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硬體廠商的driver是否需用GPL規則?
我必需提醒:GPL 授權是有嚴苛的規定的,尤其是GPL3更是達到了授權病毒的變態程度。
基本概念是:只要你引用了GPL授權的軟體(函式庫)的任何一丁點渣渣,你就得繼承GPL
授權,然後你的程式碼的任何一點渣渣被再引用,那個引用的程式也得繼承GPL授權。
至於執行嚴不嚴格?你公司小沒肉啃,那群豺狼也懶得咬你。但是只要有利可圖(包括金
錢,名聲....)他們絕對是一點都不會客氣的。
所以,要在LINUX上製作商業軟體必須很注意:
1.最好不要把所謂的標準函式理所當然靜態連結到你的程式內部,尤其你不確定連結的
函式庫到底哪裡來的狀況下。
2.如果可以,盡量連結動態函式庫(.so)
3.如果有必須使用加密或保護函式盡可能去買商業授權的,因為這些東西很需要靜態連
結到程式內部以防止被破壞,但是你無法確定你所引用的程式庫是不是有GPL 程式碼
在內。
4.可能的話,盡可能重寫常用函式庫(我是走這條路線)
以前danny曾經問過我:為什麼GNU已經有很多寫得很好的東西你(們)卻不用,還要重
新做輪子?我當時就回答他了:以我了解的老理查,我認為 GPL授權只會越來越嚴苛。
我是替商業公司製作程式的人,我必須對我的薪水負責:我得適當的守護我的老闆的權
益。
我自己實驗,發展的樂趣與其他的程式人員交流是一回事。這種新觀念的創新有龐大的
免費測試人員測試與其他技術人員的指導切磋是創作的快樂。但是就現實來講,公司沒
錢賺我的薪水要從哪來?所以,寫貢獻的程式碼是一回事,寫給老闆的程式碼當然是另
一回事。
撰寫FSF Software的程式師大部分都是單純愉快的好人,相信這世界上的善意而願意在
能力之所及推動這個世界。但是FSF 中也不乏野心份子與心態不平衡的變態,他們致力
的是讓更多程式師與公司對FSF/GPL 卻步,然後從中詐取最大利益。就跟老理查罵比爾
一樣~~比爾是個偷取了人類共同資產的賊。我們為自由軟體盡心盡是推動文明進步的
好動力。而且也是保護我們另一個身份----使用者免於被商業公司不當剝削的有效方法
。但是我們也要小心害群的豺狼潛伏在羊群中伺機咬你,多小心一點才能確保自己不會
踩中豺狼所設下的陷阱。
※ 引述《sealoe (YoY)》之銘言:
: 有沒有被抄看來公司都不知道....orz, 甚至於有些driver引用自己公司的GPL授權軟體
: 也沒有開放阿(事實上是懶得的開放, 但是兩套版權都是同一人)
: 事實上版權是原作者自由心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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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兮,劍兮,食無魚,行無車,無以家養,不如歸去不如歸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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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4GRM Harlock WolfLord ▕夫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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