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0630--台北西門町街拍
※ 引述《innoblue ( )》之銘言:
: ※ 引述《kageyama (歿)》之銘言:
: 這位版友看來對法律應該是頗有研究,綜合您的說法,
頗有研究不敢,只敢說略知一二。
: 我得到的結論是,非公開場合拍攝,若未經過被攝者同意則構成侵權;
: 若是公開場合拍攝則ok。對嗎?
前文我說的沒有很清楚,這裡作一點補充。
其實這裡有兩個權利要分清楚:隱私權與肖像權。
簡單而言,隱私權保障的是「個人私密資訊的不外露」,所以當某項
資訊在特定時空下,可以被認為有普遍的「隱私期待」時(白話來說,
就是大家也都認為在這樣的情形下,不願意將自己資訊外露,例如洗
澡,如廁,裙下風光等等),那當其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窺探該資訊
,甚至進一步將其錄存、散播,就侵犯了本人的隱私權。這也是為何
我認為一般的街拍並未侵犯隱私權,既然走在大街上,除非你戴了口
罩臉罩,否則一般而言都會認為「別人看到自己的臉蛋或身體,沒有
關係 」。既然如此,就沒有隱私期待,也就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就這個部分而言,用眼睛看跟用相機拍其實是差不多的。
但肖像權處理的不是隱不隱私的問題,而是本人對於自己肖像應如何
使用的問題。以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態度而言,對於肖像權的保護
應該還是止於「肖像的財產利益」。換句話說,是把肖像當成一種具
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必須他人使用本人的肖像致使本人財產上受有損
害,或可預期的財產利益無法實現時,法律才給予本人請求賠償的權
利。
所以,場合公不公開其實影響的是應該是對於隱私權的認定,而不是
肖像權。因此,即便我在公開場合拍了某位明星,我沒有侵害他的隱
私權,但若我未經明星授權就把肖像使用在廣告代言,那我還是侵犯
了他的肖像權。反之,只要明星同意我使用某一張照片作為代言圖片
,不管那張照片是不是在公開場合拍的,我都不會侵犯到明星的肖像
權(但有可能侵犯到隱私權,只是通常不會有人同意讓自己私密照片
當成代言照片)。
: 我還有一點疑問是,如果拍攝之後未經當事人同意放在網路相簿上(公開),
: 如同這次在版上造成爭議的事件。這樣有造成侵權嗎?
: 還是一定要牽涉到被攝者的金錢(名譽?)損失才算有侵權?
我個人看法是沒有。原因在於法律上似乎沒有將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及
保護程度擴及這麼廣這麼深。或是可以反過來問:當事人因為不涉及
隱私的照片被公佈在網路上,他的什麼權利受損了?似乎只有「我不
想」這個主觀感受。但,這種主觀感受目前的法律並不保障,既然法
律沒有保障,嚴格而言這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種「權利」,也就沒有侵
權的問題了。
好像離板旨越來越遠了,其實我只是想讓原po不用擔心自己會觸法罷
了。如果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有興趣的板友可以移駕法律板,那裡很多
比我厲害的法律強者,應該可以提出更正確的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推
218.170.23.33 07/10, , 1F
218.170.23.33 07/10, 1F
推
140.117.187.57 07/10, , 2F
140.117.187.57 07/10, 2F
推
218.175.68.145 07/10, , 3F
218.175.68.145 07/10, 3F
→
218.167.163.210 07/10, , 4F
218.167.163.210 07/10, 4F
→
61.70.141.139 07/12, , 5F
61.70.141.139 07/12,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12
61
DC 近期熱門文章
PTT數位生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