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YrGOFnJ 水桶判決不服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72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或經多篇溝通後仍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行貼文申訴。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不予受理。
發表完申訴文後應檢附被處分之原始文章、被處分之原始公告、雙方之溝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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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Chenyo11
被申訴人:I98
看板板名:Digitalhome
申訴案件:#1YrGOFnJ (Digitalhome)。tcx125639,Chenyo11 違 B-03條款(請填水桶公
告之文章AID)
https://i.imgur.com/Ry7mn8e.jpg
申訴內容:
違規時間為板規建立前或是宣導期間,卻於板規正式上路後遭行水桶處份
申訴狀況1
https://i.imgur.com/qsZgS5A.jpg
I98版主於7/18對於我方及tcx125639 板友進行水桶處份,證據時間軸(附圖1)卻沒有明
確標示日期,已站內回覆要求公佈完整證據,卻遭版主告知(附圖1)無需板規上路後,
皆可成立,如附圖2
https://i.imgur.com/qohY45G.jpg
我方主張板規於6/13公佈(附圖3.4),宣達期間至6/30,正式上路7/1 00:00,為何6月
份的證據可適用於版規上路後?甚至不肯明確公布檢舉來信之時間軸,我方已於6/13公告
新版規後改善,但依然糟行水桶處份,那這樣宣達版規之期間…不就無任何改善意義?
https://i.imgur.com/biSin5n.jpg
附圖5
我方來信申訴於6/13公告後已改善違規條款,甚至提供雙方公司行號證明無法適用 B-03
條款。
版主無法證明我方公司與tcx125639版友公司是否已無關聯,那也無法證明依然繼續來往
,何況依版規判定,以公司為歸戶計算單位,發佈其業代文,1月2篇的情況下,我方已表
示代表A公司,tcx125639代表B公司,但I98版主在無其他證據判定下依然做出判決定讞
附圖6.7.8
https://i.imgur.com/fGtHQyH.jpg
經2位版友提供,6/13後的報價內容與方式皆與不同,(附圖6.7.8)可證明上站來源皆不
同,並且也非同人或是同公司
整合申訴狀況1.2
請求小組長判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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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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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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