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批准微軟收購諾基亞一案

看板WindowsPhone作者 (Jas)時間12年前 (2014/03/23 12:02),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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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3373 公平交易委員會批准微軟收購諾基亞裝置及服務事業部門一案 全文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3年2月1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2月19日第1163次委員會議通過,關於Microsoft Corporation (下 稱Microsoft)與Nokia Corporation (下稱Nokia)結合案,因無顯著改變相關市場結構或 減損競爭,尚無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之必要,惟為確保整體經濟利 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Microsoft不得於與 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 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Nokia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應持續遵守公平、合理 及無差別待遇(FRAND)原則。Nokia若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他事業,應確保受讓事業於授權 時遵守前述之原則」等2項負擔。 Microsoft與Nokia於2013年9月2日簽訂股份與資產買賣契約,Microsoft擬受讓Nokia裝置 及服務事業部門絕大部分營業與資產,包含該部門之設計團隊、所有生產設備之營運、銷 售與行銷活動支援功能,及該部門生產產品之新式樣專利。Nokia將授予Microsoft 10年 非專屬專利授權,Microsoft擁有將該授權展延至永久之選擇權,另Microsoft將提供 Nokia另一事業部門HERE業務(數位地圖及定位服務)之互惠授權。Microsoft及Nokia前述 交易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結合型態,Microsoft之Windows作業系統在我國 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Microsoft及Nokia於我國領域內上一會計年 度之銷售金額,亦已達公平會公告結合應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爰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 公平會在審理過程中,曾函詢多家國內行動裝置製造商、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研院及 資策會對本結合案之意見,Google及Samsung亦分別以關係人立場提出陳述書。另為廣泛 徵詢意見,公平會於103年2月11日邀集參與結合事業、國內行動裝置製造商、關係人及學 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代表進行座談。 公平會表示,Microsoft與本結合相關之業務為開發及授權Windows Phone行動作業系統, Nokia則主要從事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故本案係屬垂直結合之型態。經公平會就垂直結 合可能之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評估認為,結合後Microsoft停止將Windows Phone授權予下游 市場競爭對手之可能性極低,因Windows Phone於智慧型手機之全球市場占有率約3.4%, 在國內市場之占有率僅2.2%,市場上還存有由Google推出且市場占有率近80%之Android系 統可供選擇,且Microsoft受讓Nokia裝置及服務部門之目的,係要成為Apple iOS及 Google Android以外的第3個生態系統,因此需要儘可能擴張Windows Phone之安裝基礎, 所以Microsoft利用停止將Windows Phone授權予其他行動裝置廠商方式封鎖下游競爭者的 可能性不高。 另因Microsoft前以Android系統涉有Microsoft多項專利為由,自2010年開始陸續與採用 Android系統之行動裝置廠商簽訂「Android授權計畫」,並按照Android行動裝置之數量 收取權利金,有多家行動裝置製造商表示結合後Microsoft可能提高「Android授權計畫」 權利金,以墊高行動裝置廠商採用Android系統的成本。公平會評估後認為結合後 Microsoft將擁有自己的裝置製造部門,將降低對於其他行動裝置廠商之依賴程度,確實 有提高「Android授權計畫」權利金之誘因,一方面可吸引行動裝置廠商放棄Android系統 改用Windows Phone,拉近與另外兩個生態系統在規模上的差距;另一方面增加已決定採 用Android系統裝置廠商權利金支出,以達到墊高下游競爭對手成本之目的。所以公平會 於結合決定以附加負擔方式要求Microsoft不得於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 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 此外,Nokia將行動裝置及服務部門讓與Microsoft之後,將改變原本行動裝置專利授權市 場之均衡態勢。因結合後Nokia仍保有主要行動裝置專利,但不從事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 ,因無需擔心遭反訴其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權,亦不需要與行動裝置廠商交互授權,所以 Nokia有可能對於使用其標準必要專利之行動裝置廠商提高所收取之權利金,進而增加行 動裝置之生產成本與售價,而此亦屬於結合所造成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之範圍。所以公平會 於結合決定以附加負擔方式要求Nokia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應持續遵守公平、合理 及無差別待遇(FRAND)原則。Nokia若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他事業,應確保受讓事業於授權 時遵守前述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151.131

03/23 12:43, , 1F
看來中國也會這樣通過了,倒數13天
03/23 12:43, 1F

03/23 14:07, , 2F
總之例行程序了了
03/23 14:07, 2F

03/24 07:19, , 3F
例行程序結束....
03/24 07:19, 3F

03/24 07:19, , 4F
但實際上前陣子不就說台灣nokia手機銷售業務已給微軟負責
03/24 07:19, 4F

03/24 18:12, , 5F
如果真的全部給微軟負責說不定是件好事..台灣nokia的服務.
03/24 18:12, 5F

03/24 22:57, , 6F
可是XBOX被台灣微軟放生了
03/24 22:57, 6F
文章代碼(AID): #1JBbowMO (WindowsPhone)
文章代碼(AID): #1JBbowMO (Windows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