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請教合法節稅問題
※ 引述《flylee (牛轉乾坤)》之銘言:
: 國稅局函釋
: https://goo.gl/D8PEkm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貴事務所以電子郵件函詢有關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4月6日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60406_000813_PMBX102)。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詢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經彙整該兩單位意見如下:
: (一)比特幣非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
: (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 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營業人如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
: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
: 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
: 三、旨揭比特幣既經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復,
: 核認屬數位虛擬商品性質,是以,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者,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
: 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
: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
: (目前營業稅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倘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取數位虛擬商品為對價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適用委託代銷乙節,應就個案事實查核審認,請提供具體案例
: (如合約書、事證等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
: 大略來看
: 公司行號在台灣"賣"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 公司行號跟國外的公司"買"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 有時候可以免繳,如果 "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至於個人呢 ?
: 免繳營業稅了! 因為稅法在 今年的6月14日修了 (uber條款)
: 第 2-1 條 (新增)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
: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 (白話文:自然人不用繳了、是國外的那個公司要繳)
: 一般而言,如果獲利的額度太大,你從國外匯回國內的金額超級高,
: 我想你還是乖乖申報海外所得,就是個人基本所得超過 670萬課20%的那個公式,
: 我猜國稅局大概就會讓你過了。
: 但如果你有超大額匯款匯入國內,
: 想要免繳稅,我想成功的機率接近零
我認為有幾個概念應該要分清楚:
1.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到國內
2.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到國外
狀況 1. 很確定會有適用營業稅問題。
狀況 2. 所得應該算在境外。應該用「境外所得」
而我買賣虛擬貨幣通通在國外交易所解決,個人認為是 2.。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跟從國外數位商店買賣數位遊戲、iTunes 有版權數位音樂
... 差別是:
a. 買數位遊戲、音樂最後一定得安裝到國內電腦才能用,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境內銷售
貨物或勞務」,依此理論基礎,科營業稅理所當然
b. 買虛擬貨幣,但是存到國外交易所的國外帳戶,我壓根甚麼東西都不需要進到國內。
我是境外買了數位商品,但商品從頭到尾都沒進到境內啊!!
海外所得又有分幾種情況
a. 海外「勞務」所得
b. 海外所得但是不是「勞務」所得:很有可能要科稅,就您提的 670 萬公式
因為根據國內某些機關的解釋,買賣虛擬貨幣所得是「勞務」所得,要繳稅也是繳給別的
國家不是繳給台灣。
海外「勞務」所得目前不用科稅,這是請教過國稅局人員的,應該問題不大
個人問過國稅局人員,由國稅局人員親口確認的:
1. 買賣虛擬貨幣獲利,目前歸類於「勞務」所得
2. 用國外交易所、國外帳戶買賣虛擬貨幣,屬於「境外」所得
3. 「境外」「勞務」所得,目前不需要科稅,並不適用那個 100 萬以上申報, 670
萬以上扣稅的公式
4. 虛擬貨幣目前國內法規「未定義」「未統一」「未釐清」的地方太多,一切等未來
中央機關說了算
5. 國外法幣(如美金)--> 買虛擬貨幣(國外帳戶) --> 虛擬貨幣(國內帳戶)
--> 換回法幣(如台幣):不算匯兌
6. 國內買賣虛擬貨幣,獲利要科營業稅
其中 1-5 是同一位人員告訴我的,6 是另外一位人員告訴我的
所以小弟目前做法: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資金與貨幣都在國外帳戶:目前先當境外勞務所得,不申
報
國外交易所獲利匯回國內:小弟就境外帳戶全買 ETH,然後國內賣掉換回台幣。如果
中間沒有價差,小弟就不報稅
簡化:
挖 ZCash 送到國外交易所,國外交易所賣出賺錢:海外勞務所得,不報稅
國外帳戶法幣買虛擬幣,虛擬幣匯到國內虛擬貨幣錢包,然後國內交易所販賣換回法
幣:若沒有價差獲利,就不報稅
(所謂沒有價差,比如 境外 100USD --> 境外等值 bitcoin --> 境內 bitcoin -->
境內 100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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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72.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504280724.A.20B.html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09/01/2017 23: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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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法是,不管怎樣都在境外買賣。就算最後要繳稅,也算成「境外」所得。小弟挖礦
大概一年賣不到 670 萬可以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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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這問題在實務面上沒有價值,只是當學術問題、基於興趣研究 XD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09/02/2017 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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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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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虛擬貨幣的所得是勞務所得沒錯,超過一個月四萬起徵點要辦理營業登記科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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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詢問個人透過「挖礦」行為取得加密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並賣出,是否需
申報一時貿易所得、營業稅或繳交其他稅金乙案,參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
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及財政部80年7月17日台財稅第801251536號函釋示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非經常性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
三、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
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另按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
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四、綜上,前開交易之課稅方式應就個案事實審認。
承蒙關心稅政,敬致謝忱。如您對以上說明仍有疑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
早去函問過啦,國稅局的正式官方回答是「哀家不清楚,嘎哈哈哈哈」,小弟還沒特別
問「境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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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關鍵的點,該問的點都問了。
虛擬貨幣國內沒賣掉,移到國外才在國外交易所找到合適的賣家成交賣掉,算是境外所得
。小弟認為小弟推論的基礎已經夠了。請注意,找到合適的賣家,制定出雙方滿意的價格
,實際上發生獲利都是在「境外」喔 ^_^
當然國稅局最正式的回答,就是「這怎麼辦我們也不知道嘎哈哈哈哈」,等中央機關說明
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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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後來也是這麼認為,應該就低調繼續挖礦等官方就好。回文只是回應 f 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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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會再問國稅局了。之前問問題也是分開到北中南國稅局 + email 問。同一家國稅
局不問第二次。該問的小弟認為也問完了
※ 編輯: d8888 (211.20.201.157), 09/02/2017 19: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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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清楚,只能說在我自己的操作上,盡量除了連絡(買多少幣,甚麼價位)外,買賣
虛擬貨幣,收付款都盡量在國外完成,這樣及使未來要科稅,也許爭取認列為「海外所得
」的機率大一些(但不保證!)
稅法真的很深,小弟只能說這不是小弟非相關專業背景,用想當然爾推論 + Google 就能
確定的,只能根據問真正專業人員的意見,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做風險可能小一點的操作
。我的見解是有可能未來被主管機關打臉的
目前真正唯一 100% 確認的是:「台灣法規目前跟不上,一切等主管機關老大說了算」
※ 編輯: d8888 (59.125.209.182), 09/06/2017 15:11:43
※ 編輯: d8888 (59.125.209.182), 09/06/2017 1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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