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 如果依照你說的~~「可以」,那也就代表第3款,可以不必遵守依循。
: : 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更沒有立場散布了。
: 我想不是耶
: 我的看法是,公眾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原本就是「同意條款而利用軟體的人」,
: 在條款約定的範圍內,不違反的情形下就可以行使條款中授予的權利。
: 在 3 裡所約定的事情是「遵守 1, 2 及散佈目的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 2 裡約定的是「遵守修改後的散佈規定,就可以散佈衍生著作」
: 1 的部份則是「遵守散佈原始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原始碼」
: 有能力修改的人,在修改的時候散佈衍生著作要留心 2 的規則;
: 沒能力修改的人呢?由於不會修改,所以自然「不違反」(我解釋為「遵守」)2 的規定
: 那麼在其他條件也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 我不認為這邊排除了沒能力修改的人。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是大眾沒錯,但是以第2款來看,
實際上針對的對象就僅是"有能力修改的人"。
所以就此推測,第3款也是單獨針對"有能力修改的人",並無不妥。
我認為第3款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針對,提供在第2款中所謂的"有能力修改的人"
在發佈衍生作品上的一種方便。
那對於一般沒能力修改的人呢,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理所當然把原始碼編譯為目的碼,
所以便沒有特別硬性規定。
回頭來看第3款,規定上必須遵守第1、2款,但是對於沒有能力修改的人呢,
會形成一種情況,「無法遵守」。不是不遵守也不是有遵守,而是「無法遵守」。
所以如果把第3款的對象也設定為"沒能力修改的人",會形成這種莫名其妙的
「無法遵守」適用的窘境。
: : 其實gpl v2的主體主要就是這3款,但說實在的的確是有些語意不清
: : 也許因為一般來說能夠自由取得原始碼,也等於任何人能自行編譯成執行檔。
: : 所以其實大多數人就沒有很care 可執行檔的問題。
: : 不過如果真告上法庭,因為"授權"法律順位低,
: : 聽說基本上還是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之主張為優勢。
: 這邊如果可執行檔確實是以獨立著作考慮的話,就如你所說。
: 不過由於我還是傾向目的碼沒辦法當成獨立著作保護,所以... 哈哈
轉錄網路文章:『我國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之意義為何?何時起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01.asp?pno=781&sno=5154
節錄如下:不論以何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亦不論係以原始碼或目的碼之方式呈現,
且不論係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祇要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
所組成指令組合」,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於符合著作權法之
保護要件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看哪個比較有研究的人來回一下吧,或者我也寄信問了,等回音。
: 板主如果我們這樣討論很礙事麻煩說一下 orz
: 不好意思啊 context 在這邊,我不知道要去哪裡討論更好,
: 私下討論好像反而不是好事,畢竟板上用到這個軟體的人都等於是這個軟體的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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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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