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MobileComm板主無故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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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72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或經多篇溝通後仍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行貼文申訴。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不予受理。
發表完申訴文後應檢附被處分之原始文章、被處分之原始公告、雙方之溝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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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wilson1000
被申訴人:sbc857391
看板板名:MobileComm
申訴案件:(請填水桶公告之文章AID)#1WlOU41B
申訴內容 : 被申訴人無故刪除申訴人文章
申訴人並無刪除任何推文 。刪除推文亦非站規所禁止,依據上位法規保留原則、轉授權
禁止原則,尚不得由個別看板恣意予以限制。
何況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刑法23、24條、行政罰法12、13條參照。
又按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倘使用者於推文對他人毀謗,申訴人為保障自己之自由名譽,尚非不得作為。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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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25.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Tech/M.1623395258.A.DCB.html
※ 編輯: wilson1000 (220.129.225.229 臺灣), 06/11/2021 15:31:08
推
06/12 13:29,
3年前
, 1F
06/12 13: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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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 2F
06/12 13:2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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