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Headphone 水桶申訴(文章)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對號入座大王耶)時間8年前 (2015/10/13 18:54),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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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kar: 根本不是 10/13 18:38 → fekar: 我三四天沒逛耳機版~一上又看到廠商發言 10/13 18:38 → fekar: 推文隨便看一下~回個三句~就被鎖了~莫名奇妙 10/13 18:38 → fekar: 如果是特殊時期為何不公告 10/13 18:38 → fekar: 版上類似言論者那麼多~只罰我一個~ 10/13 18:39 → fekar: 這叫因人設事 10/13 18:39 → fekar: 沒先公告 就因時設事~根本不公平 誰會推文全部看 10/13 18:39 → fekar: 更何況未指名道姓~版主也說是有人檢舉才罰 10/13 18:40 → fekar: 那請問版規二設來何用 10/13 18:40 → fekar: 另 十、板規之修訂由板主群議定並公告7日後施行。 10/13 18:41 → fekar: 要有不一樣的罰則也請依照版規十 公告七日後實施好嗎? 10/13 18:42 → fekar: 明明這次處罰就是特例性質~不符合版規二 也與版規十抵觸 10/13 18:42 → fekar: 卻官官相護,強行賦予自己裁罰權~豪無正當公平性 10/13 18:43 → fekar: 版規2 限本人來信檢舉由板主受理後定之,板主視情況水桶 版規: 二、文章及推文尺度相關規範 言論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在最大限度內應予以保障,不得任意 限制。是在現行法律範圍界線內,縱使用語不雅、使人不快亦不予限制 ,惟是否違反法令之規定,應經司法單位認事用法予以評價,發言之內 容,仍請自行評估,自負其責。惟為維護板面秩序,對於特定板友有挑 釁、謾罵或人身攻擊等用詞,限"本人"來信檢舉由板主受理後定之,板主 視情況水桶7日到30日。對於產品之針砭不再此限。 *打手不是不雅名詞吧!! 再來也不符合本人檢舉條件 十、板規之修訂由板主群議定並公告7日後施行。 *沒先公告就加重罰則,條件增嚴 如要因人設事也請公告七日後實施吧,你要說當時氣氛特殊已公告警示 如果我還沒看到公告我也認了,但又沒先公告 推文裡比我劍拔弩張的一堆,說罰我就罰我 一點公平公正性都沒有 *又 #1M4ABSWQ 中 某疑似檢舉我的y版友也被水桶30天 其原因此公告內版主寫了三行 [ 本篇推文僅能對於版主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若有猜測或討論(明示、暗示)檢舉者及被檢舉人身份者 一律水桶30天(水桶無上限,歡迎以身試法)] 這樣隨便寫三行,當天有人猜測就罰人水桶30天, 權力難道可以這樣不著邊際無限延伸嗎? 只是猜測也要水桶? 還無上限 台灣沒有人權 言論自由了嗎? 歡迎以身試法<---這句擺明學我口氣 那三句被判水桶的推文 難道版主就可以帶頭引戰? 小弟之後只有在站內信,與版務版就這次事件正面討論 從頭到尾根本沒在耳機版引戰之心 請版務組明察 ※ 引述《lowenli (用力生活)》之銘言: : F版友是在板上討論效果有爭議產品之文章內 : 正反雙方意見併陳,雖各有所本 : (本人不評論證據是否堅實,禁得起考驗。實則本人未曾使用該產品亦有存疑) : 但立場各自堅持,僵持爭執不下 : 討論氣氛緊繃,已瀕臨失控邊緣 : F版友推文內容並未針對爭議產品有何評論 : 而是,針對參與推文討論的其他版友 : 泛稱推文中支持產品有效之板友為廠商之打手 : 已逾越理性討論範疇 : 反而會造成更多無謂之爭執 : 本版對各種產品之效果均採開放討論之態度 : 就本件討論之產品,前亦有板友另發表文章公開質疑其效果 : 版面並未針對特定產品採取支持或反對之特定立場 : 各申己見正反併陳為討論區之重要價值(是否採信則應有公評) : 惟仍應針對產品而非攻訐不同立場之使用者 : F板友所為適如見雙方劍拔弩張時大喊"冰的啦" : 加油添醋使討論氣氛更趨失控 : 為維護版面秩序,遂以引戰判處水桶30日之處分 : 本人以為,判決並無違誤。 : 以上,敬供小組長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06.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Tech/M.1444733643.A.C7B.html ※ 編輯: fekar (220.136.106.26), 10/14/2015 01:58:26 ※ 編輯: fekar (220.136.73.136), 10/16/2015 17:33:07
文章代碼(AID): #1M7EBBnx (Sub_Dig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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