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請教合法節稅問題
國稅局函釋
https://goo.gl/D8PEkm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貴事務所以電子郵件函詢有關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4月6日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60406_000813_PMBX102)。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詢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經彙整該兩單位意見如下:
(一)比特幣非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
(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營業人如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
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
三、旨揭比特幣既經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復,
核認屬數位虛擬商品性質,是以,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
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
(目前營業稅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倘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取數位虛擬商品為對價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適用委託代銷乙節,應就個案事實查核審認,請提供具體案例
(如合約書、事證等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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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來看
公司行號在台灣"賣"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公司行號跟國外的公司"買"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有時候可以免繳,如果 "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至於個人呢 ?
免繳營業稅了! 因為稅法在 今年的6月14日修了 (uber條款)
第 2-1 條 (新增)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白話文:自然人不用繳了、是國外的那個公司要繳)
一般而言,如果獲利的額度太大,你從國外匯回國內的金額超級高,
我想你還是乖乖申報海外所得,就是個人基本所得超過 670萬課20%的那個公式,
我猜國稅局大概就會讓你過了。
但如果你有超大額匯款匯入國內,
想要免繳稅,我想成功的機率接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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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lylee (220.132.106.21), 09/01/2017 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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