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DigitalTech小組申訴檢舉標準流程(SOP)置底
一、受理內容
本板受理 DigitalTech 組內看板各項申訴、檢舉事宜。
申訴:針對板主對使用者本人之判決裁罰有疑義,經溝通程序後可提出。
檢舉:針對板主執行板務上之標準有所疑慮,可直接提出。
二、發文時機
使用者認為權利受損之時刻,依規定完成程序後即可發文申訴、檢舉。
惟若已超過 15 日,小組將不受理申訴或檢舉案。
三、申訴、檢舉流程
(1)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溝通時應將信件備份以作為證據
若無證據證實已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提出,將宣告不予受理。
(2)若多封信件往返仍無法取得共識,視為溝通完畢
惟不論信件數量多寡,除板主自願放棄外,至少應有 72 小時之溝通時間。
若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或板主設定拒絕收信,視為溝通完畢。
可逕行申訴、檢舉,惟應於提出時檢附證據。若為拒收信件,則應檢附截圖。
(3)組務受理後將以 s 標記表示受理,定案判決以 m 文標記判決文。
(4)公開板面答辯時限和私信溝通時間均為 72 小時,超過時限未回應,
即視為答辯終了。超過時間後所提供之證據,小組長有權不採納。
答辯過程中,雙方均應以回文方式進行,推文之答辯將不被採納作為依據。
(5)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未經小組長允許,不得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刪文、退文或依照推文句數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6)小組長確定成案後,將通告板主至本板回應,除請假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
板主應於小組長寄信後 72 小時內至本看板提出相關說明。若判斷無需板主
至本板回報,則本組僅依照檢舉(申訴)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斷,
不再另外進行調查。
(7)判決通常將於案件辯論結束後 14 到 90 日做出。
針對部分較輕微或有急迫性之案件,將會優先進行簡易裁決。
四、申訴、檢舉應檢附之證據
(1)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被處分時之板規、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記錄,未附相關文章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2)請於發表完申訴(檢舉)文後再行轉貼證據,否則視為無效證據。
(3)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轉錄之證據文若經修改,亦會被宣告無效。
(4)未附相關文章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請於小組長推文或回文提醒後 24 小時
內補正,否則將鎖文並宣告不受理該案件。
(5)為證明申訴人確實有進行溝通程序,且確實先溝通後申訴
請申訴人於寄信給板主時應同時留存備份
若無留存備份,致使無法證明已於申訴前完成溝通,小組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項
本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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