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舉發] 新竹市公學新城甲區管委會 - 請問法律問題
※ 引述《PEIRON (PEIZON)》之銘言:
: 2007年4月18 主委代表管委會跟我簽定合約,但是價錢砍到1萬7。
: 2007年1月26 會議中財委監委同意給我7900,還差4000元,財委表示
: 當初批下來就只有1萬3,我說我有合約,合約簽的是1萬7,他們叫
: 我去找跟我簽合約的人,也就是前任主委要。
針對這兩部份,你可以跟現在的主委聲明,前任主委是代表管委會與你簽約,因此
簽約的雙方是 "管委會" 與 "你",而不是 "主委" 與 "你"。不管主委換幾任,這
個契約雙方 (管委會與你) 都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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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要說明一下,所謂契約的簽訂必須是法律上的兩個 "人" 才能簽訂,但是法律
上又分成 "自然人" 與 "法人",自然人就是一般你在路上看到的那些人,法人則是
一個虛擬的 "人",它能擁有財產、能簽訂契約,但是不能投票之類的。很多我們平
常聽到的團體都是法人,例如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學校、政府、管委會。
法人因為沒有實體,所以需要有人代表它,這邊的人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
人。你就想像 LG 和菲力譜兩個法人合資成立一個 LP 公司這樣,就比較容易懂,雖
然實務上最終總是會有一個自然人來代表 (ex. 官股代表)。
回到你的 case,當初與你簽約的是管委會這個法人,以及你自己這個自然人,而管
委會這個法人的代表則是當時的主委,由這個主委代替法人行駛它簽約的權力,所以
請看清楚,履行這個契約的兩個"人"是"管委會"這個法人,以及"你"這個自然人,與
管委會的組成份子(假設期間有住戶搬進搬出)、代表人(委員更換、主委更換)一點點
關係都沒有。
你就直接寄存證信函過去他們管委會,跟他們說他們沒有履行契約,再不履行的話
你就會採取法律途徑就好。
至於要不要真的打官司,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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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 quieres ser madre
y no encuentras querer
que te haga muj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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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44.38
推
01/27 21:2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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