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0630--台北西門町街拍

看板DC (數位相機)作者 (歿)時間19年前 (2005/07/10 00:55),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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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noblue ( )》之銘言: : ※ 引述《kageyama (歿)》之銘言: : 這位版友看來對法律應該是頗有研究,綜合您的說法, 頗有研究不敢,只敢說略知一二。 : 我得到的結論是,非公開場合拍攝,若未經過被攝者同意則構成侵權; : 若是公開場合拍攝則ok。對嗎? 前文我說的沒有很清楚,這裡作一點補充。 其實這裡有兩個權利要分清楚:隱私權與肖像權。 簡單而言,隱私權保障的是「個人私密資訊的不外露」,所以當某項 資訊在特定時空下,可以被認為有普遍的「隱私期待」時(白話來說, 就是大家也都認為在這樣的情形下,不願意將自己資訊外露,例如洗 澡,如廁,裙下風光等等),那當其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窺探該資訊 ,甚至進一步將其錄存、散播,就侵犯了本人的隱私權。這也是為何 我認為一般的街拍並未侵犯隱私權,既然走在大街上,除非你戴了口 罩臉罩,否則一般而言都會認為「別人看到自己的臉蛋或身體,沒有 關係 」。既然如此,就沒有隱私期待,也就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就這個部分而言,用眼睛看跟用相機拍其實是差不多的。 但肖像權處理的不是隱不隱私的問題,而是本人對於自己肖像應如何 使用的問題。以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態度而言,對於肖像權的保護 應該還是止於「肖像的財產利益」。換句話說,是把肖像當成一種具 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必須他人使用本人的肖像致使本人財產上受有損 害,或可預期的財產利益無法實現時,法律才給予本人請求賠償的權 利。 所以,場合公不公開其實影響的是應該是對於隱私權的認定,而不是 肖像權。因此,即便我在公開場合拍了某位明星,我沒有侵害他的隱 私權,但若我未經明星授權就把肖像使用在廣告代言,那我還是侵犯 了他的肖像權。反之,只要明星同意我使用某一張照片作為代言圖片 ,不管那張照片是不是在公開場合拍的,我都不會侵犯到明星的肖像 權(但有可能侵犯到隱私權,只是通常不會有人同意讓自己私密照片 當成代言照片)。 : 我還有一點疑問是,如果拍攝之後未經當事人同意放在網路相簿上(公開), : 如同這次在版上造成爭議的事件。這樣有造成侵權嗎? : 還是一定要牽涉到被攝者的金錢(名譽?)損失才算有侵權? 我個人看法是沒有。原因在於法律上似乎沒有將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及 保護程度擴及這麼廣這麼深。或是可以反過來問:當事人因為不涉及 隱私的照片被公佈在網路上,他的什麼權利受損了?似乎只有「我不 想」這個主觀感受。但,這種主觀感受目前的法律並不保障,既然法 律沒有保障,嚴格而言這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種「權利」,也就沒有侵 權的問題了。 好像離板旨越來越遠了,其實我只是想讓原po不用擔心自己會觸法罷 了。如果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有興趣的板友可以移駕法律板,那裡很多 比我厲害的法律強者,應該可以提出更正確的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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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扼要,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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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版上強者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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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外有人 天外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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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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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所言依舊前後互相矛盾...很難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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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q06BvP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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