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看板Browsers (瀏覽器)作者randle (*________*)時間14年前 (2010/11/21 15:53)推噓6(6推 0噓 12→)留言18則, 6人參與討論串13/25 (看更多)
我也藉這個機會來好好研讀GPL授權條款,希望大家能一起來理性討論。
※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 引述《shyangs (丹丹)》之銘言:
: : → karst10607:原作者不願意原始檔案被散佈 如果被散佈就等於侵權盜版
: : 11/20 18:19
: : 原始檔案是可以再散佈的。
: : 根據 gnu 官方網站 http://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zh-tw.html
: : 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 :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 : (自由之二)。
: 沒有任何人提過我不願意提供原始碼。
: 還有,不要拿別的文章來隨意無限上綱。
: GPL該有哪些條文直接看 licenses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2.0.html
: 有沒有半點法律觀念?
: 再者,所謂"重新散布"是什麼意思? 軟體的定義範圍?
: 這些你都有真正理解了解?還是只憑自己主觀解讀與及google技巧?
: : 根據 GPLv2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2.0.html 第3節
: : You may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Program (or a work based on it, under
: : Section 2) in object code or executable form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 : and 2 above provided that you also do one of the following:
: : 你可以複製或發佈程式(或第2節規定的衍生作品),以目的碼或可執行形式,在第1,2
: : 節的規範下,並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 : -
: : 這邊所說的規範和條件是指要附上 License,和原始碼。
: 「3. 您可以以目標碼或可執行形式複製或發佈程式 (或符合第 2 款,本程式的衍
: 生作品),只要您遵守前面的第 1、2 款,並同時滿足下列三條中的任一條。」
: 這邊提到必須遵守第2款。
: 第2款是什麼?
: 「2. 您可以修改程式的一個或幾個副本或程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於這些程
: 式的衍生作品。只要您同時滿足下面的所有條件,您就可以按前面第一款的要求
: 複製和發佈這一經過修改的程式或作品。」
: 所以依文意來看,第2款,包括第1與第3款,基本上是屬於連貫的整體
: 條文的主體對象針對的是誰? 原始碼的修改者。而不是針對一般使用者。
我想這點的詮釋就是爭議來源。
GPLv2第三條提供發佈該程式(無論修改與否)執行檔的權利與義務,
然而同時還必須遵守第一、二條的規定:
第一條提供發佈原始碼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提供修改程式的權利與後續授權義務(延伸作品必須同樣採用GPL)。
然而第一、二條用的字眼都是"You MAY...."而不是MUST(我絕不是說某糟糕協會..)
"may"對應到我國法律條文字眼應該就是「得」(ex.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即「可做可不做」,
也就是說沒修改程式的一般使用者,依然有權發佈原程式執行檔。
基於這個權利,延伸出另外三個問題:
1. 需要經由任何人同意嗎?
我認真看了看GPLv2條文並沒特別提及。
進一步參考類似問題 http://tinyurl.com/26hyzd4
(即 http://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faq.html#DoesTheGPLAllowRequireFee )
它也只是依據[自由軟體定義]指出這樣的行為不需要通知特定人士:
"A program is free software if users have all of these freedoms.
Thus, you should be free to redistribute copies,
either with or without modifications,
either gratis or charging a fee for distribution, to anyone anywhere.
Being free to do these things means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you do not have to ask or pay for permission to do so."
當然這段文字沒有明確法律效力,但是GPL是為了自由軟體而生,
大體而言我們應該可以相信第三方發佈GPL自由軟體不需要通知特定人士,
那麼發佈GPL自由軟體就不需通知軟體作者(當然還是可以通知以示尊重倫理)。
2. 可以選擇取消發佈嗎?
可以,參考這段詮釋:
http://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faq.html#CanIDemandACopy
GPL提供發佈該軟體的權利,但是否發佈是個人的選擇權利,
不能強制任何人發佈該軟體。
再一次,GPLv2條款第一條與第三條的第一句話都是用"may"的字眼而不是"must"。
所以軟體作者選擇取消公開程式與原始碼是沒有問題的,沒有任何後續義務。
3. 發佈人的義務:必須提供原始碼
除了上述討論,GPLv2條款第三條還要求程式執行檔發佈人,
必須遵守三選一的方式提供原始碼,基本上就是強制第三方發佈人也有義務提供原始碼。
但是第三條末段特別指出,若該軟體有提供特定地點同時發佈程式與原始碼,
那麼第三方發佈人就可免強制提供原始碼的義務,
這是一般人得以自由散佈公開的GPL自由軟體執行檔的主要理由。
然而在軟體作者取消公開程式與原始碼之後,
(? p.s.但我不知道當初軟體作者公開程式時有無提供原始碼?)
提供原始碼的義務又落回第三方發佈人身上,也就是說,
目前提供程式執行檔下載的人,都有義務提供原始碼,否則就是違反GPL條款。
這部分是得以進一步商榷的問題...
GPL保障的是軟體持續發展的極端自由。為了這點其實強制了很多事情啊...
: : 原始碼可以跟原作者要,不給的話會違反 gpl,可以寄信到
: : http://gpl-violations.org/ 去舉報。
: 不要動不動就什麼舉報,還懂得尊重人嗎?
: 還有,你到底清不清楚法理?
: 1.原始碼不必針對所有人公開。
: 2.即使我真的不願意給…,GPL有哪條條文說原始碼可以任何時機情況可以跟原作者要,
: 不給的話會違反? 請你列出來給大家看看?
: 思考方式如此得不嚴謹膚淺,只要會google人人都可以當法官了
最後我想閒聊一下使用者心態的問題...
我相信很多認真使用自由軟體的人,知道教堂與市集的比喻,
即有一種理想是用市集方式發展軟體,所以必須保障這種軟體持續發展的自由,
這樣就能經由社群的共同努力,發展出優質的自由軟體。
然而使用BBS的台灣人已經是網路世界的小眾了...
BBS相關軟體的發展經常就只有那幾個熱心的開發者,
有時候使得軟體的發展似乎只好期待那些少數人,這對於市集式軟體發展是不太健康的,
再者,許多使用者也沒有自由軟體社群的概念,軟體不好用有問題只會想找人「踹共」
這根本就是把使用商業軟體的習慣帶進自由軟體界啊...囧
GPL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在第一條聲明預設採用「不承擔擔保聲明」,
第11條強調沒有人需要為自由軟體的問題負責,使用者有修改權利且必須自己負責,
第一條末段甚至建議可以提供擔保負責自由軟體而收費。
這可說是商業軟體抨擊自由軟體的主要理由之一,也就是自由軟體「沒有人出來面對」,
而商業軟體就採封閉原始碼開發、提供售後服務、收費並回饋軟體開發的方式發展。
所以使用商業軟體的人不爽可以打電話去罵...理由是他們付錢買軟體!
商業軟體程式設計師也是給薪專職寫軟體,當然也成為負責任的一環。
然而自由軟體的發展完全不是這回事。
純使用者應該對自由軟體作者群有更深刻的人道尊重。
所以如果你沒付錢買商業軟體,你沒有資格罵人;
如果你不先尊重自由軟體作者,你也沒有資格抱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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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ndle 來自: 111.251.185.95 (11/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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