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到4萬壞筆電退貨時不賠包膜費,這樣公 …
恩...印象中曾經貼過幾篇法律文..
不過已經忘記了~~而且版上也消失了
這件事情的爭點攻防戰完全不是在民法354以及359條
原PO誤解法律誤很大~
民法 36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一般NB銷售店家與包膜店家都是不同的
也許有異業合作關係,因此NB店家也許會推薦包膜
但多數也是隸屬於不同公司店家。
爭點就在這裡:包膜是不是屬於NB之從物
一般社會認定:不是!
如果你要證明是,那你就必須提出法官能接受的證據
最好的證明是,當初購買發票中是否有含有包膜價款
且在出貨單中未獨立列項~
(範例:一般出貨單都會列舉 1. NBx1 2.鍵盤膜x1 3.RAMx1
若有獨立列出 包膜x1 那就代表包膜非NB之從物。
若沒有列出,但發票金額包含,那被視為是NB從屬物的機率就比較大)
若無,那基本上勸告原PO...認賠吧~!!沒用的...
另補充民法363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若符合362條情形,得就本法令依法連帶求償包膜費用
但,就像我上面說的,你必須舉證
若包膜屬於不同店家,那你根本無法主張賠償包膜
因為那是兩份不同的買賣契約
以機器瑕疵方面,店家換貨處理得當
符合瑕疵擔保的條款,且消費者也並沒有依民法359條提出取消合約之要求
(主張減少價金或取消合約要求必須建立在不換貨的前提下)
因此直接換貨算是很妥適的處理。店家合理~
若要額外求償
必須從民法360條下手
民法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要賠償,那就必須符合這一條的要件,此一案件完全符合
但是求償問題在於,你必須先放棄退貨與減價的主張..
才可以進行損害賠償。
不過民法是通則,主要規範不只零售業,這一條明顯就是定給批發業的B2B條款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例如,因為你的小麥發霉,害我不能製造麵粉
因此我要告你,要求你賠償我對客戶的違約損失
適用一般消費者的部分,僅最後一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這代表你必須先證明店家是故意賣給你瑕疵品的...這點我看難以舉證
因為有些機器代理商進行DOA後,本身就會留有使用記錄
而DOA或RMA後的機器都原廠封箱為正常品,
經銷商肉眼實無法分辨之前之故障是否還是存在
除非你能證明店家明知道是瑕疵品故意賣你爛貨
我想也沒人想故意賣你瑕疵品吧,後續處理可麻煩多了~~
So..以上..可供參考
當然,如果原PO心有餘力,想打官司,經過厲害的律師
針對民360條進行擴大解釋或是曲解是有機會的
但是法官不是笨蛋,也要法官接受這種說法並做成心證
原PO打輸官司的機率應該是在80%上下..
P.S. 後來我又看到原PO有提出民法184條..
那我只能說...這根本來亂的@@
※ 引述《ntddt (哀便毛)》之銘言:
: 先感謝大家的回復... 不知是否國情不同所以台灣人比較不會爭取自己的權益?
: 民法354條: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民法359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結論:
: 根據354 老闆應負瑕疵般保之責任 今物有瑕疵 則根據359得要求返還或解除契約 另外根據184 老闆之過失(未進瑕疵擔保之義務)造成包膜之財產侵害 請求損害賠償
: 雖然是小題大作不過最起碼的是非對錯不就這樣嗎???
: refer from: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4&t=1473012&last=18232984
: ※ 引述《ntddt (哀便毛)》之銘言:
: : 作者: ntddt (哀便毛) 看板: consumer
: : 標題: [問題] 買到4萬壞筆電在第2天退貨但經銷商不賠包膜費,這樣公平嗎?
: : 時間: Sat Mar 20 22:26:53 2010
: : 跟經銷商買了約4萬的筆電並花1600包膜後發現筆電是無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 : 該筆電經查system log後發現購買前3個月間陸續有被使用,
: : 7天內去經銷商換新品時, 包膜就連同壞機被回收,
: : 銷商主張不賠償包膜費, 理由是非店家包膜且沒要求使用者去包膜
: : 我的損失包括
: : 1) 包膜費,
: : 2) 來回多次原廠送檢與經銷商的車費與搬運勞力,
: : 3) 一整天的時間用來在更新設定電腦與釐清問題
: : 4) 3-5天本來有筆電可用來工作的機會成本
: : 請問這樣於理於法公平嗎?
: : 所有損失皆是店家賣壞掉筆電所導致的, 如果今天是我鈔票放筆電上而筆電燒起來呢?
: : 我有哪些伸訴管道?
: : a) 原廠
: : b) 消保官
: : c) 蘋果日報
: : 謝謝!
--
郁郁菁華 薈萃台中 敏學致知 淳正有容
德藝兼修 道貫中庸 相親相勉 和樂融融
止於至善 洙泗流風 薪傳宗周 道遠任重
志存華夏 矢為先鋒 愛我文華 宏我校風
~國立台中文華高級中學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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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97.158
※ 編輯: canot77 來自: 112.104.97.158 (03/21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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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重要,因為「使用過」 不等於 「瑕疵」
尤其在經過原廠重新封箱之後視為全新品~保固期限不受影響的情形下
除非該店業務強調「絕對第一手使用」~ 不過我想沒人這麼蠢吧@@
折衷方式是,總會有個合理範圍~約定俗成,或行業內規~
例如七天內瑕疵換新其實就是行業內規~依民法與消保法是不需要的,只要修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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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not77 來自: 112.104.97.158 (03/2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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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過原PO的紀錄檔案了
根據記錄時間的前後,可以發現開機時間都很短,且相聚有些時日
基本上個人依照經驗判斷為
11/26為原廠統一製作該機型大量還原檔的時間
1/10為該系統正式被硬碟櫃複製到硬碟中的時間,或是進行QC的時間
所以,應該是新的機器沒錯...原PO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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