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討論外掛定義
※ 引述《nadoka (小那ナドカ)》之銘言:
: 如果你真的為遊戲或板上好,請使用該遊戲的檢舉功能,而不是將有外掛這件事發揚光大
: 或許你不知道你的一片好意,只會造成外掛更加浮濫。
: 來談談處分的部分 以下使用為判決當時之板規(在判決文#1Aukod5p (Facebook)裡有)
: 十三、禁止討論任何竄改封包或修改記憶體的惡意程式, Greasemonkey 或按鍵
: 精靈等輔助程式則不在此限,違者一律劣退外加水桶七天起跳。
: 我對於「討論」的定義當然包含提及,沒有提及做為開頭哪來的討論呢?
: 所以我的判決是,水桶七天。
: Facebook 板主 nadoka
你的想法錯誤, 事情 可以只提出不討論 但是有討論到一定有提出
提出的定義的範圍較廣 討論較狹窄
可是你的意思是因為你提及了 當然你討論了
誰說提及到必會討論到? 就如同 我拿刀桶他了 所以他必死
這對當初你給我的判決不太一樣
這篇文章你給我的判決是 提及=討論
之前的判決是 給予足夠的關鍵字
等一下你會在發一篇文 : 你給了足夠關鍵字 怎會沒有提到 沒提到 哪來開頭的討論
我不是在鑽版規漏洞
你的第一行文字不適用我 我不是去版上抱怨這遊戲的外掛 如何如何
上一篇文我已經說明 我提出那些字眼作為我分析目前生態的現狀
(小組長可否得到我的原文?)
就如同昨天幾十個人發表洗箱方法被修改過的心得一樣
洗箱是不是BUG? 違反版規14條
也不要說這方法目前失效, 嚴格來說並無違法
偏偏還是有人發表了目前仍然適用的方法
不過洗箱不是第一次出現 大家習以為常 所以不足以構成討論 所以沒有被限制
這是我的看法
另外, 針對這點 昨天版主改了版規
是不是知道你們的第13條版規有缺失呢? 我很高興你們改了 這樣比較完善一點
不過不能因為先把人判刑了 才覺得法律不足交代 才更改了法律
若提及=討論 早就適用
那可否把之前提及相關文字的都加以處罰? 否則我很難看待公平這件事
之前可能連3個月前都抓得到 太多 我想一禮拜內的就可以
還是只接受檢舉才會水桶, 其他先睜隻眼閉隻眼 那我來慢慢檢舉幫個忙也可以
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哪來足夠關鍵字?
之前提出關鍵字的 我有找到google連結 我想他們這才叫足夠關鍵字
我是不是先抓個100個讓你水桶他們呢?
還是你需要現在馬上公告 之前文章或推文有類似字眼的盡快刪除
以免被我抓到 當作你判決不公的證據
最後 你回覆的這篇文章是你的官方語言 一個字都沒改
表示這是不需要思考就可以回覆的語言
若是對FACEBOOK眾多版友 當然是為了節省時間
但是現在在組務版 有板友有問題提出 應該更嚴重看待這事
你以為7天坐牢 才7天 死不了嗎? 因為你不是被關的人
加上之前寄信詢問你未能得到回應
我懷疑你沒有嚴重看待這件事, 反正等我申訴完了 7天也快到了~
多水桶我一天爽一天 這是你的心聲嗎?
讓我多知道一些你的想法 並回答我的疑惑 才能做適當的溝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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