怪 注意法律不是讓你拿來計較字面的 -- 太離板面主題了 這是最後一篇了以後不再回 --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 http://genic-tw.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97.100

09/07 03:02, , 1F
強姦本身是犯法的喔~所以你不能強姦我爸爸>////<
09/07 03:02, 1F

09/07 03:03, , 2F
貪污本身也是犯法的~所以不管誰貪污也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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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03, , 3F
但引用網站已公開的資料,這個行為本身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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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06, , 4F
我沒有鬧場的意思啦><~ 我是真的有所疑問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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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06, , 5F
不然像fliker早就公佈其API歡迎第三方開發相關程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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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07, , 6F
這個行為不就公然的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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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08, , 7F
好像又回到上一篇了…沒有判例的話…要界定犯法與否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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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1, , 8F
私下和解的案子算判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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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2, , 9F
如果法官認定有罪後才私下和解的例子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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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5, , 10F
8F,私下和解就沒「判」了呀,而且我國和解是要雙方讓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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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7, , 11F
,換言之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存在,如果作為判例仍有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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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8, , 12F
如此一來就不適合作為「例」了。
09/07 03:18, 12F

09/07 03:20, , 13F
感覺我這樣解釋更模糊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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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23, , 14F
噗~我也覺得這樣好像不知什麼對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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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24, , 15F
我主要是看現在一堆網站在開放自己的資料供第三方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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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24, , 16F
發展更多的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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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25, , 17F
當然,以plurk目前還沒開放,所以真要辯 該網站作者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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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27, , 18F
看來最後還是要加入道德這項考量…反應後移掉就沒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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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5:41, , 1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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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48, , 20F
告告看就知道了,反正這是採不告不理的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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