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板規及一些判例

看板FacebookBM作者 (MANA)時間14年前 (2010/09/21 23:22), 編輯推噓43(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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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stF6n (Facebook) 板主引用 十七、請勿違法 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使用條款、Facebook 使用條 款及應用程式使用條款等。 發文處分:水桶一周以上或原文劣退。 板規用字為水桶一周以上原文劣退,但發文者被判 判決內容: Aries13 水桶一周附加原文劣退,水桶期限 2010/09/21 - 2010/09/27 這次判決是否有瑕疵?一罪兩罰? 板主已修正判決,#1CcE4EDq (Facebook) #1CbrFjBX (Facebook) 板主引用  十一、禁止討論惡意程式、作弊方式、BUG 禁止詢問、討論、分享或推廣任何竄改封包、修改記憶體或其 他足以影響遊戲公平性的惡意程式、作弊方式或 BUG 等資訊 (含教學、心得、相關圖文、影片、關鍵字、分享或徵求程式 、詢問使用方式等,詳細說明請見 #1C2zNPjg。) 發文處分:視情況水桶一周以上、原文逕行刪除或劣退。 金市長是存在合法手段取得之物品,要被檢舉人舉證證明自己取得管道為 合法似乎不太合理?那如果今天有人覺得板上賣東西的人來源都不正當在 這提出檢舉,每個被檢舉人都要提出證明嗎? #1CbsYO5p (FacebookBM) 板主推文 GeniusKiKi:檢舉處分文章禁止非相關當事人回應,鎖文處理 但我目前只翻到板規 六、申訴文章與檢舉文章禁止非當事人回文討論。   (板主群或板務相關討論不在此限) 私以為"回文"二字在共識下為"回覆文章",是否為我誤解或這是誤判? -- 我想板上沒人是想針對誰,我知道板主很辛苦,但這幾個判例真的有點.... 我想藉由討論可以讓板規更完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73

09/21 23:23, , 1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3, 1F

09/21 23:26, , 2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6, 2F

09/21 23:29, , 3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9, 3F

09/21 23:30, , 4F
判決感覺太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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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1, , 5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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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2, , 6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2, 6F

09/21 23:32, , 7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2, 7F

09/21 23:34, , 8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4, 8F

09/21 23:35, , 9F
法律上未被定罪應該都是無辜的吧 怎麼會是被檢舉人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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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5, , 10F
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為什麼不是檢舉人提出證明證實對方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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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5, , 11F
水桶就算了還劣退 會不會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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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6, , 12F
板主是不是應該出來解釋一下 不要常常鎖文就想河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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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7, , 13F
推 不要常常鎖文就想河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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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43, , 14F
重點在於板規是"發文處分:水桶一周以上或原文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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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44, , 15F
那被水桶還外加劣退是??連板主都沒按板規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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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46, , 16F
買一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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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48, , 17F
21桶到27也不到一週 沒有達到一週以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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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54, , 18F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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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58, , 19F
推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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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1, , 20F
21號~27號,要28號才能解水桶.. 剛好七天等於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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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2, , 21F
我也想推河蟹 不是第一次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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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3, , 22F
因為數學老師ㄙˊ常請假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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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3, , 23F
A or B, 邏輯上是可以兩者都成立. 但對於要自己舉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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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3, , 24F
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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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4, , 25F
推要被檢舉人自行舉證很奇怪 那如果我很閒 把每篇互動和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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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5, , 26F
秋天到了當然有河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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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5, , 27F
集文都檢舉一番 這些被檢舉的人不就通通都要浸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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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5, , 28F
國文老師大概也請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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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6, , 29F
所謂的合理懷疑到底是怎樣叫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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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7, , 30F
要嚴格就所有項目都嚴格 而且對每個人都一樣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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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7, , 31F
不要有的事情睜一眼閉一眼 有的又說是合理懷疑所以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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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08, , 32F
自行舉證..如果來個證據不足以成立..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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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12, , 33F
原來是秋天到了 所以板主好心請大家吃河蟹(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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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15, , 34F
在法條的陳述句上,不能用數學邏輯來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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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16, , 35F
刑法罰則都會寫:XX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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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17, , 36F
如果要能夠兩個都罰,那罰則就應該要寫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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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19, , 37F
或=兩者擇一??所以要二者都罰的話,該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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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20, , 38F
要不然乾脆寫"給予水桶一週處份,且原文劣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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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23, , 39F
朝聖 OAO 版主耶 不意外啊 他最大咩 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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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00:25, , 40F
09/22 00:25, 40F
板主已修正第一個問題的判決 ※ 編輯: shine13 來自: 118.165.73.16 (09/22 00:51)

09/22 01:27, , 41F
QQ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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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1:27, , 42F
板主耶 被告不舉證就水桶 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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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2:47, , 43F
以後or都要寫明是exclusive or還是inclusive or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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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2:47, , 44F
底下兩篇都處理了這邊不回應?如果板主群需要討論後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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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2:48, , 45F
好歹給個資訊吧 不能每次都鎖文放大絕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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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3:16, , 46F
我覺得金市長不應該開放買賣,否則會有很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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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3:25, , 47F
如果這樣那請把"金市長不能買賣"寫進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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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3:26, , 48F
判決修正那篇大決放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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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17, , 49F
某板主出包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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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19, , 50F
也從來不為自己的錯誤道歉 只會河蟹跟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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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21, , 51F
甚至有些版規根本不符時宜也不修改好像版主自己高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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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22, , 52F
可以舉行投票阿 至少要拿出來給版友們討論嘛! 例如版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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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23, , 53F
直接申請罷免G板主好了 因為G不只一次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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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5:43, , 54F
因為柿子是軟的比較好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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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6:56, , 55F
要人來這討論 結果自己都沒現身 直接"經查" 認錯很難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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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7:07, , 56F
本質的問題啊 ̄ㄧ ̄;
09/22 17:07, 56F

09/22 22:44, , 57F
我現在比較想知道的是.為啥轉錄我趕集的那文章怎麼不見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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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22:48, , 58F
z-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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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23:01, , 59F
我的部份G版主還沒給我一個確定的答覆 就直接備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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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23:09, , 60F
答覆都在閣下信箱裡
09/22 23:09, 60F

09/22 23:11, , 61F
你還沒給我"非法物品的實際證據"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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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1:16, , 62F
冷處理果然是最好的處理 科科
09/24 21:16, 62F

09/24 23:20, , 63F
這篇文章提出的問題 版主群正在討論嗎? 會有下落嗎?
09/24 23:20, 63F

09/25 03:38, , 64F
大家都知道 到後面裝死最會=.=說討論只是好玩而已
09/25 03:38, 64F

09/25 05:10, , 65F
時間一久,大家就遺忘了!!某人:科科科~又逃過一劫!!
09/25 05:10, 65F

09/25 06:47, , 66F
河蟹!!!
09/25 06:47, 66F

09/26 12:52, , 67F
話說..不是有三位板主嗎?怎麼我感覺只有一位的樣子XD
09/26 12:52, 67F

09/26 17:11, , 68F
沒人幫你就向上申訴 順便罷免吧XD
09/26 17:11, 68F

09/28 13:40, , 69F
板主得在三天內對文章進行處理,若遇板主請假則延長兩天
09/28 13:40, 69F

09/28 13:40, , 70F
都過幾天了?
09/28 13:40, 70F

09/29 12:46, , 71F
某人:科科 又敷衍掉一群人
09/29 12:46, 71F

09/29 13:38, , 72F
西西~
09/29 13:38, 72F

09/29 19:16, , 73F
怪了 為什麼沒有一個板主要來處理這件事???
09/29 19:16, 73F
文章代碼(AID): #1CcCsT-g (FacebookBM)
文章代碼(AID): #1CcCsT-g (Facebook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