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請大家注意此二手大盤商...

看板nb-shopping (筆電買賣)作者 (寫不完~)時間10年前 (2015/12/14 21:34), 編輯推噓20(20043)
留言63則, 2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根據版上的發文 他共計發了24篇文章 如同原PO所述種類大多為MAC為主 而且非常像原PO所說的職業賣家 但就現有版規 原PO僅列出有許多販售文章 尚無法構成桶他的要件 「像」跟「就是」是不一樣的 依照目前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疑似 無法確認他就是 根據版規 五、6. 販售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一經發現,終身水桶 以及 八、嚴禁業代(包含工讀生)發表自身服務感想文和發洩文(如資展感想,賣場抱怨) 公開表明自己是業代或營利身分者 一律 終身水桶 + 劣退 我必須要有實質的證據,才能進行水桶 只要能提供給我 我就可以桶 再麻煩了 PS.或許版友們會不服我目前的判決 但依照版規的敘述,我無法就這樣將「疑似」、「可能」這樣的情況做為水桶的條件 換做是其他人也是 謝謝 ※ 引述《a9568756 (azure)》之銘言: : RRYYAANN : 觀察這人很久了 : 總有賣不完的NB : 交易範圍也是超大 : 主賣Mac其他也有賣 : 很明顯是職業賣家吧 : 各大二手版都有他身影 : 可不可以桶一桶煩死了 : http://i.imgur.com/jd5OhwX.jpg
: http://i.imgur.com/qVCxIgX.jpg
: http://i.imgur.com/s6vmsJB.jpg
: http://i.imgur.com/yF7HhrC.jpg
: http://i.imgur.com/UW7IwMf.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26.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b-shopping/M.1450100099.A.372.html

12/14 22:31, , 1F
這種還要什麼證據?買賣憑證?對方個資?還是像警察一樣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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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2:31, , 2F
個人偽裝賣家蒐證上銬?如果要這麼嚴謹,那這個版規其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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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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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2:32, , 4F
用"常理"可以推斷的事情偏要搞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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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2:35, , 5F
樓上好激動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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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2:49, , 6F
建議加一條一個月限賣一台,除非低於市價40k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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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05, , 7F
我沒激動阿= =,大概要加個^_^才不會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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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10, , 8F
其實大家應該知道,PTT板的判決由版主自由心證的range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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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明顯套利的買賣頻率如果還不能做成判決,那只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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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辦法,ㄧ是廢了那條版規,要不就是如6F所說的,制定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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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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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回應一下好了 今天為什麼我不斷然的直接桶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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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很簡單 版規裡面有賦予我一條這樣的權力 我要桶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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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 但我認為所有的版友都不希望我用這樣的態度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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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底被桶的 我可以說 全部都有版友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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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被桶的人 他會收到 我發佈桶的 信 他會回信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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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無辜的 他有不得以的苦衷 這時我要怎麼取捨 相信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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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還是相信 多數版友的話 你會說 當然以多數為主 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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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沒有讓他心服口服的證據的時候 坐在版主這個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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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 他是兩難的 前面幾位有給我確切的證據 如露天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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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面的位置 或者他們的交談記錄 這些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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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可以不用那麼複雜 我也知道我的自由心證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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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桶他 我就要桶的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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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25, , 24F
推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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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27, , 25F
確實證據不足這樣直接桶甚至有可能惹上麻煩 推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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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39, , 26F
推版主 無罪推定原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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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44, , 27F
大概也不敢賣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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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52, , 28F
建議除了桶,再加上裂退,比較不會讓牠們到其他版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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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53, , 29F
這種實質證據要怎麼找 ? 不可能有人能找到他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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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的實質證據,除非他已經白目到跟A買A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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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又PO文、賣A商品,而這樣也沒有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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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功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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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還是可以狡辯非A商品,除非你找到A買家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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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面交點貨辨識,不過應該不會有人閒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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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要到其他網拍賣場去轉賣就好,說明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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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0:13, , 36F
我覺得版主說的沒錯啊...我覺得提醒大家注意這個人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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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0:22, , 37F
我沒有針對說 一定要哪台買賣了 才算證據 置底文的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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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跟站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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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0:24, , 39F
能桶我當然想桶 但要桶到他沒辦法抗辯 這就是我為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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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0:37, , 40F
推版主,有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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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28, , 41F
推版主,這就是法治,我也覺得這次的確證據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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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33, , 42F
本來定罪就是要講求一定程度的證據和一致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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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33, , 43F
如果只是大家覺得他有罪就有罪的話那只是多數暴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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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36, , 44F
這已經是討論好久的問題了,用證據來定罪一定會有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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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36, , 45F
之魚,不過這才是最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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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阿樓上某人帳號出現在外掛聯合國都沒被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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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7:11, , 47F
怎麼現在覺得可以因為這種模糊的行為定人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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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7:12, , 48F
不就雙重標準很好笑 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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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9, , 49F
好判決,就算賣得多一點也只是因為他手上東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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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25, , 50F
推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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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0:53, , 51F
推版主,需要更多的證據。民萃一碰就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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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1:33, , 52F
推版主! 熱心服務板友 用心經營版面 堅持公正立場 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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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本版沒有特殊限制,桶了再註冊一個免洗帳號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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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2:18, , 54F
感覺威嚇效果不大,如果要查分身就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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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1, , 55F
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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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8, , 56F
怎麼樣的人才可以有那麼多筆電可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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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8, , 57F
而且基本上沒人會去注意,會被注意到根本是太誇張= =
12/15 14:58, 57F

12/16 20:50, , 58F
等你桶他也賣的差不多了
12/16 20:50, 58F

12/16 20:51, , 59F
反正就跟頂新一樣 "可惡但不違法"
12/16 20:51, 59F

12/17 15:28, , 60F
依照樓上部分人的邏輯,訂版規1年內賣超過2台水桶1年
12/17 15:28, 60F

12/17 15:28, , 61F
分身永久水桶就好
12/17 15:28, 61F

12/18 00:19, , 62F
版主的邏輯是正確的;就像我們恨得牙癢癢的某劣油商,雖
12/18 00:19, 62F

12/18 00:20, , 63F
可恨至極,但一審的結果就是未能證明其有違於法律...
12/18 00:20, 63F
文章代碼(AID): #1MRiM3Do (nb-shopping)
文章代碼(AID): #1MRiM3Do (nb-shop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