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momo退貨遭刁難 已投訴消保官已刪文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ReDmango (10K高清天才小釣手)時間6年前 (2019/03/19 17:13)推噓0(2推 2噓 10→)留言14則, 6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4/12 (看更多)
※ 引述《ErrethAkbe (unknown)》之銘言:
: 消保法七日的解約權是所謂的「猶豫期」
: 目的在於網購這種看不到實物的情形讓你
: 多幾天考慮要不要買,故又稱為「鑑賞期」
: 。這項規定本就並不是讓你試用手機的。
: 嚴格說來,當你拆封開始測試,就代表已
: 經接受這個買賣契約,如果產品有問題,
: 應該主張的是瑕疵擔保責任,並沒有義務
: 給你無條件退貨。
: 退一步說,就算依消保法主張解約法律效果
: 是回復原狀,你產品都拆封開始用了
: ,甚至手機還有問題,責任根本難以釐清,momo的主張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這就是舉證
: 的問題了。
: 只能說台灣的消費者胃口被養大了,有些商家
: 對於試用再退貨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
: 代表這是正確的。
除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內有規範的七項例外,
任何通訊交易所購買的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即可解除契約。
但,
《民法》第259條內規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有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若無法回復原狀,則消費者須依減損而減少之價值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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