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硬體廠商的driver是否需用GPL規則?
※ 引述《afj0928 (大頭)》之銘言:
: 想請問狼大,所謂的另一族人出來寫了GPL的版本放上來,與現今Linux部分硬體免
: driver是否有直接關係?
: 我意思是現今免除driver部分的硬體,是否是因過期的專利,趁此機會,由某些人員將
: 這些部分寫成driver,build進去kernel裡面?
這分成三種狀況:
1.PC BASE SYSTEM,由於LINUX原本就是在386PC上發展的,所以386 PC/AT已公開
的資訊的驅動有些原本Linus Torvalds就已經寫入KERNEL有些則由協助維護的其
他人員逐一加入。這些部分多數直接內嵌在KERNEL內。
2.已無專利糾紛、或過期專利之硬體由熱心的進階使用者移植、重寫後回饋回KERNEL
維護TERAM加入。這部分少數屬於可選KERNELMODULE,大多數為可選編的外掛MODULE。
3.原廠自己釋出的驅動器,由於LINUX在SERVER市場日漸壯大。許多老牌的SERVER設備
供應商(AHA、SYMBIOS、NCR、IBM、ROCK...)以及一些靠賣SERVER專用設備的廠商
(MOXA、USROBOTICS...)或是直接釋出驅動程式,或是透過員工貢獻至論壇而進入
核心驅動模組。
基本上這三類現在已經混合一大碗,真的要精確分類也著實模糊。但是的確是LINUX的
一個越強大越茁壯越多人來投靠的上循環。我相信Torvalds一開始反對GPLV3應該也是
著眼於商業互動可以讓LINUX更穩固更強大的觀點。
現在LINUX的驅動模式已經漸漸有發展成為與OS不直接連結的趨勢,我想,等這個機制
更完善,LINUX 上的驅動程式應該可以如WINDOWS一般源源不絕吧!(歸根就底,到底
是GPL協助了LINUX發展還是妨害了LINUX發展?_? 真是利刃的雙面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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