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最近的判例與板務

看板FacebookBM作者 (思源啞口拍婚紗感覺好棒)時間13年前 (2010/10/06 14:09), 編輯推噓8(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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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koyamaai (晴)(月虹)》之銘言: : ※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銘言: : : 過去我們並沒有針對已絕版限量之 TWS 交易規範 : : 因其雖然取得不易,然而卻還是可能大量存在的物品 : : 故無法全然判定其乃非正常取得之遊戲物品(雖然大家都心知肚明) :    ----------------------------- :    所以您的解釋就是因為金市長是只有11個的限量品就不可能出現在板上囉? :    寵社官方論壇有標記這11個金市長沒有出現在台灣嗎?有嗎? :    為什麼全憑您一句「不可能」就是對的呢?DIDAA大的就是違禁品呢? :    什麼叫心知肚明您告訴我們啊?版規有寫著心知肚明就可以判決這句嗎? : ● 1783 ! 10/04 GeniusKiKi R: [討論] 關於板規及一些判例 : ┌─────────────────────────────────────┐ : │ 文章代碼(AID): #1CgV8uZE (FacebookBM) [ptt.cc] Re: [討論] 關於板規及一些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acebookBM/M.1286206008.A.8CE.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6 元 │ : └─────────────────────────────────────┘ :    很抱歉,您該篇舉證只有證明該金市長僅有11個。 :    且答覆內容竟然是「常理判斷不可能以此種價格此種形式於本板上出現 :             故合理推斷其乃非經正常管道取得之遊戲物品   」 :    所以說,全憑版主的常理來推斷就是判決囉?事實呢?真相呢? :     : 那您是要把版面上善心人士都打入冷宮嘛?賣便宜也錯囉!!!?這哪招!? 按照昨天我跟didaa大聊天得知,didaa大僅出售""一尊""金市長。 還請板主舉證didaa大該尊金市長為非法取得的證據吧, 要成案還得控方舉證阿,不可以只說, 某某超跑全球只賣10台,台灣這台一定是非法改裝車!!! 改裝車就算了,還拿出來賣,拿出來賣就算了,還賣那麼便宜!!! 這一定是贓車!!! 就把人扣押拘禁吧,警察抓人也需要證據,還請板主給大家""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就因賣稀有物,賣很便宜就水桶人的話,也請板主水桶我, 板上很多人都參予過小璐超佛攤,那,小璐該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32.9

10/06 14:14, , 1F
真要桶的話,板上很多人都應該水桶...
10/06 14:14, 1F

10/06 14:14, , 2F
由此可見,以後東西絕不可賣佛心價或是送人,免得被當做黑
10/06 14:14, 2F

10/06 14:14, , 3F
心物品...
10/06 14:14, 3F

10/06 14:26, , 4F
超低價買進 低價賣出 還是有賺 偶爾還會被說很佛心
10/06 14:26, 4F

10/06 14:26, , 5F
這樣不行嗎~~~
10/06 14:26, 5F

10/06 14:33, , 6F
法律上稱作罪疑惟輕原則(無罪推定),雖然這不是法律案件
10/06 14:33, 6F

10/06 14:34, , 7F
但是至少可供參考,既然僅止於懷疑,那這樣處理確實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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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4:39, , 8F
申請改名叫水桶版好了XD
10/06 14:39, 8F

10/06 16:49, , 9F
我要推老大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 不需要當事人舉證
10/06 16:49, 9F

10/06 16:50, , 10F
既然僅止於懷疑 就不能判刑 更重要的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10/06 16:50, 10F

10/06 16:53, , 11F
要判刑是涉及一個人的重要權利 如果板規(法條)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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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6:54, , 12F
"明確"的寫出依據 是不能用模稜兩可的理由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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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6:55, , 13F
否則就像大家說的 我們還要板規(法條)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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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6:57, , 14F
雖然這是板上的事務 不是法律事件 但請版主合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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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6:59, , 15F
就算主觀上覺得這是犯法 但在板規(法條)未修正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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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7:01, , 16F
是沒有權力去給當事人判刑的 因為究其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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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7:01, , 17F
是誰賦予版主(法官)判決的權利呢? 正是板規阿(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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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7:03, , 18F
若不將板規(法條)放於第一位重要依據 哪裡還有秩序可言
10/06 17:03, 18F

10/06 17:28, , 19F
另外版主有提到 "此點實在難以明確規範並用文字載明"
10/06 17:28, 19F

10/06 17:29, , 20F
我想要提供一點給版主參考~~ 法律明確性原則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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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7:30, , 21F
雖然法律不能把所有行為具體寫出來 但對於何事為禁止
10/06 17:30, 21F

10/06 17:31, , 22F
需讓一般人有"明顯事先預見及考量"
10/06 17:31, 22F

10/06 17:34, , 23F
如果一般人是無法從此板規(法條)看得出什麼事件會犯法
10/06 17:34, 23F

10/06 17:35, , 24F
是不能依此板規(法條)來下定論的~~
10/06 17:35, 24F

10/06 17:51, , 25F
推一下 默默潛水觀看 覺得這版主判決有問題+1
10/06 17:51, 25F

10/06 17:52, , 26F
我自己也是板主 但下判決前應該依版規目前擬定為主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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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7:54, , 27F
使版規有漏洞 也應該針對漏洞去修正 而非拿現有版規中
10/06 17:54, 27F

10/06 17:55, , 28F
沒制定的條文去處罰版主"認為"不當的文章或使用者
10/06 17:55, 28F

10/06 17:59, , 29F
推 我也是板主+1
10/06 17:59, 29F

10/07 00:19, , 30F
推小璐和樓上的大家。
10/07 00:19, 30F
文章代碼(AID): #1Ch1Atrw (Facebook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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