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打屁] 真不合理
這整個事情其實問題最大的是代書吧。今天比較閒所以來做個法普的
小常識推廣。
一、什麼時候開始繼承?什麼時候為止可以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
月之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拋棄者不在此限。」這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二、別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了,我現在才知道怎麼辦?
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又有說到關於有人拋棄繼承時的應繼分的歸屬。
該條第七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時,應於其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所以勉強可以凹
的地方在於漏被辦理的這個小孩子他何時知悉?
也許可以凹一下說,他只有四歲,他什麼都不知道(民法第七條:未
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但是對於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民法有法定代理人的規定。(民法第七十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所以應該要由他的父母幫
他做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
這個案子裡頭,相關的當事人都已經知道要去辦理拋棄繼承了,(小
孩的父母已經知悉,所以小孩因為被代理,所以也是知悉的)可見對
於相關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都知之甚詳。只不過掛一漏萬,代書漏未
辦理小孩子的拋棄繼承。這時候回過頭要來凹,恐怕在這個部分沒辦
法凹得過去。
三、這個案子怎麼辦?
唯一的解套辦法,只好回到代書身上了。因為這算是契約的債務不履
行。小孩子的家族與代書簽訂了代辦拋棄繼承這件事務的委任契約,
但是代書卻漏未處理完畢,依據民法第五四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
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
償之責。」講得白話一點,你代書跟人家了代書費,照理說就是要幫
人家辦到好。現在因為你代書的過失導致有一個小孩子沒辦,他要承
擔一堆債務,那你代書就要賠給人家。所以大家不用替他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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