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手機遺失遭侵占[侵占人今天威脅提告]已回收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 (卡馬請出來面對!!)時間11年前 (2015/04/02 18:06), 11年前編輯推噓6(14819)
留言41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我給你的建議 1. 將侵占改為竊盜 因為竊盜本刑五年以下, 侵占遺失物才易科罰金而已 如果你確定放在哪邊但是他不見了 這是竊盜 如果你只知道你掉在台南 這樣就算是侵占遺失 罰一千五而已 2. 妨礙秘密不太像 比較像是個資法 如果沒有讓其他人很明顯辨識出這個人是誰 就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我建議改為竊盜 給他一點教訓 ※ 引述《pianoboy (人還挺多的嘛)》之銘言: : 原以為這件事就此落幕即可, : 沒想到就在剛剛, : 侵占人特地傳簡訊給我。 : 他很不滿我將資料交給記者, : 報導後讓他造成極大的困擾, : 指稱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318條之1條『妨礙秘密罪』, :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限三天時間思考回應他,否則對我提告。 : 唉,我被板友打臉了!我錯了 : 由此看來他非但不單純老實,反而蠻凶惡的! : 現在看起來,我真的是笨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3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27969181.A.7FD.html

04/02 18:09, , 1F
謝謝你的建議,但真的是我自己遺失他撿到,不是竊盜
04/02 18:09, 1F
你去銀行領錢 結果把錢放在櫃台 另外一個人來領錢的時候把錢拿走 這是 "竊盜" 因為你知道在櫃檯不見的 (被人拿走) 如果你說 我領完錢回家不見了 我不確定是在銀行 還是在路上不見的 這是侵占遺失物

04/02 18:10, , 2F
我不能為了讓他受罰進行不實的陳述。
04/02 18:10, 2F
你說是侵占遺失物 到時候在檢察官那邊如果他發現你的陳述細節 可能會變更刑度, 完全是要看成立要件, 所以我才說你知不知道在哪邊不見的? 很確定掉在哪邊 那就是竊盜, 只知道去南部不見了 不確定是台南還是高雄 就是侵占遺失物罰一千五結案

04/02 18:13, , 3F
你說改就改喔?法條錯誤連判都不用判了
04/02 18:13, 3F
誰改? 檢察官改, 開偵查庭的時候, 把細節說清楚檢察官自己就會知道要用哪個刑度了 警訊筆錄的時候他不一定確定細節, 當時三聯單開 "侵占遺失物" 難怪連查都不想查 說不定是吃案

04/02 18:17, , 4F
侵佔雖然只有易科罰金 但也是留下前科
04/02 18:17, 4F
刑337 一千五 通常都緩起訴 微罪不舉, 侵占遺失物比侵占還要輕 警察連看都不想看一眼 ※ 編輯: chengcti (36.231.33.8), 04/02/2015 18:20:05

04/02 18:32, , 5F
大大好強,我也需要幫忙,不過就算是竊盜也會緩刑吧
04/02 18:32, 5F

04/02 18:32, , 6F
04/02 18:32, 6F

04/02 18:32, , 7F
不~要~亂~教~
04/02 18:32, 7F

04/02 18:39, , 8F
好的,不亂教!直接找板上的好人訟棍,由他去對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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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39, , 9F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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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9, , 10F
妨礙秘密罪的法條去看看,你就知道他告不告得成了,
04/02 18:49, 10F

04/02 18:50, , 11F
另外很多地方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何不利用?
04/02 18:50, 11F

04/02 18:58, , 12F
如果你本知這是侵占卻硬要翻成竊盜,那算偽造文書吧
04/02 18:58, 12F

04/02 19:23, , 13F
拜託不要害原po贏棋變輸棋,就侵占遺失物,改口變偷
04/02 19:23, 13F

04/02 19:23, , 14F
竊是怎樣
04/02 19:23, 14F

04/02 19:24, , 15F
原po如果做了不實指控,小心被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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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24, , 16F
雖然很多人很不爽,可是這就是侵占遺失物的小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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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25, , 17F
至於啥個資法,不用理他,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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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35, , 18F
兩個月時間拿來自拍了N張照片,有心要找失主早還了
04/02 19:35, 18F

04/02 19:35, , 19F
04/02 19:35, 19F

04/02 19:44, , 20F
推原原po 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大於一切
04/02 19:44, 20F

04/02 19:53, , 21F
在法律版的文章不見了,原PO發生了什麼事?
04/02 19:53, 21F

04/02 20:03, , 22F
我還在啦!只是覺得我想問的都知道了就先刪了!
04/02 20:03, 22F

04/02 20:06, , 23F
竊盜不是以你知不知道在那邊不見來分的 假如吃完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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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06, , 24F
西 忘了拿包包 等記起來回去拿 結果被人撿走了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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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06, , 25F
能說你知道在餐廳不見 所以是竊盜嗎 是否成立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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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06, , 26F
當下有無竊盜意圖
04/02 20:06, 26F

04/02 20:08, , 27F
以你的例子 領完錢 回家發現不見 但不確定在那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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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08, , 28F
就不叫竊盜 那你回家路上被趴手摸走錢就不是偷而是
04/02 20:08, 28F

04/02 20:08, , 29F
侵佔遺失物嗎
04/02 20:08, 29F

04/02 20:58, , 30F
不懂就不要亂建議
04/02 20:58, 30F

04/02 20:59, , 31F
構成要件不該當
04/02 20:59, 31F

04/02 21:09, , 32F
落井下石
04/02 21:09, 32F

04/02 21:29, , 33F
請事主趕快去告吧,我最討厭這種人
04/02 21:29, 33F

04/02 21:29, , 34F
得便宜還賣乖... 找死
04/02 21:29, 34F

04/02 21:41, , 35F
構成要件不該當 別亂教
04/02 21:41, 35F

04/02 22:08, , 36F
竊盜勒…對方拿走手機的時候,手機還在原po的支配範
04/02 22:08, 36F

04/02 22:08, , 37F
圍嗎…
04/02 22:08, 37F

04/02 22:10, , 38F
不是互相比拿出來的法條哪個比較重好嗎?不然改告
04/02 22:10, 38F

04/02 22:10, , 39F
殺人罪好了,因為殺死了原po對人性的信任
04/02 22:10, 39F

04/02 23:55, , 40F
意圖使公務員刊載不實
04/02 23:55, 40F

04/03 00:45, , 41F
暈加油
04/03 00:45, 41F
文章代碼(AID): #1L7HITVz (Mobile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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