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最近的幾篇板規十一判決說明

看板FacebookBM作者 (小那ナドカ)時間13年前 (2010/10/13 19:29), 編輯推噓14(14031)
留言45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總覺得戰火有點偏了... 我不是板主了,也不想護航, 只是覺得玩法律玩文字遊戲對這件事情沒有實質的幫助, 只是浪費彼此時間而已... 首先,關於那"一尊"金市長, 我沒玩寵社很久了,不過我知道那是全世界沒幾隻的東西,要這麼剛好在PTT有人發趕集 來競標,我是不覺得可能性有多大。 至於證據,我不覺得玩魚會給素不相干的人電磁紀錄,真的弄到的話, 我可能那要懷疑一下黑板是不是FBI之類的... 然後,關於販賣的部分,板規11只是寫不進去所有的違規而已, 也有相當多篇的詳細解釋文在板上,繼續抓著板規11沒寫清楚不是很"戰"的住腳。 再來,為什麼板規有些數字不能寫清楚? 規定,就是會被人鑽的,假如明訂3篇以上算洗板, 真的來洗板的人就每天來發三篇廢文就跑,沒違反板規,但是還滿礙觀瞻的。 販賣的數字也是一樣,假如定99,要鑽就只能開分身ID來賣了, 但是這樣可能也就害到一些還想買商店物品來賣的人吧? 最後,PTT很明顯不是法治社會,板主可兼律師、法官甚至是大法官。 法治社會的規則可以當參考,但是不一定適用於PTT的制度。 大家盡量提出一些比較建設性的發言吧, 狂批板主沒有法律常識也不是什麼有效益的方法。 例如廢掉板規十一之類的.......... (結果一開口就是廢話 (被踹 我是覺得,真的要執行板規11,依照官方論壇的標準就足夠了,還要自己定東定西, 真的是自找麻煩,也造成板友的不方便,寫的模模糊糊讓人誤解更麻煩... 對我來說過多讓人頭昏的限制不如完全禁止或完全開放... 當然完全開放也不好,個人傾向「一切依照官方論壇標準」最不會引起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12.113

10/13 19:40, , 1F
那天金市長是競標=_= 根本還沒結標 哪來的不算貴=_=??
10/13 19:40, 1F

10/13 19:41, , 2F
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是"不算貴"三個字吧
10/13 19:41, 2F

10/13 19:41, , 3F
不知道大家想玩文字遊戲到什麼時候才肯罷休
10/13 19:41, 3F

10/13 19:42, , 4F
既然知道現有板主不足以擔起所有板務
10/13 19:42, 4F

10/13 19:42, , 5F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願意加入版主群當法規顧問的呢
10/13 19:42, 5F

10/13 19:42, , 6F
我看還不少人懂法律相關條文的嘛...
10/13 19:42, 6F

10/13 19:47, , 7F
推本篇跟推文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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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doka 來自: 123.193.212.113 (10/13 19:49)

10/13 19:49, , 8F
推本篇跟推文狗../
10/13 19:49, 8F

10/13 20:21, , 9F
推小那那跟把拔~ˊˇˋ
10/13 20:21, 9F

10/13 20:24, , 10F
推小那跟姐妹兒!!!
10/13 20:24, 10F

10/13 20:41, , 11F
推玩文字遊戲對這件事情沒有實質的幫助
10/13 20:41, 11F

10/13 21:17, , 12F
推本篇~一堆人拿法律論理來壓死版主 請問這是法院嗎?
10/13 21:17, 12F

10/13 21:18, , 13F
說了一堆~還不是版主說了算 不然去罷免版主選版主呀(放大決
10/13 21:18, 13F

10/13 22:14, , 14F
感想 官官相護
10/13 22:14, 14F

10/13 22:16, , 15F
跟樓上意見不一樣就是官官相護?
10/13 22:16, 15F

10/13 22:17, , 16F
而且我也不是官~~但我推本篇和文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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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18, , 17F
他巧妙的迴避版主的問題點 變成都是別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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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18, , 18F
所以我才會說官官相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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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21, , 19F
重點是版主不會反省自己 只會和人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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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21, , 20F
有犯錯就不用認?
10/13 22:21, 20F

10/13 23:19, , 21F
會拿法理來說 就是因為這些幾乎都是自然法 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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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20, , 22F
要拿出來討論當然是要有憑有據 不然要憑空捏造嗎
10/13 23:20, 22F

10/13 23:34, , 23F
所以請你們對板主的「問題點」提出合理的「建設性言論」
10/13 23:34, 23F

10/13 23:36, , 24F
會講官官相護 會講都是板主的錯 跟一般酸民沒什麼兩樣
10/13 23:36, 24F

10/13 23:36, , 25F
剛開始我的確是不認同黑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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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37, , 26F
但是這幾篇下來,我覺得引用官方這點作法很正確,
10/13 23:37, 26F

10/13 23:37, , 27F
但是要自行在加東西我就不支持了。
10/13 23:37, 27F

10/13 23:38, , 28F
所以你們要人家反省什麼?要人家認什麼錯?你們到底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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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38, , 29F
請講清楚。
10/13 23:38, 29F

10/13 23:39, , 30F
我只能說,我從這幾篇看不出來你們到底要什麼。
10/13 23:39, 30F

10/13 23:57, , 31F
我的問題都很清楚吧 我只是說 訂出新的裁罰範圍 只能罰將
10/13 23:57, 31F

10/13 23:57, , 32F
來 不應該是 我桶了你 然後說 以後要照這個標準喔 揪瞇
10/13 23:57, 32F

10/13 23:58, , 33F
還有就是 板主一直要求對方舉證很可笑
10/13 23:58, 33F

10/13 23:59, , 34F
你就直接說 以後不准賣不是就結了嗎
10/13 23:59, 34F

10/14 00:00, , 35F
OK 我瞭了
10/14 00:00, 35F

10/14 00:00, , 36F
不過 板主拿的到證據 我倒還滿怕的XD
10/14 00:00, 36F

10/14 00:01, , 37F
所以我的第二個方案 我覺得蠻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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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0:01, , 38F
玩魚論壇一直UPDATE禁止交易物品 也是短短一篇而已
10/14 00:01, 38F

10/14 00:02, , 39F
應該不會造成太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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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0:02, , 40F
這點我也覺得OK 有人幫忙會更好
10/14 00:02, 40F

10/14 00:02, , 41F
引用官方是最適當的
10/14 00:02, 41F

10/14 00:03, , 42F
可能要辛苦各個遊戲的小板主幫忙注意之類的
10/14 00:03, 42F

10/14 00:18, , 43F
認為應把多篇詳細解釋文的文章代碼 寫在板規11 作為參考
10/14 00:18, 43F

10/14 00:18, , 44F
如"詳細說明請見 #1C2zNPjg" 這樣
10/14 00:18, 44F

10/14 00:19, , 45F
免得出現"板規11並沒有提到"的藉口
10/14 00:19,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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