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 引述《neopro ()》之銘言:
: ※ 引述《bobchao (柏強)》之銘言:
: : 參與討論一下,以下是我的認知。
: : 如果這邊的「執行檔」即為 source code 編譯後的 object code,
: : 那麼我想可能不能說「不在 GPL 約定範圍之內」喔...
: : (有投注智慧的東西才會被視為獨立著作,
: : 如果同樣的 source code 每個人以一樣的設備設定編譯起來,
: : 會產出都一樣的 object code,
: : 那我想可能不會被認為是獨立的著作品。)
: 你這邊的解讀我覺得很奇怪,所謂的衍生作品當然是指內容上的改作創作而言。
: 今天我們是讚討論著作,所以在定義上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這沒有問題,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不過把 source code 編譯成 object code,
會不會很像「把圖片用程式縮小為 50%」呢?
如果像,我確實知道這種縮放行為不算改作,人人可用一樣的程序得到一樣的結果。
甚至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縮放。
object code 既然是把 source code 以既定程式轉化成電腦可用程式,
有鑑於其中的轉換程序(編譯用的 script 那類)
也在原始碼的範圍內(至少以 GPL 定義),
所以人人可以從一樣的 source code 中編譯出一樣的 object code,
(也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編譯,反正 script 都在那邊了)
那我就不是很確定這樣的 object code 能被當成獨立著作保護。
: : 把當時侵權(盜名)的人抓出來驅之x院吧。
: 我其實不知道什麼盜名這回事…
是喔,前面的討論有提到「因為有人只是改個名字就當成自己的軟體撒出去」那類的話
嗯討論下去好像會離版旨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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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瀏覽器最像你,看看柏強推薦 Firefox 的理由: http://gfx.tw/bob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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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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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2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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