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Comm板主無故刪文
※ 引述《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72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 或經多篇溝通後仍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行貼文申訴。
: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不予受理。
: 發表完申訴文後應檢附被處分之原始文章、被處分之原始公告、雙方之溝通紀錄
: ====================================================================
: 申訴人: wilson1000
: 被申訴人:sbc857391
: 看板板名:MobileComm
: 申訴案件:(請填水桶公告之文章AID)#1WlOU41B
: 申訴內容 : 被申訴人無故刪除申訴人文章
: 申訴人並無刪除任何推文 。刪除推文亦非站規所禁止,依據上位法規保留原則、轉授權
: 禁止原則,尚不得由個別看板恣意予以限制。
: 何況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刑法23、24條、行政罰法12、13條參照。
: 又按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 罰金。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 罰金。」
: 倘使用者於推文對他人毀謗,申訴人為保障自己之自由名譽,尚非不得作為。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補件時間已逾期,本案不予受理亦不接受再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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