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最近的幾篇板規十一判決說明

看板FacebookBM作者 (思源啞口拍婚紗感覺好棒)時間14年前 (2010/10/13 00:40),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銘言: : peylon 販售部分已絕版之商品,並載明「很恐怖不要問」,然其所販售之物品雖已絕 : 版取得稍微困難,但仍有大量合法存在的可能性,例如絕版前所購買、例如跟 : 其他使用者收購等,固若無足夠之直接、間接證據或任何足以合理認定其乃違 : 規之依據,將無法予以處分,還請見諒。 來看一下發文時間 Mon Sep 20 00:17:06 2010 來看一下檢舉時間 Sun Oct 10 12:24:00 2010 很明顯的,根本無須受理,但版主卻受理了,然後給了解釋了,才說 並沒有用新訂定的板規去處分既有的違規的問題存在 五、違規行為超過七天者不予受理。 (以違規時間算起) : didaa 開放競標金市長,這一部分在板務板已經做過很多次說明,在此不累述。 版主可有證據可以舉證didaa的"一尊"金市長為非法物? 同我之前文章問的,如果版主這次修改版規有溯及既往,煩請以前的趕集文都翻一下 該統的請桶,不該桶的也請放了didaa並遣公開道歉。 : 但外掛條例是一直都存在的,判決也是依照該條例辦理 : 並沒有用新訂定的板規去處分既有的違規的問題存在 版主可有證據可以舉證didaa的"一尊"金市長為非法物? 如果沒有請放了didaa並遣公開道歉。 : 目前的公告都只是將板規十一不夠清楚之處再詳細說明補充罷了 : 這一部分沒有板規的溯及既往的問題 這根本不同... 來看看板主的板規11 十一、禁止討論惡意程式、作弊方式、BUG 禁止詢問、討論、分享或推廣任何竄改封包、修改記憶體或其 他足以影響遊戲公平性的惡意程式、作弊方式或 BUG 等資訊 (含教學、心得、相關圖文、影片、關鍵字、分享或徵求程式 、詢問使用方式等,詳細說明請見 #1C2zNPjg。) 發文處分:視情況水桶一周以上、原文逕行刪除或劣退。 推文處分:視情況水桶一周以上,一行推文視為一案,得連續 處分。  累犯追加:水桶加倍。 哪裡說不得販售物品? 另外,版主可有證據可舉證didaa的"一尊"金市長為非法物而非與國外友人的交易物? 這次後法修訂應為販售條款而非板規11所內含, 完全是不同的事情版主啟可混唯一談? : 板規從已前到現在也都沒有溯及既往用新制訂的板規處分過去的違規過 主可有證據可舉證didaa的"一尊"金市長為非法物而非與國外友人的交易物? 從已前到現在也都沒有溯及既往用新制訂的板規處分過去的違規? 這巴掌有點響過頭。 : 舉例來說刑法二七章三百零九條也不會詳細說明、名列哪些言詞、行為算是公然侮辱 : 這一部分都是檢察官、法官自由心證認定 法律沒有? 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 公然侮辱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 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 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法院有判例有解釋來去補足法律的不足,且定義講解得清清楚楚,法條的適用性於法條 間清楚明定,法條沒有規範的則不罰,但版主對didaa的金市長判決以法條11來判處,適 法性相當薄弱,即便他有百分之99的可疑性,但他仍有百分之一的合法性,版主直接在 新法制定前便以不適法之舊法惡性逞藉,管見以為並非恰當之舉。 誠如我之前舉的例子 某某超跑全球只賣10台,台灣這台一定是非法改裝車!!! 改裝車就算了,還拿出來賣,拿出來賣就算了,還賣那麼便宜!!! 這一定是贓車!!! 這樣認定贓車贓物,是否過分草率? 不是說金市長不可以禁,但在立法前且無證據之情況下,不應直接以"推論"來判決, 管見以為,撤銷並釋放,對於didaa的指控並公開道歉,之後禁止所有金市長相關物品 民怨也不會如此高漲。 : 有寫出來有一個依據存在,沒寫到的也不代表他就沒問題 : 此篇回覆已後針對以上幾篇判決的及其相關爭議恕不再做任何回應 : 請相關當事人若有任何異議,直接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 也請非相關當事人僅針對板務、板規條文等部分討論 懇請板主回覆敝人關於法調適法性之處給予回覆,感謝。 :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32.9 ※ 編輯: pandanoei 來自: 211.76.32.9 (10/13 00:54)

10/13 06:48, , 1F
謝謝您的意見,恕不重複回應非相關當事人之意見
10/13 06:48, 1F

10/13 09:18, , 2F
也請非相關當事人僅針對板務、板規條文等部分討論<<<這
10/13 09:18, 2F

10/13 09:20, , 3F
篇很符合阿,不就只是依你的意見詢問板規...還是又要被無
10/13 09:20, 3F

10/13 09:20, , 4F
視?
10/13 09:20, 4F
文章代碼(AID): #1Cj8zaza (FacebookB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j8zaza (Facebook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