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噗浪] 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看板Blog (部落格)作者 (活力花俏草兒仔政﹞O花俏)時間15年前 (2009/09/07 02:05), 編輯推噓2(2013)
留言1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2 (看更多)
我對這個議題滿有興趣的~ 請容許我跳進來戰~ 就我所知…正妹牆這類的東西的資料來源… 照理來說不脫ptt beauty板、相簿網站(ex:無名相簿首頁) ptt beauty板板主好像可以以「當事人不願意上表特」為由刪除文章… 無名有類似「當事人不願意上無名首頁」而從首頁移除相簿連結嗎? 假設~我是說假設啦~~如果正妹牆的資料來源是與無名、ptt同步的… (當然現實狀況應該還有所謂的cache的機制,無法100%同步) 那…感覺上這並沒有盜用…而是引用? 而且還是註明出處的引用(按下去就會到該user的相簿) 這些在網路上皆屬公開的資訊, genica大單以門牌號碼為例,感覺有個盲點… 假設genica大知道我的門牌號碼好了~ 但…我並"沒有"在公開的環境下告知說「這是我的門牌號碼」 (大家看到那個門牌,並不會知道我住在裡面) 所以你如果在公開的環境下散播我的門牌號碼…應該有罪… 但,你今天在某公開的網站上傳了一張大頭貼, 你已經在"公開的環境"下告知「這張大頭貼就是我」 那其他人引用你的公開資訊自然不犯法吧? 要說盜用,應該是指"盜"為己"用"才對(ex:大陸援交妹盜用正妹照片) 因此,正妹牆我不覺得犯法之處何在… 別忘了,以正妹牆的資料來源(無名首頁 or PTT)為例, 使用者是可以從無名 or PTT進入你的相簿的! 除非服務提供者(ex:無名)主張他們網站上的圖片除了原作者和服務提供者本身外, 不允許第三方的引用,包括連結的散佈! 當然,我覺得應該不會有哪個網站管拿麼大, 真的不想公開就設隱藏or密碼吧…這個如果還被別人公開的話就鐵定觸法降子~ 至於…如果有人抓到你不願被公開,但又"不小心公開"的圖片… (ex:忘記設隱藏相本 or 後來才不想公開的相本) 或是你自認已經刪除,但還能夠從服務提供者取得的圖片… (ex:plurk的歷史頭像) 這個我覺得爭議還在,但以不小心公開的圖片而言… 無名也是會在首頁顯示該相簿的資料,只是點進去才發現沒開… 我在此"假設"無名沒有犯法 (當然,若認為假設錯誤,歡迎去告,應該有一海票的等你去告) 正妹牆應該也是相同的機制:抓到相簿封面,但點進去發現相簿進不去~ 所以正妹牆應該也沒有犯法… 而那些"自認已刪除,實則不然"的圖片… (ex:plurk歷史頭像) 我覺得這比較屬於服務提供者本身的疏失! 今天有這麼一個方式可以取得你之前的頭像… 除非plurk認為這是不法的取得資訊,並且擋掉之 或是你之前的頭像有什麼不法的內容(ex:露點) 不然在非盜用(前面有定義盜用)的前題下, 公開此資訊應該不是什麼犯法的行為我想~ 當然,前題是plurk本身默許這個行為 (但我覺得這個有點不合理= = plurk以後應該會改進吧) 大致戰到如此吧~打了拿麼多字~應該有1000p吧XD 其實我也滿想知道這個案例究竟合法與否~ 所以大致把我的想法打出來~ 歡迎加入戰局(逃) --- 其實我也覺得, 不希望被公開的資訊, 就不要po上網路嘛=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點私密的餘地 我覺得那塊地絕對不是在網路上 不然又回到先前說過的,加密碼or隱藏,那樣公開的一定有罪:) ※ 引述《genica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之銘言: : ※ 引述《sony1733 (應天之風)》之銘言: : : 這位製作歷史頭像牆的人我剛好認識 : : 首先,請明白一件事情,網路也沒有所謂公開不公開的秘密 : 我們都有默契網路上的確沒有所謂公不公開的秘密。 : 但我們應該也有默契網路上有尊重這檔事。 : : 而頭像本身是由當事人親自上傳於公開場合的,這點應該不算構成罪行 : : 再者,所有的『歷史頭像』都在plurk的資料庫裡 : : 而製作歷史頭像,也只是從plurk的資料庫挖出來而已 : : 好的,如果真的構成違法行為的話 : : 那麼麻煩你,無名,pixnet,ptt表特版,各大論壇,通通抄吧 : : 我支持你 : : 真的,要私密的話請拔掉網路線吧 : 基本上如果我們擴大憲法的解釋,我們是鼓勵資訊的出版與流通, : 但是應該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仍會希望是有條件的限制 : 若是我好想超想知道你家的門牌號碼,我可以因為「知的權利」 : 到大街上散佈你家的門牌號碼? : 而且我也可以主張你家門牌號碼是張貼於公開的大街上 :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拿來取用及散佈? : 我們是否能使用「知的權利」強迫這些資訊應該「自由流通」? : 大法官釋字第603 號解釋(2005年 9月28日):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 : 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 : 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 : 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 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 : 錯誤之更正權。 :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 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況且以這個例子來說,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的當事人 : 並無同意該牆面製作者利用plurk server的資料庫將其圖像「收集」、「散布」 : 在註冊plurk帳號時,TOS也沒有任何一項條文有 : 「如您註冊plurk帳號,便同意您所上傳的所有圖像皆可讓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 也有人主張,當你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經過server的重置與縮圖之後, : 這張照片就變成plurk的財產。 :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 你上傳圖像至plurk server是經過同意plurk的TOS, : 但並不代表你從此失去對這張圖像的擁有權 : 著作人格權不會因為你把公開傳輸權讓渡給plurk而消失 : 你還是擁有這張圖像的擁有權 : 智慧財產權的內在衝突 : 言論自由的衝突 : 以及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 都是一門很有趣的議題 : 有興趣的可以去找James Boyle的 : Shamans, Software, and Spleens: :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的書來看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點私密的餘地時 : 不是一句「拔掉網路線」就行的 : 或者「我這樣分享帥哥美女照片是造福人群」當藉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87.174

09/07 02:08, , 1F
感覺這篇誤解G大文章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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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2:09, , 2F
推樓上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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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g大啊(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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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都歪了...(關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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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沒有一定的立場啦~只是把我目前的想法整理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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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2:11, , 6F
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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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而取就是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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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賊被發現了,還不願意把贓物拿來還,不就是無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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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2:17, , 9F
所以~結論會是在"加了移除的管道"的前題下,正妹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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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2:31, , 10F
point1.授權 2.散佈 3.法律 4.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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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介意的不是照片,而是好友名單和一直被亂加好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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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2:16, , 12F
有個很煩的人我不想理他,結果他開始一直騷擾我朋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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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2:19, , 13F
你可以想像一下,有個你很肚爛的人,找不到你,開始狂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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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2:21, , 14F
家鄰居門鈴的感覺,當事人和他的朋友都會很困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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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2:36, , 15F
其實樓上所講的…已是plurk本身 而非正妹牆作者的缺失了
09/07 12:36,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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