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sales水桶360天
1.首先我承認我有違規。
2.人力不足,無法有效刪除刪除管理不是我的問題,若無法勝任版主一職應該另外擴增版
主職位,或自行解任。
3.依照您付的證據,我7月19主動寄信請求您刪除文章,你一定也看過了,你遲遲到9月8
好才處分,你說你很忙,說不過去吧,我都告訴你了。
4.愈一個月以上文章不予處理,只適用輕微文章,版規又沒明確寫清楚,況且我來信問你
的時候你也不願意回答。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引述《banana321 ()》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96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
: 申訴人:banana321
: 被申訴人:p55555
: 看板板名:mobilesales
: 申訴訴求:解除水桶360天,並修改不合宜之版規
: 申訴內容:在版規罰則內容,有提到違規愈一個月以上文章得不予處理,依照字面意思
是
: 違規一個月文章以上可以罰,也可以不罰,經詢問p55555版主,處罰界定為何?是否依
照
: 心情處罰,版主不願意回答,說依照版規所述,我並要求修改不合宜之版規,版主說我
既
: 然看的懂,就無修改必要,我認為如果違規一個月以上文章也要處罰,應該修改版規,
不
: 應該出現“得不予”字眼,否則應該說明界定清楚罰的依據為何?總不是依照心情而定
吧
: !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1.申訴者違規情事屬實,本人依照職權處置。
2.本板文章數量眾,因版主人力之因素,有違規之情事之文章,難以全面清除,
"5.逾一個月以上違規文章,得不予處理。"之適用情況,為輕微性之違規,
若有超過一個月以上時間,處罰已無實益,當自然不予以處理。
3.承2.述,申訴者之違規行為屬於嚴重違規之列,當不適用該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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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nana321 (111.83.44.244), 09/11/2017 23: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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