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Pet Society 禁止交易之物品說明

看板FacebookBM作者 (思源啞口拍婚紗感覺好棒)時間13年前 (2010/10/12 01:13),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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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銘言: : 二、禁止遊戲中無法以正常管道取得之物品,包含「從未」推出過的物品、已下架且無 : 法自由交易之魚幣商品、尚未正式發售之商品、活動頒發物品(不含邀請、網頁連 : 結、購物禮物等不限特定對象皆可取得之物品)、極端不合理之大量非目前商店可 : 取得之商品等,但不限於上述所列舉之項目,若有其他未列舉出之項目,板主群得 : 以隨時補充,遭處分之使用者若有異議,請自負舉證之責。 ^^^^^^^^^^^^^^^^^^^^^^^^^^^^^^^^^^^^^^^^ 從來沒聽過要被告拿出證據拿是清白的? 不是該控方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是有罪論定嗎? 我國於二○○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及一六三條,強調檢察官對於被 告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例如實務上常見之竊盜案,持有贓物者遭警查獲後,常辯稱贓物係收受自不詳姓名之人, 檢察官把被告此種答辯稱為「幽靈抗辯」,並指出:「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到了院方全 部翻供,被竊機車到底怎麼來的?被告說是有一個叫『阿炮』交給他的,這種案子非常非 常多,這時應由被告來證明『阿炮』存在?還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陳檢察官並指出: 「在士林發生一件非常有名的走私案,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辯稱:『我不是走私啦,是我 在海上捕魚的時候,有匪船靠過來,拿著槍強迫我們,他把我們的魚貨全部都搶走,但丟 了一千盒的走私香菸給我們,強迫交換……我也是被害者。』結果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 所提抗辯不實在,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二○○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本法第一六一 條、第一六三條規定係編列在本法第一編總則第十二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 同適用。除其中第一六一條第二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三、四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 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三二六條第三、四項及第三三四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 關於第一六一條第一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四號判決則認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民、刑訴 訟有別,刑訴法第一六一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此項證據章通則 內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版主在板上身兼法官及檢察官,當然應當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是有罪的,不能因為 被告行緘默權即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 另外,板主的板規是否溯及既往,也未明確宣布,若溯及既往,煩請板主翻一下過往的趕 集文,該桶的桶一桶,若不溯及既往,還請板主公開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32.9 ※ 編輯: pandanoei 來自: 211.76.32.9 (10/12 01:14)

10/12 10:38, , 1F
這篇超專業,請板主出來正面回應,謝謝。
10/12 10:38, 1F

10/12 11:45, , 2F
沒想到可以在BM看到當年教科書的幽靈抗辯還有舉證責任論..
10/12 11:45, 2F

10/12 13:20, , 3F
推正解!
10/12 13:20, 3F

10/12 20:36, , 4F
這篇戳中了我的想法!!!!!!
10/12 20:36, 4F
文章代碼(AID): #1CiqMUOr (Facebook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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