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在台灣OTC進出,國稅局開 5% 稅單
看板DigiCurrency (數位貨幣)作者littlemulder (ComeGetsome)時間6年前 (2018/07/23 22:29)推噓13(13推 0噓 22→)留言35則, 17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新聞來源連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0350
新聞本文:
因虛擬貨幣投資的匿名特性造成課稅難題,讓許多人認定實務上財政部無法對比特幣交易
課稅,頂多只能對交易平台收取手續費課稅而已。但做此結論的人,顯然不了解國稅局秘
密課稅已行之有年。
最近一個虛擬幣投資人的稅務案件,很具代表性。他在台灣場外交易(OTC)進出的金額
約新台幣5,000萬,國稅局因此開了一張5%的營業稅單給他,稅款金額是250萬還另加罰鍰
。當事人憤怒指出,因為帳戶裡錢進進出出,就把進項全部算成收入,這張稅單算不算詐
騙?而且虛擬貨幣不像一般商品想賣就賣得出去,國稅局如此課稅行徑,完全不符合市場
機制與事實。
許多收到稅單的人無法理解,根據台灣法律,營業稅是就台灣境內買賣貨物及勞務課稅,
對國外銷售的境外交易理當非屬課徵範圍。而且就算財稅單位可以直接就帳戶收入課徵5%
的稅,但將投資成本全部剔除在外,就不合理,甚至造成賠錢出售卻仍遭追稅的違法現象
。
相較於中國大動作打壓加密幣並關閉交易所,台灣官方去(2017)年卻表態出支持金融創
新,行政院也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於是本土的加密幣業者們紛紛宣布要
成立加密幣交易所。但透過上面的稅務案件,大家是否想過政府背地裡打的如意算盤?
面對這個稅案,當再次瀏覽江永昌質詢當天的媒體報導:「部長隨即表示,目前僅針對交
易平台做課稅動作,包括泓科科技跟現代財富交易都有課稅,但僅針對交易平台賺取的手
續費收營業稅,而非用戶的交易獲利課稅。」讓我不禁想起民間稅改聯盟的陳抗行動中,
在許前部長的大頭照鼻子上加了一根長長木棍,象徵小木偶說謊長出的長鼻子,抗議許虞
哲為「說謊部長」,果真非空穴來風!
因此,我要再次質疑財稅官員欠缺與時俱進的常識,不知是故意還是無知?尤其當法稅學
者指出台灣有高達九千多條行政函釋,許多未經法律授權、或嚴重過時不符現況,而侵害
到納稅人權,更加深了有識之士對財稅官員是故意、還是怠惰的疑慮。
一般來說購買虛擬貨幣風險很高,就如股票、期貨、外匯等金融商品,漲跌無法控制及預
測,因此了解狀況的人無不認為,將它視為一般商品交易,課徵5%營業稅不僅不合理,且
會產生成交次數越多稅也越多的賦稅不公現象。
依照租稅原理與賦稅人權概念,新興產業或交易行為在無明確課稅法規前,應優先遵守「
無稅推定」的原則,這是「租稅法定主義」與「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財政部核發稅單
前,應有相關法規之適用,且必須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公佈並訂開始施行日期,不僅不能
溯及既往課稅,也不能用缺乏法律授權的行政函令就予以課稅,更不能恣意開出稅單。依
據現行法令,投資人的獲利只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就可以,何需其他課稅方式?
長期以來,國稅局在有課稅額度的配給、以及每年1.3億稅務獎勵金的推波助瀾下,忽略
投資人或企業真實的獲利,恣意濫用推計課稅開單課稅,讓變態課稅成為常態,已嚴重崩
解台灣的投資環境與條件。
且依前述稅案來看,稅官將投資人帳戶裡的所有進項金額,皆認定是獲利或他們所謂的商
品收入,實已明顯反證據法則。尤其若納稅人備齊證據去說明稅單錯誤,稅官仍不撤銷稅
單或修改課稅金額時,就更有觸法的問題。
台灣法律中有二條是國稅局常觸法的部分,一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公務員
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他們若因此拿到稅務獎金,則觸犯《刑法》第131條圖利獲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個條文無疑是納稅人有效對抗不法稅單的保命丹,因為目前台灣稅務救濟制度完全失
靈,若誤信稅官的建議去走行政救濟,在稅務案件僅6%勝訴,而勝訴也是發回原單位再開
一張稅單的殘酷事實下,納稅人只能被迫協商繳稅才得以脫身,否則就會進入萬年不死稅
單的折磨中。
但,繳得起的人可以這樣做,繳不起稅的人呢?有多少稅災淹死人的故事在台灣上演,可
悲的是,他們被稅官用稅霸凌,卻噤若寒蟬。台灣人究竟在怕甚麼?雞排伯的故事殷鑑不
遠,期待台灣人從400年殖民歷史的愚民制度中甦醒,為自己及國家的未來,勇敢爭取賦
稅正義吧!
評論:真的開始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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