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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karst10607) Re: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 …
共 25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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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原始碼沒有必要開放「公開下載」,只有拿到程式 object code 的人可以要。. 不過我想 1, 2, 3 中「可以」不代表「一定要」,. 或者換個說法說,「我沒有修改,所以當然沒有違反第二款規定」. (第二款解釋的時候我想比較會用. 「如果你怎麼怎麼,就可以修改成衍生著作」這樣的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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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問題,當然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主體。. 不過把 source code 編譯成 object code,. 會不會很像「把圖片用程式縮小為 50%」呢?. 如果像,我確實知道這種縮放行為不算改作,人人可用一樣的程序得到一樣的結果。. 甚至可以無腦地大量批次縮放。. object code 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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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是耶. 我的看法是,公眾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對象原本就是「同意條款而利用軟體的人」,. 在條款約定的範圍內,不違反的情形下就可以行使條款中授予的權利。. 在 3 裡所約定的事情是「遵守 1, 2 及散佈目的碼的條件,就可以散佈目的碼」. 2 裡約定的是「遵守修改後的散佈規定,就可以散佈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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