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ipod版版主 版規定義不明及不當劣退
1. 法規本有其裁量空間,不應訂定過於僵化,管理者可以在空間內做判斷,
再者ipod板主處理相關判決行之有年,未見標準偏移之情事發生。
2.判例是可以依循的,這點沒問題
3.ipod板板規關於盜版定義方面,我會要求板主稍做修正
,為的是板主管理的正當與權威性,至於判決仍依照原判無異議。
如果還有意見,建議再依循管道至組務版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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