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Headphone 水桶申訴(文章)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fekar)時間9年前 (2015/10/04 12:28), 9年前編輯推噓0(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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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72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申訴人:fekar 被申訴人:lowenli 看板板名:Headphone 申訴訴求:版主亂捅人 並不平等對待我檢舉之項目 申訴內容: 1:原由: 爭議文章為33468篇 該文為一有營業的廠商所po 底下推文爭論眾多,推高達80幾個 其推文內容也包括 廠商有借器材給版友使用,屬於讓利,對我來說就是打手 我只路過~覺得吵的好笑~雙方都是打手 回文 噓 fekar: ............ 10/02 07:29 → fekar: 如B大說~沒啥參考性 10/02 07:30 → fekar: 看這種文~底下一堆打手~好困好困~歡迎對號入座 10/02 07:32 → fekar: 以後隔離介質的材料也是調音的重要部份勒~不唬 我根本沒指名道姓我也沒指誰 我的意思就是~全部在吵的你們~都是雙方的對立面打手 而後有人提我ID叫我為打手找證據 我也只回一次 我沒那麼多時間理你 通篇推文爭議往來之多,我才寥寥幾句 何來戰之有,對照前後,可合理理性判斷我並沒有要戰的意思 我只是說說當下的心情,沒要與其他人爭吵 我並也有就該事參與討論,我的討論意見是,貼紙的效用 是否也受穿透介質的影響,那是否以後連包裝介質的材料都要講究 難道講比較多的人就可以酸人講些爭議詞彙 講少的反而要被桶? 私以為音響工具為聽音樂的媒介,你音響已經到頂了嗎? 音樂內容已經聽不完了嗎? 已經調無可調,無法充實更實際的東西嗎? 非要討論這種商品,難道真的會比較好嗎? 其文章爭吵眾多在耳機版吵貼紙與水,其貼紙明明是音響器材 有音響版不去音響板吵~何其怪哉 廠商公開Po測試廣告文在此學術BBS 版主不處理 處理一個說感想的BBS使用者(雖稍嫌激進但個人覺得還在理性範圍內) 而後被一版友檢舉 版主依自由心證 覺得政客是中性詞 而打手屬於引戰詞 (政客可見33525篇版主po我信件回覆內容) 水桶我30天,個人覺得何其無辜 路過看到雙方人馬吵架~經過講了句一堆打手在打架 結果警察抓我?不抓吵鬧的,什麼年代了 (2015年 自問自答) 2: 耳機板板規: 二、文章及推文尺度相關規範 言論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在最大限度內應予以保障,不得任意 限制。是在現行法律範圍界線內,縱使用語不雅、使人不快亦不予限制 ,惟是否違反法令之規定,應經司法單位認事用法予以評價,發言之內 容,仍請自行評估,自負其責。惟為維護板面秩序,對於特定板友有挑 釁、謾罵或人身攻擊等用詞,限本人來信檢舉由板主受理後定之,板主 視情況水桶7日到30日。對於產品之針砭不再此限。 其注明限本人來信,更何況打手並無語言不雅 憲法飾憲案509號 經吳庚大法官解釋 [受公評之事物,人民有言論保障的自由,僅管言語難聽,也是屬於保障範圍內] 憲法11條 我這些言論是有保障的 刑法311條 對於任何受公評之事項,適當評論者不罰 可見20151002正晶限時批 裡面有討論到 更何況我沒指名道姓,到底說我的是誰,連我都不知道,不符合本人檢舉之條件 3:我覺得就"打手"一詞桶人此標準也放太低,並無不適當處 版上爭論文章何其多,依這種方式處理,隨人檢舉就桶 那豈非還有很多人需進桶才符合公平對等原則 否則容易解讀為因人設事,或版主有既定立場,排他取暖的手段 為證明版主有私心, 我就檢舉如下 33525篇, 因我個人主觀認為"打手"非常無關痛癢 但又有一點癢癢的程度 檢舉人根本無理取鬧 連打手也要檢舉 所以我就用他很低的標準檢舉了14項 故人認為 程度 微癢 很癢 癢癢又臭臭DER 反諷刺小題大作的形式 寄信給lowenli版主大大人 其回應方式讓我非常不茍同 所以才有此一申訴案件 其並非直接回信給我 而是用一篇公告發到版上 並用其私心偏頗的認定 那13項通通沒事 那照其道理 就不該水桶我 (我寄的信與回信都在33525篇 這篇未經尋問 未經寄信人允許 有權力的版主私自公開的文章) 私感覺版主並非依公平對等原則處理版務 懷疑有圖利自己人的嫌疑 也無依版規受理檢舉 其模糊地帶任由自己自由心證,僅憑個人道德觀點桶人 權力不著邊際無限上綱 流於人治非法治的濫觴,版規設制若無物(可先判後補充) 或是未經公告增加處罰條件 造成 人心思變,版友失望欲離 此事可大可小,小是一人桶30天,榮辱不驚無關臭癢 大則台灣憲法的自由保證,福爾摩沙最美麗高尚自由價值 受其蒙羞,PTT台灣一個最出名的討論殿堂, 應是這亂世間的淨土, 而非官官相護,因人設事,利己排他的一言堂 就算是殺雞警猴 也該維護雞的權力與公平性 4:33525篇 陳倉暗渡 公開我私信 私信為經允許公開到耳機板上 大人呀,小人只是一平民百姓,對方是版主大人呀 他要我往東我那敢往西,但這是小人的信件阿 小人被桶就算了,那丟臉的告狀信被公開 以後背上一個廖北鴨的罵名,我怎敢到街上走阿 人家是版主大開大闔,走路大步走,想怎樣就怎樣 還可以顧盼臨風,人家命好阿 小的被當作廖北鴨以後在耳機板還能活嗎? 請明鑒 5:版主的權力是否無邊際的 政客->ok 打手->不ok 討論貼紙水->ok 討論推文者給我的感->不ok 自由心證也太不著邊際了吧 天馬行空拳? 一堆人吵半天->沒引戰 路過酸一句不癢的->桶30天 都是有爭議的詞彙,要桶就該一併對等處理 那我也會想來當版主做個拉風的男人 (打手就fighter嘛 street fighter不也是一人一邊 你一個波拳 我一個升龍拳,旁邊觀眾都不能講話的唷 有羞辱到人嗎? 玻璃心嗎? 版主說玻璃心ok... 網民別在說426玻璃心了啦 經耳機版版主認證 沒殺傷力,別浪費力氣了) 個人私以為政客與打手相較 政客殺傷力大多了 在台灣這輿論氛圍下 用版主的偏心角度來說 打手也可以解釋成中性詞呀 fighter一釋 對吧 希望今天AHQ FW的小組賽順利~台灣加油 當台灣的最強打手~打的全世界的褲子都不見了 太神啦 樓下請推 \還fekar清白 耳機版版主不公/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96.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Tech/M.1443932903.A.E3F.html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2:29:33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2:33:16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2:49:29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2:58:19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3:16:20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3:18:51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3:32:37

10/04 13:47, , 1F
我公開檢舉內容並載明處理結果 這不是你要求要處理的嗎?
10/04 13:47, 1F

10/04 13:47, , 2F
為了避免討論失焦 我修掉ID 讓大家僅針對判決結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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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0, , 3F
我並沒要求這個~你叫我解鎖上版上求暖我都沒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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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說你可以拿我的信件在板上讓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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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0, , 5F
想讓人公開鞭我就明說~我怎可能做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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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2, , 6F
不處分本來我就不打算公告 我認為不成立所以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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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3, , 7F
你又來信說我不處理 不公平 試問 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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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4, , 8F
處理就是公開鞭人~ 這並不是我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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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該處理就處理~不然就不該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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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5, , 10F
版主權利不該無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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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5, , 11F
我充其量也只是有爭議 卻只罰我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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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檢舉了一個直說打手的~罰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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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對等不公平~是否為排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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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7, , 14F
如果你今天一併處理~我會覺得有點小提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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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會認了~這理就是比較嚴格的BB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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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3:58, , 16F
但並沒有~很多人戰的更兇卻沒事~才會有今天申訴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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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個人的情緒立場~我可以理解~但希望你稟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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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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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0, , 19F
並且公開私信內容讓大眾審議~個人覺得是個很不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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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0, , 20F
申訴了照流程走 你檢舉的部分 我不水桶 你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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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又說水桶了 你覺得我小題大作 那你究竟是認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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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2, , 22F
認為不應該水桶 可是你還是要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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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2, , 23F
你要小題大作就一併處理~不然就解鎖我並簡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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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4, , 24F
1與13很明顯的有問題~所以放在頭跟尾 3349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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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5, , 25F
s90071s90071版友也說人為打手~標準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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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5, , 26F
我也去信檢舉~請處理~而不是公開人私信這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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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6, , 27F
你用這種低表準水桶~如果全部一併處理~我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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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6, , 28F
打手我也解讀是中性辭阿~雙方立場的支持者阿~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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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07, , 29F
你自由心證就算了~還不公平~這樣不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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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我沒認識任何人我沒請任何朋友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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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人幫我說話了~他們就是我打手,檢舉我人他有證明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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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嗎? 對號入座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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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25, , 33F
你覺得應該水桶~我檢舉了你就該稟公處理1 13 14那麼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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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私信回覆我你處理方式就算了~你公開放在版上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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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經同意~我不願意放上去已經說那麼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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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懷疑你是不是對我有啥私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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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4:26, , 37F
rito fw眼位喊暫停~為啥昨天fnatic不暫停提醒a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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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認識你 對你有啥私心? 越講越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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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處理方式我也覺得很離譜才會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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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0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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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的想法算的上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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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delaluna 說的不偏某些人會失去民意基礎 這我鄭重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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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超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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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說其他論壇 我只是怕這邊也變得跟其他地方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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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政客可以說打手不行~說人酸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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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您所認定的標準、您接下來執行的標準 難道與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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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3, , 126F
有人可以質疑有人可以護航~卻不能說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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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4, , 127F
定的板規二無關了嗎? 請您思考這個一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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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頭到尾只說了四句話~說我引戰~說一堆話在那吵的不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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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5, , 129F
比我酸的大有人在~根本超級偏坦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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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6, , 130F
您自己也說當初不想管板友各自的言論 真的有法律問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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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板友自己法律途徑解決 那為何這次又要親自跳下來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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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7, , 132F
如果你想建立個標準~那就請你公正點~比我誇張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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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7, , 133F
是版主自己承受不住輿論 還是內心的標準已經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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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7, , 134F
難道這樣因人設事~罰輕不罰重就是你要建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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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8, , 135F
給你面子叫你一聲版主,你以為現在還是民不與官鬥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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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私心處理的方式以後問題層出不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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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39, , 137F
我可以選擇默默吞下~以後不逛耳機版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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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0, , 138F
但難道這世上連學術網路都找不到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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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1, , 139F
商人po廣宣文可以 下面沸沸洋洋說聲打手不行 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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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2, , 140F
隨便誰檢舉你就處理~那我檢舉的為什麼你都不桶還幫他們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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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3, , 141F
檢舉的人自己對號入座~請他先證明他不是打手~不然你怎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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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3, , 142F
理我!名不正則言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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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6:43, , 143F
就算我說錯了~我有戰嗎?用引戰處理我~也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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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7:03, , 144F
版主應該一起幫忙杜絕網路打手與業配文
10/04 17:03, 144F

10/04 17:04, , 145F
結果是反過來,對打手兩個字那麼敏感~酸酸,政客反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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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7:08, , 146F
打手何其榮幸~其後多了版規與白癡耳包腦殘同列
10/04 17:08, 146F

10/04 18:19, , 147F
順便提一下 政客這詞要不要去查一下教育部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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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20, , 148F
這種連法院都判不過是人身攻擊的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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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20, , 149F
那寫手呢? 算不算人身攻擊? 更何況還沒有指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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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44, , 150F
打手請問判的時候有查字典嗎?我也覺得政客不必捅阿
10/04 18:44, 150F

10/04 18:45, , 151F
但如果打手要桶~那政客也要桶~論壇的標準本來就可以比
10/04 18:45, 151F

10/04 18:45, , 152F
字典高~~~但一樣的是有爭議的詞彙阿
10/04 18:45, 152F

10/04 18:46, , 153F
真的是這樣嗎?
10/04 18:46, 153F

10/04 18:48, , 154F
今天我爭的是一個公平正義~不是跟你在這邊玩文字遊戲挑語病
10/04 18:48, 154F

10/04 18:49, , 155F
如果硬要挑語病~就不該只針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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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49, , 156F
更不該板規沒有的條件就開罰~應該先改板規~公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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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8:50, , 157F
公告之後再犯的人再罰~而不是罰完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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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02, , 158F
這不是因人設事~那什麼才是
10/04 19:02, 158F
※ 編輯: fekar (118.168.196.73), 10/04/2015 19:11:58
文章代碼(AID): #1M4Ahdu_ (Sub_DigiTech)
文章代碼(AID): #1M4Ahdu_ (Sub_Digi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