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手機保險心得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RichHung (*Capricorn*)時間8年前 (2016/11/13 17:37)推噓13(13推 0噓 127→)留言140則, 12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原文吃光光~
看到那麼多人在討論所謂的「手機保險」
但很多觀念都模糊不清
有些甚至錯得離譜
就讓潛水很久的我來講講我的看法
其實市面上各電信商所提供的「擴大保固服務」有如:中華電信的「鈦金會員」或台哥大
的「復原者聯盟」
可以看到不管是哪間電信商的這項保固服務名稱中都沒有「保險」兩字
這自然是為了避免與一般保險法所稱的保險混淆所致
在本質上雖然看起來很像保險商品
但在契約上就是一個「保固契約」
以下簡單描述一下現在市場上保險公司、電信商、顧客的三方關係
保險公司
▏ 保險契約─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保險法第90條)
▏ 保險標的即是電信商對顧客的保固責任
▏ 保險人: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電信商
▏ (可以看到顧客就是契約之外的第三人
▏ 「責任保險」的觀念沒碰過的人沒辦法一下就懂得
▏ 可以想像成汽機車的第三人責任險就比較能理解「第三人」的概念)
電信商
▏ 保固契約─負責處理維修顧客因「人為意外」所致的損壞
▏ 「故意」損壞本來就沒道理是保固範圍
▏ 而且就算有佛心電信商願意修理這樣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
顧客
從關係圖我們可以看到電信商當然不是在賣保險
因為招攬保險需要業務員證照
所以要透過兩層的關係才能達到「手機保險」的效果
所以在這樣的保固服務契約中我們消費者看到的對方都是電信商而非保險公司
因為跟你簽約的根本就不是保險公司阿!
可以想想APPLE CARE
你會說買APPLE CARE就是跟APPLE公司買保險嗎?
簡而言之
這樣型態的第一層保固服務和第二層的保險契約
單就法律上是沒有什麼違法問題的
至於主管機關的模糊不清就是電信商的主管機關和金管會的權責問題了
但就我所知現在業界是像上面所述來運作的
另外手機保險在實務上還是遇到很多問題
首先當然就是有顧客想換手機就「故意」摔壞手機的
有個案例是顧客宣稱手機不小心掉到地上被車子輾過
但手機上面有兩個很明顯的撞擊點是被榔頭敲的
就我所知保險公司第一次還是會給付維修費用給電信商
讓電信商提供消費者維修服務
但這個顧客會自此加入觀察名單特別注意
或是像上面這樣類似的故意事件
從跟客戶的互動中也會有機會發現是顧客故意摔壞手機的證據
或是該顧客有多次不良紀錄
如此一來電信商當然就會拒絕提供保固服務
推 edward0811 : 一次不幫你修,你就恨死了,還浪費4800 11/12 12:03
這的確就要看工程師或公司良心了,但不是制度的問題了
推 pujos : 手機保隨時可解約,一般旗艦大概保前6-12個月就夠了 11/12 12:15
就我所知有分成月繳和年繳,月繳可以自行決定續不續保,但年繳中途就不能解約了
要保多久就看個人囉,同時也要視費用多寡而定,但這又牽涉到風險趨避程度了ㄏㄏ
→ DOBBS : 非保險業不得經營保險 11/12 13:02
沒錯,保險法第136條這這麼寫的,但電信商賣的是保固服務唷
→ bitlife : 這不是保險公開銷售,是針對所售產品的附加約定,不是 11/12 13:11
→ bitlife : 保險,只是名字叫保險.法律到是沒規定名字不能叫保險 11/12 13:12
→ bitlife : 吧,不然保險絲豈不要改名了? 11/12 13:12
其實他名字沒有「保險」兩字啦,如果商品跟保險法所稱的保險完全扯不上邊當然是沒關係
但如果本質上是保險但沒稱為的話基本上台灣的主管機關滿敏感的會注意到的
就像好幾年前的一個汽車防盜商品好像叫艾登卡吧?就有類似的問題了(有興趣可以餵狗)
但一樣的這跟手機保險的狀況不同喔!
→ catquill : 保險是牽涉到財產賠付的部分吧!維修服務算財產?
提供維修也就是「回復原狀」也可以是保險理賠的一種形式喔!
就像你車子撞壞,保險公司可以修好還你而不是賠錢
但這一樣這不在我們討論主題~
推 my9005 : 某樓說的才是對的,這就是保險!沒有產險證照本來就 11/12 18:33
→ my9005 : 不能賣,我們公司已經被糾正了,現在正在想,到底未 11/12 18:33
→ my9005 : 來要怎麼樣賣這個東西!而且這個服務不是電信公司給 11/12 18:33
→ my9005 : 的,是保險公司給的! 11/12 18:33
我不清楚這位大大的公司是哪個單位,但這個保險架構是建立在電信商和保險公司之間
並沒有問題
是不是可以再清楚說明被糾正的地方是?
→ roylee1214 : 這是保險沒錯,但是在於你跟客人說的內容與契約。 11/12 18:36
→ roylee1214 : 整天保險保險的掛在嘴邊不被盯上都難 11/12 18:36
→ roylee1214 : 而且有些公司自己有維修通路,如果他自己能修,你 11/12 18:38
→ roylee1214 : 能說他是保險嗎?頂多是該公司跟保險公司自己去談 11/12 18:38
→ roylee1214 : ,你門市人員能賣的只是服務,不是”保險” 11/12 18:38
這就是「保固」和「保險」的微妙不同了
如果要算保固成本(非會計上的成本)跟保險精算成本根本就一樣
但手機保險這個問題要先搞清楚三方關係就能了解囉
→ my9005 : 保險商品故意避開不提保險,模糊商品焦點,這是詐騙 11/12 18:41
→ my9005 : 行為吧!相關法條要不要認真研究一下啊?這些東西都 11/12 18:41
→ my9005 : 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再開始販售前就已經要送審才能賣 11/12 18:41
→ my9005 : 了,會因為你嘴巴不提,人家就不知道你賣?呵呵 11/12 18:41
→ my9005 : 聽你的敘述方式,代表你根本不了解這個是什麼服務! 11/12 18:46
→ my9005 : 該不會你就是門市人員?終於知道各電信業者一堆門市 11/12 18:46
→ my9005 : 糾紛產生的原因,就是銷售人員根本不了解公司的產品 11/12 18:46
門市人員的話術和素質我也覺得有待提升,但這不是在我們的討論範圍
再說一次保險公司提供的是電信商的商品損壞而產生的保固責任
並不是直接提供顧客商品的損害填補喔
→ catquill : 我想請問,要保人、保險人、受益人的對象是? 11/13 02:28
→ catquill : 目前好像是依主管機關為認定.. 還沒認定就是違法? 11/13 02:31
→ catquill : 不過還是希望立法去規範 維護消費者權益 11/13 02:34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電信商
保險人:保險公司
ps 通常產險不會有受益人,且要被保人為同一人
推 DOBBS : 是用保險或是擴大保固來給付服務所需的費用,其中 11/13 02:43
→ DOBBS : 一個區別在於背後有無一個共同分擔費用的團體存在 11/13 02:43
→ DOBBS : ,每個月繳少少的錢,卻可得到換螢幕...等的維修, 11/13 02:43
→ DOBBS : 看起來確實比較像保險 11/13 02:43
推 DOBBS : 加上電信商不具有維修能力,收取費用後也是另外委 11/13 02:45
→ DOBBS : 託業者從事維修,整個行為看來也和擴大保固扯不上 11/13 02:45
→ DOBBS : 邊 11/13 02:45
的確保險背後的精神就是損失分攤的概念
但今天若電信商沒有像保險公司購買責任險
那不就跟一般的保固責任完全相同了嗎?
→ bitlife : 保固本來就和經銷商有無維修能力沒有關聯.家電通路 11/13 13:53
→ bitlife : 也不會修.汽車通路通常附設維修保養廠.各行業分工不 11/13 13:53
→ bitlife : 同,且成本考量委外效益高,不能用經銷商維修能力一概 11/13 13:54
→ bitlife : 而論 11/13 13:54
→ bitlife : 一般人認知的保險是對非特定人公開銷售.保固則只針 11/13 13:56
→ bitlife : 對自己通路出去的東西.多付錢多負一點責.如果在乎有 11/13 13:56
→ bitlife : 收費分攤,廠商大可分兩產品線,一種售價高,保固範圍 11/13 13:57
→ bitlife : 大,另一種就正常價正常保固,你連費用都看不到.重點 11/13 13:58
→ bitlife : 在於從自家通路銷出去,對產品負責,這樣而以 11/13 13:58
→ bitlife : 就像宅急便收費較郵局高,所以賠償金也高,你也要說這 11/13 13:59
→ bitlife : 是保險,那就扯不完了 11/13 14:00
的確生活上有許多服務都能看到保險的影子,因為保險就是損失分攤的概念
人類生活中本來就有很多這種互相補貼的例子了
只是隨著金融工具的發展,保險變得複雜且成為理財工具的時候
主管機關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自然對保險這種特殊商品就會有更多的規範了
→ my9005 : 上面不用在這邊講一些自己的高論了,去翻翻合約再來 11/13 14:46
→ my9005 : 說吧!省得在這邊被其他人看笑話,這服務都是產險公 11/13 14:46
→ my9005 : 司提供的,電信公司只是代為收費而已! 11/13 14:46
那請問大大翻過合約了嗎?還是有詢問過保險公司或電信商了呢?
討論事情可以不用那麼激動
真理總是越辯越明的~
有錯誤的地方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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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98.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79029878.A.3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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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加錢就一樣又回到是保固或是保險的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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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確像是類似保險的一種,已經跟「傳統」的手機廠商保固有所差異
保險一詞從來不是判斷依據
看完了D大的消基會連結後我還是認為前端消費者跟電信商雙方的契約仍不是保險契約
原因有二
首先消基會的報告中針對這類服務比較傾向業者提供的服務並不如其所宣稱的廣泛(誇大不實)
而這類服務是否為保險真的很難講清楚,就像我說的APLLE CARE算保險嗎?
這些本來就都是類似保險的一種
更何況加價(費用)也算是價格機制的一種吧?
另外延長保固或是擴大保固範圍在手機以外的商品早就行之有年
而疑慮似乎也沒有那麼大過?
消基會報告的癥結應在於電信商的人為保固服務契約再修改到更為完善
以及各個事業的主管機關要能對於自己管轄的產業有更多的了解
(金管會說他什麼都不了解就滿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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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是保固契約,而非保險契約
※ 編輯: RichHung (180.177.98.58), 11/13/2016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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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
我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細看了
但很明顯契約書上沒有任何保險公司的存在
這個契約雙方就是電信商和消費者
不過不太懂的是如何無限期延長?
換機就只是另外再辦一次這項服務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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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chHung (180.177.98.58), 11/14/2016 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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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不用糾結在法條上?
難道責任險的意義是你我說了算嗎?
倒是為什麼你一直覺得只有「侵權行為」才會有「責任」
責任本來就分為法定和約定責任
是的,我很確定法條解釋就是這樣
相反的,而你質疑我卻是不是一直找不出反例呢?
若你能找到只有侵權行為才是責任險的來源的資料歡迎討論
可以看看這篇楊誠對老師寫的責任保險
https://goo.gl/gQDT9c
第一段就有講到
所謂第三人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第一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第二人保險人)以
外之任何人。而所謂「依法」係指依法律規定(包括責任基礎與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
,有特別法規定者從其規定,無特別法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法律規定之賠償責任(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稱為「法定責任」(Legal Liability)。此外,責任保險亦可加保「約定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這個約定責任也就是契約責任,看英文也看得出來
這裡有把第三人的意義還有責任保險寫得很清楚
我不知道w大你的保險法是在那裡學的
但顯然跟我所學到的還有我查的到的資料都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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