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拍「兒子鼠蹊部」手機狂叫!他 Google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 (Sesang)時間3年前 (2022/08/28 11:06), 3年前編輯推噓3(85111)
留言124則, 20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5.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661655965.A.328.html

08/28 11:15, 3年前 , 1F
你申請帳號那堆條款先看一下吧
08/28 11:15, 1F
你有辦法逐條同意TOS,還是你能不登入Google而使用Android手機? 不能逐條同意,又不可能沒有Google帳號(中版手機除外),那又變成壟斷了。

08/28 11:16, 3年前 , 2F
樓上,人家好不容易打了一坯字耶…
08/28 11:16, 2F

08/28 11:17, 3年前 , 3F
違反法律的條款不具效力是常識吧
08/28 11:17, 3F

08/28 11:19, 3年前 , 4F
嗯,法務都沒常識……?
08/28 11:19, 4F
鑽漏洞,吃定分散世界各地的小蝦米撼動不了大鯨魚。

08/28 11:20, 3年前 , 5F
法律更新做出規範自然條款有得吵啊 這次上法院也是有
08/28 11:20, 5F

08/28 11:20, 3年前 , 6F
得吵
08/28 11:20, 6F

08/28 11:22, 3年前 , 7F
以為條款就是天條的是活在什麼烏托邦?
08/28 11:22, 7F

08/28 11:35, 3年前 , 8F
法律沒更新之前,要像原PO倡議條款侵害個人權益?googl
08/28 11:35, 8F

08/28 11:35, 3年前 , 9F
e法務表示…
08/28 11:35, 9F
若能類推適用「房東與房客」的例子或「資產寄放於銀行保險箱」的相關規範,似乎 看不出Google有任何贏面。有些豬仔也是自願前往柬埔寨工作,卻遭到非人道待遇, 難道契約是豬仔簽的,豬仔就只能吞,不用救?

08/28 11:38, 3年前 , 10F
就是規範不合理然後吵的人多政府出手改革啊 定型化契
08/28 11:38, 10F

08/28 11:38, 3年前 , 11F
約不都是這樣慢慢演變 不然以為大公司會大發慈悲?
08/28 11:38, 11F

08/28 11:39, 3年前 , 12F
不吵就是軟土深掘
08/28 11:39, 12F

08/28 11:43, 3年前 , 13F
反正不要花錢買GOOGLE 的服務跟硬體就對了
08/28 11:43, 13F

08/28 11:44, 3年前 , 14F
一間爛公司
08/28 11:44, 14F
諸如此類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對商店上的開發者帶來負面衝擊,因為使用者寧可下載 不安全的破解版apk檔,也不敢向Google購買任何同樣不受保障的非實體商品。

08/28 11:49, 3年前 , 15F
所以和常識無關。法律頒佈時間點、使用者按同意的時間
08/28 11:49, 15F

08/28 11:49, 3年前 , 16F
先後順序才決定條款有沒有違反法律
08/28 11:49, 16F
未來立法時載明溯及既往,所有問題就解套了。

08/28 11:50, 3年前 , 17F
常識就是上法院啊 法院說的算
08/28 11:50, 17F
看老爸告不告囉,說不定歸還帳號及資料,私下摸頭簽個保密條款,船過水無痕。

08/28 11:54, 3年前 , 18F
所以該相信依現今的法律下,google法務有常識嗎?
08/28 11:54, 18F

08/28 11:55, 3年前 , 19F
不然你說說這次案例符合常識嗎
08/28 11:55, 19F

08/28 11:56, 3年前 , 20F
這不就美國執法機構希望google做的事嗎怎麼可能在立法
08/28 11:56, 20F

08/28 11:56, 3年前 , 21F
打自己臉~再說現在歐美政界看來主流意見就是這樣~還
08/28 11:56, 21F

08/28 11:56, 3年前 , 22F
施加壓力逼蘋果跟進呢
08/28 11:56, 22F

08/28 11:56, 3年前 , 23F
對歐美來說徹底防範兒童性剝削大於誤殺一些帳號~~
08/28 11:56, 23F
問題出在矯枉過正。至少,該加上《數位中介法》那樣需法院判決的但書,只針對有 違法之虞的檔案或內容進行標記,限制其下載、共享、複製及還原,僅能檢視刪除 ,並通報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90天內未被確認為違法內容,就該取消標記

08/28 11:57, 3年前 , 24F
現在就不是服務條款問題,是現今法律跟不上網路相關服
08/28 11:57, 24F

08/28 11:58, 3年前 , 25F
不過我覺得有掃到圖報警就好何必刪除帳號呢~真的很迷
08/28 11:58, 25F

08/28 11:58, 3年前 , 26F
08/28 11:58, 26F
趁機替伺服器空間減壓,並清除使用者的購物紀錄,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08/28 11:59, 3年前 , 27F
務衍生爭議。
08/28 11:59, 27F
能夠類推適用「寄放於銀行保險箱之個人資產」就好了,概念上並無不同。

08/28 12:01, 3年前 , 28F
沒辦法回答,因為我不是提出違法常識的人,我連違反哪
08/28 12:01, 28F

08/28 12:01, 3年前 , 29F
一條都講不出來, 要麻煩你指出,順便幫google法務補充
08/28 12:01, 29F

08/28 12:01, 3年前 , 30F
常識
08/28 12:01, 30F
還有 65 則推文
還有 20 段內文
08/28 19:56, 3年前 , 96F
電磁紀錄也可以價值化,要提訴訟當然可以。不過遊戲的電
08/28 19:56, 96F

08/28 19:56, 3年前 , 97F
磁紀錄一般屬於遊戲公司,雲端的電磁紀錄是屬於使用者,
08/28 19:56, 97F

08/28 19:57, 3年前 , 98F
所以雲端的這塊還沒什麼人去告。大概找不到相關案例。不
08/28 19:57, 98F
所以我們需要《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清楚定義所有權及其有效範圍,相較於 國內莫衷一是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者更具立法的急迫性,畢竟元宇宙或許會比 預期發展得更快,而釐清非實體資產所有權的立法,爭議勢必遠小於《中介法》。

08/28 19:57, 3年前 , 99F
過數量一多的話,消基會就會出來洗地了,在契約內要求要
08/28 19:57, 99F

08/28 19:58, 3年前 , 100F
退場機制。不然正常只是找消保官調解。但外國公司調解也
08/28 19:58, 100F

08/28 19:58, 3年前 , 101F
有難度,甚至google有前科,是直接拒絕服務(北市退費>G家
08/28 19:58, 101F

08/28 19:59, 3年前 , 102F
付費商店全面退出台灣),所以你定這法律,也要業者願意配
08/28 19:59, 102F

08/28 19:59, 3年前 , 103F
合才型。
08/28 19:59, 103F
不配合所以退出?那Google必須先賠完該賠的,讓使用者轉移資料至個人裝置或其他 平台,才能離開台灣市場。儘管Google的繁中化做得零零落落,幾年來也算深耕台灣 ,早已不能跟當年瀟灑拂袖而去的局勢相提並論。

08/28 20:05, 3年前 , 104F
其實最糟的是法律沒跟上 審判過程就會跟鬼打牆繞路繞道死
08/28 20:05, 104F
沒有實際案例,就沒有具體的立法方向,但有了實際案例,意味著有被害者出現了。

08/28 20:06, 3年前 , 105F
但這本來就不該是台灣要操心的問題 可以等他們慢慢改 可以別
08/28 20:06, 105F

08/28 20:06, 3年前 , 106F
用 或是本來普及就不該把隱私照片上傳、別老是全自動就結了
08/28 20:06, 106F

08/28 20:07, 3年前 , 107F
tah前面三行就寫了純自動化不行 所以才有人決策的環節
08/28 20:07, 107F

08/28 20:10, 3年前 , 108F
第五條有關此事的本來是別的提案 不給過硬要塞進來
08/28 20:10, 108F
現在看似人畜無害的第五條,原先是怎麼論述啊?雖然目前已經變更,未來或許仍有 偷渡在其他條文的可能,全體國民,尤其是關注資通議題的板友們應該一起監督

08/28 20:30, 3年前 , 109F
確實值得討論,這種事法律不介入不要奢望大公司會替你
08/28 20:30, 109F

08/28 20:30, 3年前 , 110F
設想
08/28 20:30, 110F
這些跨國企業,最擅長所謂的資本主義鐵拳,不立法加以牽制,就像敞開牧場大門, 放狼群進來大開殺戒,數位服務產值極高,這一塊卻鮮少受到重視,真的很妙。

08/28 21:03, 3年前 , 111F
我們都躺著等歐盟的 :D
08/28 21:03, 111F
看那群白左政治正確玩爽沒,爽了,或慘遭資本主義鐵拳,才會清醒站過來這邊。

08/29 02:07, 3年前 , 112F
那怎麼沒有業者趕快出來提供打包票
08/29 02:07, 112F

08/29 02:07, 3年前 , 113F
上傳資料一定能全數奉還的網路服務
08/29 02:07, 113F

08/29 02:07, 3年前 , 114F
看起來很有賺頭不是嗎
08/29 02:07, 114F
不可能,若機房遭駭或被摧毀,損失大量資料,供應商絕對賠不完。

08/29 02:07, 3年前 , 115F
還有保證存在記憶體裡面的資料一定能100%救回的機器
08/29 02:07, 115F
沒有任何東西是100%,用過夠多隨身碟跟記憶卡的應該可以體會…

08/29 03:11, 3年前 , 116F
單獨把Googleone的主機撤出台灣就好了啊 台灣用戶付款
08/29 03:11, 116F

08/29 03:11, 3年前 , 117F
到境外 就不需要遵守台灣法律了 跟愛奇藝一樣
08/29 03:11, 117F
已經深耕台灣市場,說撤就撤,Google恐怕要先賠償用戶損失。

08/29 12:53, 3年前 , 118F
沒有啊 就你哪天忽然發現整個變慢了才會知道伺服器拆了
08/29 12:53, 118F
這麼說,我們需要一部強而有力的有效法規,阻止所謂的境外電商宰羊…

08/30 06:41, 3年前 , 119F
我們?強而有力?對國外廠商? 嗯 我沒聽說過
08/30 06:41, 119F
所以需要立法,但是呢…(望向立法院) ※ 編輯: Tahuiyuan (36.224.100.133 臺灣), 08/30/2022 10:30:20

08/31 00:30, 3年前 , 120F
政府應該再收1000倍的罰鍰
08/31 00:30, 120F

08/31 10:41, 3年前 , 121F
使用條款都寫了,不爽不要用就好,又不是沒有 Google
08/31 10:41, 121F

08/31 10:41, 3年前 , 122F
不能活…把重要資料簽約放在別人的電腦違反使用條款被
08/31 10:41, 122F

08/31 10:41, 3年前 , 123F
砍,Google 是要你不能放這種圖片在他電腦不是說你沒
08/31 10:41, 123F

08/31 10:41, 3年前 , 124F
有違法就可以
08/31 10:41, 124F
文章代碼(AID): #1Z2jkTCe (Mobile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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