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業代法律責任問題
共 6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49(49推 0噓 131→)留言18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nedo (鷲嶺之魂)時間13年前 (2013/03/28 13:16),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基本上,依照 ptt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這條板規,借superberry觀點來看,雖難構成法律責任上的問題。但並未牴觸刑310。. 板主群乃第一線管理人員,將以前
(還有59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uperberry時間13年前 (2013/03/28 10:1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推噓69(69推 0噓 326→)留言39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gguitar (暱稱)時間13年前 (2013/03/27 18:5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版規是我寫的. 如果有類似這樣的意見歡迎提出來討論. 只是希望大家討論的時候能保持和平與理性上面的法律見解完全沒有問題. 是的 指稱他人為業代並不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 那麼為什麼要有專門關於業代的版規呢?. PTT 是架構在學術網路之上. 原則上是禁止廠商、業者藉由此平台獲取利益的. 然而 不論使用
(還有1262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nowanimal (動物先生)時間13年前 (2013/03/27 18:27),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先界定出所謂的業代到底是啥比較好解釋.... 不清楚各位心中是怎麼看這件事情,不過就自己觀察板面的"風向"來看:. 廠商委託的行銷公司、廠商員工、寫手、工讀生似乎皆在「業代」的範疇。. 讓各位鄉民們不齒的行為到底是:. 1. 有拿工資(錢). 2. 有拿樣品(也是錢). 3. 推銷自家的產品. 4.
(還有657個字)

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irtualcell (載浮載沉漂流木)時間13年前 (2013/03/27 18:16),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原文恕刪. 突然想到一個見解. 因為PTT是學術網路 照規定不能利用學術網路牟利.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所以指稱某人業代=指稱某人利用其在學術網路上所發表的文章替廠商賺取利益. 這與現實中學術網路
(還有319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