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HardwareSale板板主之ha47判決
組務您好,首先感謝群組長對前次申訴之審理與裁定。本案前次申訴經組務裁定「申訴案
成立,原處分應予撤銷或酌予減輕」,版主選擇減輕(撤銷退文、水桶減半至 165 天)
。本人認為此改判未實質遵循組務裁定之論理,理由如下:
一、版主明確拒絕遵循組務裁定
組務裁定之核心論理為:終保商品應適用 B-a,版主以 B-b 邏輯認定屬條款適用錯誤。
然版主於改判後推文中:
04/23 11:52 載明:「並依據 2-7-2.B.b 之懲處之比例原則,撤消退文及水桶天數減半
」
04/26 20:12 更正:「本身已完全符合 2-7-2.B.b 之規定(非 B.a)」
版主兩次明確載明處分依據為 B-b,直接以組務已認定不應適用之 B-b 作為減輕後之處
分基礎。
另於 04/26 19:58 主張:「板規最終解釋權落在板務本身」,實質否認組務對條款適用
之裁定權限。若板規最終解釋權在板務,組務申訴制度即無存在意義。本案既已進入組務
程序,條款解釋權應在組務,板務應依裁定執行。
二、減輕處分與組務裁定論理矛盾
組務裁定認定本案「較偏向規範適用爭議,而非明確違規行為」。既非明確違規,依組務
裁定應適用之 B-a 基準,本人售價 $9,000 遠低於發文當日電商售價 $14,999~$15,600
,不構成違規,處分基礎不存在,無從「減輕」。
「撤銷或減輕」之「減輕」應係指若仍認定存在某程度違規嫌疑時可降低處分等級,而非
在組務已認定條款適用錯誤且依正確基準不構成違規之情形下,仍維持處分。
三、「買低賣高之疑」不等於「買低賣高之實」
版主於 04/26 20:00~20:01 表示組務「並無否定有買低賣高之疑」,以此作為維持處分
之依據。
然「之疑」與「之實」為不同層次之認定。板規 2-7-2 第 1 項重大判決 (A) 要求「可
證明」買低賣高,處分之前提為具備具體事證而非僅有懷疑。版主自始至終未能舉證本人
之實際購入價格,反而於第三次站內信中要求本人「提出直接證據確認物品是高於
$9,000 購入」以自證清白,舉證責任之分配與板規「可證明」之要件相違。
且即便存在「之疑」,依組務裁定應適用之 B-a 基準,售價仍未超過發文當日電商售價
,不構成違規。「之疑」不能取代「之實」作為處分依據。本人確實無法回憶購入時間與
價格,因此發文時已盡詳閱板規,並依 B-a 所定之「發文當日電商售價」基準定價,已善
盡使用者遵循板規之義務。
四、版主備位依據自相矛盾
版主於 04/26 20:03 另引 2-7-7:「板規 2-7 不足但須處分者,則以 3-17 公告處分。
」
此主張存在兩項問題:
其一,援引 2-7-7 等同承認 2-7-2 不足以認定本案違規,原重大違規處分之基礎已自行
瓦解。
其二,2-7-7 所轉介之 3-17 條文原文為:「犯、情節嚴重等,若無板規規定者可視情
況加重至退文、永久水桶等處分…」本人或為初犯,售價僅為新品電商售價之六折,不符
3-17「累犯、情節嚴重」之適用要件。版主援引 2-7-7 轉 3-17 之路徑,於前提及要件
均不成立。
五、版主對 B-a 之解釋無板規依據
版主於站內信中主張 B-a「係針對不容易辨別年代之物品在無明顯套利行為下方便作為價
格依據的規定」,又於 04/26 19:53~19:56 主張「子條目與主條目有所牴觸,也應比照
主條目為主要依據」。
然板規 B-a 原文僅載「若物品為終保,依自行提供購買憑證或發文當日電商網頁之售價
」,並無「不容易辨別年代」或「無明顯套利行為」之限縮條件。B-a 作為 2-7-2 之子
條目,本身即為主條目「禁止買低賣高」之具體判斷基準,子條目是主條目的執行細則,
不存在子條目牴觸主條目之問題。版主自行增加板規文義不存在之適用前提與位階關係,
無板規依據。
另,版主所引之 2021/06/26 公告(#1WrkijzG)恰為 B-a、B-b 分列之修訂沿革。修訂
前板規對所有商品統一適用「發文當日之售價」,修訂後版主將條文拆分為 a(終保,發
文當日)與 b(非終保,購買當日),此一拆分係版主本人所設計。版主現主張 B-a 之
「發文當日」不應作為終保商品之判斷基準,等同否定自己所制定之條文結構,前後矛盾
。
六、板規體系解釋
板規 2-7-2 D 條:「因優惠購入者只要符合上述 A.B 規定,不視為買低賣高。」
E 條:「因 RMA 而產品升級者,以升級後該物品之價值斷定,只要符合上述 A.B 規定,
不視為買低賣高。」
D、E 條之存在確認板規判斷標準為 A/B 基準而非購入成本,板規制定者已預見並容許售
價高於購入成本之情形。版主主張「買低賣高即屬於 2-7 主條目所述違規行為」,然 D
、E 條正是 2-7 主條目下之規定,其明文容許售價高於購入成本,可見主條目所禁止之
「買低賣高」並非單純以購入成本判斷,而係以 A/B 基準判斷。版主之主張與其所管理
之板規自相矛盾。
七、處分比例仍失當
退步言之,縱使組務對本案條款適用之認定與本人主張有所不同,版主之處分程序仍有瑕
疵。板規 2-7-2 第 4 條:「若有違反但板規規定未盡周全者,得減免或免其處分。」組
務前次裁定已認定本案為「規範適用爭議,而非明確違規行為」,並建議板務「明確補充
終保商品之判斷標準」,此即確認板規於終保商品之判斷基準上規定未盡周全。既屬規定
未盡周全,依第 4 條應優先適用「免其處分」。
另,版主於 2026/01/15 公告中明確表示 DRAM「照常開放交流,不另做限制」,板規
B-a 之文義亦使依發文當日電商售價定價之賣家合理信賴其合規性。唯本人發文後經板友
推文提醒售價可能涉及板規 2-7-2 之認定,然此看板禁止自刪文章,發出後將只有板主
以上才能刪文。本人發文時已依板規 B-a 之基準定價,懇請組務審酌其比例適當性。
八、退文執行狀況
版主表示已於 4/22 向帳號部提出取消退文申請,惟截至目前尚未實際執行,退文持續影
響本人於站內之正常使用權益。另,雖版主已提出撤銷退文之申請,然本人自處分日起實
質被退文將近一個月,此期間之權益損害應視為原處分之一部分,懇請組務於裁定時一併
考量。
九、結論
本案版主改判存在以下問題:
(一)改判仍以組務已認定不應適用之 B-b 為處分基礎,未實質遵循裁定。
(二)依組務裁定應適用之 B-a 基準,售價 $9,000 低於發文當日電商售價 $14,999,
不構成違規,處分基礎不存在,無從減輕。
(三)「買低賣高之疑」不等於「之實」,版主未舉證即以懷疑作為處分依據,不符板規
「可證明」之要件。
(四)版主備位援引 2-7-7 等同承認 2-7-2 不足以認定違規,原處分基礎已自行瓦解;
且 3-17 適用要件為「累犯、情節嚴重」,本人為初犯且售價僅新品六折,不符其要件。
(五)版主自行對 B-a 增加板規文義不存在之限縮條件及位階關係,無板規依據。
(六)D、E 條確認判斷標準為 A/B 基準而非購入成本。
(七)組務既認定本案為規範適用爭議而非明確違規,應依板規 2-7-4「免其處分」,而
非僅減免。
本案退文標題載有「交易套利」之標籤,處分公告及版主所引之相關公告中以「套利仔」
、「黃牛」等用語描述觸犯 2-7 之使用者,該等標籤與用語已隨處分紀錄實質附著於本
人,對本人於站內之名譽造成影響,懇請一併更正以回復本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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