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CC:未要求補發SIM卡必須報案 將與電信業者溝通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 (Dictator)時間8小時前 (2026/01/03 12:09), 7小時前編輯推噓3(302)
留言5則, 5人參與, 6小時前最新討論串10/10 (看更多)
※ 引述《ppt123 (xp)》之銘言: : ※ 引述《EVGAMIS (大哥沒有輸)》之銘言: : : 黃文哲說明,指引所稱的證明文件,並非專指須向警察機關申請的遺失證明,「申請補卡 : : 的狀況很多,如火災仍有相關紀錄,但掉水溝怎麼證明,民眾可以提供遺失的說法,並留 : : 下切結書或生物特徵,電信業者必須審核」。 : : ------------------------------------------------- : : 我換個sim卡還要留切結書、生物特徵? : : 不知道當年換身分證要留指紋的都被人權團體抗議違憲嗎 : : 現在換sim卡要我留指紋?這不就越來越倒退了 : : 難怪電信業者要你去報警,因為責任他們不想擔 : 新聞出來了。 :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092362 : 網傳現在SIM卡遺失,必須先去派出所報案拿到「遺失證明」才能回電信門市補辦。NCC主秘 : 黃文哲澄清,新制並未硬性規定「一定要報案」。所謂的「提供證明資料」,是為了讓電信 : 業者了解你為何補卡(KYC機制)。如果真的像是掉進水溝、火災燒毀等無法報案的情況, : 或者不想跑警局,民眾可以選擇「合理說明遺失原因」,並簽署切結書或配合留下生物特徵 : (如拍照等),業者經審核確認無「頻繁換卡」等異常風險後,還是可以補發的。 : ==========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 : 及臉部特徵資料。 : 第 6 條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 物品,應予去除。 : ======= : 指紋、臉部特徵,都算,又不是只限於指紋。 : 所以新聞說了,NCC澄清,拍照也可以。各位去辦理免費試用卡的時候,不就有些(不一 : 定)會用櫃台上一個直立小拍照器拍一下你的現場大頭照,以及要你「簽」試用的合約? : 高階手機要靠掃描虹膜解鎖不可只靠拍臉部照片,跟「申辦sim卡可靠拍臉部照片」是同時 : 成立的兩回事,東是東、西是西。彼此又不衝突,拿東來解釋西一定要比照東,幹嘛? : 所以,首先,不要自己杯弓蛇影去幻想新制會要自己的指紋(新聞從來沒寫,純粹是自己 : 腦補然後自彈自唱驚慌失措,旁人看了不知該說什麼好)、甚至(如果繼續誇張下去)要 : 提供自己的血液、DNA....叭啦叭啦好了?然後用這種稻草人腦補內容去大肆批評新制? : 其次。拍照、在文件上簽名(不論是簽切結書、或簽暫行合約),這些有什麼大不了? : 現行申辦實務早就行之有年。請問是要你簽名切結你欠了業者100萬元債務嗎? : 公共政策上,本來就有魚與熊掌的取捨。經過犯罪現象研究,電信詐騙的大宗在於歹徒 : 使用容易取得的sim卡。所以在防詐措施上,在電信領域內,就折衷將取得的程序再加以 : 嚴格一點去審查。 : 魚與熊掌不可得兼。新制當然不免會限制人民的權利,但是生活中哪有權利完全不受限制 : 。憲法也規定權利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也會被限制(認為不爽的人,可以去法院打訴訟由 : 法官判定有沒有必要)。 : 騎機車一定要戴安全帽才行,不然被警察攔下來就是500元。就算在鄉間100公尺慢慢騎去 : 菜市場買菜(實在很難被其他汽車、機車撞而頭部受傷,只會跟其他買菜的行人擠來擠去 : ),也要戴,被警察攔停照樣賞你500罰單。 : 要不要認為這個政策侵犯了人民自由選擇戴不戴安全帽的自由? : 當然,政府的過錯是反應慢,未一開始就料想到電信業者(或許不是故意,而是法律素養 : 爛)拿著雞毛當令箭,選對業者最方便的方式(因為不需業者自己另行word檔打字、列印 : 準備供客戶簽名的文件新格式),而讓警方去忙活登記民眾的報案紀錄來處理,以致擾警 : 擾民,被民眾在櫃台現場指摘時,就一推256兼栽贓說是NCC要求須有報案紀錄才能換卡。 違法濫權NCC還有大儒來辯經,真不知道是可笑還是可悲的環境。 整個套路就跟桃園機場擺保全查行李一模一樣,只要行政指導就可以拿髒手去 侵害人民的權益,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詐防條例及號碼管理辦法訂定本指引"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好了懶人部分說完了,整篇指引都是垃圾。 剩下攻防方法我們一條一條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後略) 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服務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https://pdpn.cht.com.tw/ 我們為提供本服務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您提供之資料:包含您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等填列 於本服務申請書/契約書或依法須留存之資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 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 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前,應核對前二項規定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 並登錄之。 哪一項法律授權你要拍照、留生物特徵? 同法第 19 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應依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詐欺犯罪之虞 應重新核對者,亦同。 前項資料庫,由電信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電信事業依第一項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之查詢事項、查詢作業程序、 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定期查詢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電信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一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第 3 條 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 指下列資料庫: 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 設置於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二、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之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三、移民署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 同辦法第 4 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庫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核對該國民身分證。 (略) 電信事業經前項查詢核對,發現用戶之身分證明不符、已出境、 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應拒絕受理申辦。 第 5 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除依前條規定核對用戶資料外, 應再依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以下列身分資料核對其風險狀態: 一、本國籍人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請問都給你連戶政查身分證了,現在還有什麼困難? NCC請開始你的表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127.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767413356.A.CBE.html

01/03 12:14, 8小時前 , 1F
但NCC把事推給電信業者啊.... (雙手一攤 跟我無關
01/03 12:14, 1F
吃定你特許行業不敢跟事業主管機關硬起來啊 ※ 編輯: SilverRH (219.68.127.154 臺灣), 01/03/2026 12:20:42

01/03 12:45, 7小時前 , 2F
就無能上司只會出張嘴 累死下属觀念
01/03 12:45, 2F

01/03 12:49, 7小時前 , 3F
人家私企或銀行就會推說那我有權不向你提供服務 掰
01/03 12:49, 3F
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編輯: SilverRH (219.68.127.154 臺灣), 01/03/2026 12:53:01

01/03 12:56, 7小時前 , 4F
洗地而已,有必要出手這麼重嗎?
01/03 12:56, 4F
簡任十二職等的東吳法主秘就這樣了,政務官做成這樣行政體系早就只剩會捧的沒一點專業 ※ 編輯: SilverRH (219.68.127.154 臺灣), 01/03/2026 12:59:35

01/03 13:44, 6小時前 , 5F
青鳥就是一群蠢蛋
01/03 13:44, 5F
文章代碼(AID): #1fM9Pio- (MobileCom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M9Pio- (MobileCo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