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CC:未要求補發SIM卡必須報案 將與電信業者溝通
※ 引述《EVGAMIS (大哥沒有輸)》之銘言:
: 黃文哲說明,指引所稱的證明文件,並非專指須向警察機關申請的遺失證明,「申請補卡
: 的狀況很多,如火災仍有相關紀錄,但掉水溝怎麼證明,民眾可以提供遺失的說法,並留
: 下切結書或生物特徵,電信業者必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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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換個sim卡還要留切結書、生物特徵?
: 不知道當年換身分證要留指紋的都被人權團體抗議違憲嗎
: 現在換sim卡要我留指紋?這不就越來越倒退了
: 難怪電信業者要你去報警,因為責任他們不想擔
新聞出來了。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092362
網傳現在SIM卡遺失,必須先去派出所報案拿到「遺失證明」才能回電信門市補辦。NCC主秘
黃文哲澄清,新制並未硬性規定「一定要報案」。所謂的「提供證明資料」,是為了讓電信
業者了解你為何補卡(KYC機制)。如果真的像是掉進水溝、火災燒毀等無法報案的情況,
或者不想跑警局,民眾可以選擇「合理說明遺失原因」,並簽署切結書或配合留下生物特徵
(如拍照等),業者經審核確認無「頻繁換卡」等異常風險後,還是可以補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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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
及臉部特徵資料。
第 6 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物品,應予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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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臉部特徵,都算,又不是只限於指紋。
所以新聞說了,NCC澄清,拍照也可以。各位去辦理免費試用卡的時候,不就有些(不一
定)會用櫃台上一個直立小拍照器拍一下你的現場大頭照,以及要你「簽」試用的合約?
高階手機要靠掃描虹膜解鎖不可只靠拍臉部照片,跟「申辦sim卡可靠拍臉部照片」是同時
成立的兩回事,東是東、西是西。彼此又不衝突,拿東來解釋西一定要比照東,幹嘛?
所以,首先,不要自己杯弓蛇影去幻想新制會要自己的指紋(新聞從來沒寫,純粹是自己
腦補然後自彈自唱驚慌失措,旁人看了不知該說什麼好)、甚至(如果繼續誇張下去)要
提供自己的血液、DNA....叭啦叭啦好了?然後用這種稻草人腦補內容去大肆批評新制?
其次。拍照、在文件上簽名(不論是簽切結書、或簽暫行合約),這些有什麼大不了?
現行申辦實務早就行之有年。請問是要你簽名切結你欠了業者100萬元債務嗎?
公共政策上,本來就有魚與熊掌的取捨。經過犯罪現象研究,電信詐騙的大宗在於歹徒
使用容易取得的sim卡。所以在防詐措施上,在電信領域內,就折衷將取得的程序再加以
嚴格一點去審查。
魚與熊掌不可得兼。新制當然不免會限制人民的權利,但是生活中哪有權利完全不受限制
。憲法也規定權利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也會被限制(認為不爽的人,可以去法院打訴訟由
法官判定有沒有必要)。
騎機車一定要戴安全帽才行,不然被警察攔下來就是500元。就算在鄉間100公尺慢慢騎去
菜市場買菜(實在很難被其他汽車、機車撞而頭部受傷,只會跟其他買菜的行人擠來擠去
),也要戴,被警察攔停照樣賞你500罰單。
要不要認為這個政策侵犯了人民自由選擇戴不戴安全帽的自由?
當然,政府的過錯是反應慢,未一開始就料想到電信業者(或許不是故意,而是法律素養
爛)拿著雞毛當令箭,選對業者最方便的方式(因為不需業者自己另行word檔打字、列印
準備供客戶簽名的文件新格式),而讓警方去忙活登記民眾的報案紀錄來處理,以致擾警
擾民,被民眾在櫃台現場指摘時,就一推256兼栽贓說是NCC要求須有報案紀錄才能換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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