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禁推“iRocks”全系列產品(即時更新)已刪文
看板PC_Shopping (個人電腦購買)作者dirtywestwes (唸書才是我的本業)時間9小時前 (2025/06/25 06:31)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23 (看更多)
※ 引述《justdoitmmo (伊劍)》之銘言:
: 我是覺得公事公辦就好
: 如果這間公關公司目前的手法是這樣
: 亂發版權砲幫公司消除負面資訊->說服公司合作
: 那如果因為抓到了就撤銷處置
: 會不會此公關公司的招商手法就更多了?
: 舉例
: 發版權砲消除負面->說服合作->被抓到影響商譽->自願讓公司提告演戲->公司繼續沒事
: 然後公關公司拿著這套方案繼續招商
: 一連串操作手法下來,會不會生意更加興隆?
: 所以還是公事公辦
: 要解除就很簡單
: 認真提告等判決書下來再解除
: 不然電蝦開先例根本沒完沒了
: 我就不信日後誰敢認真發文分享資訊給版友
最近很流行告人,可是原po提到的公事公辦,
讓我聯想到一個詞:「非告訴乃論」。
如果我的文會被告,請版友跟我說我馬上刪
以下是垃圾笑話文(本版回文到底要不要電蝦點啊?看板規沒寫)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逐步拆解法條:
一、 有無偽造、變造?
二、 是不是私文書?
我不知道。
三、 有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手邊刑法教科書:文書需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
DMCA是否具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我不知道。
100年台上第3477判決:刑法210構成要件中之「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
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意義,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
四、我不介意被偽造腫麼辦?
手邊刑法教科書:甲假借乙妻之名,廣發乙訃文。若乙妻承諾不介意被冒用,因公共信用
是保護公眾信賴,所以仍構成偽造。
96年台上字第4637號判決: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行使偽造之文書既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
====
然後我改寫了兩篇數字板很好笑的幹文:
2個多月後
損害公眾對私文書信任的人卻尚未被制裁
這實在是令人不寒而慄
請大家一起來關心,不能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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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了,
本魯已經從一開始的憤慨變無奈了。
我實在是不知道,
當自己的名義被他人冒用時,
在台灣,我能做什麼。
言下之意,
就是假如有人有心要冒用你的名義,
起碼兩個月後惡行才開始得到報應。
這是我們要的社會安全網嗎?
這是我們要的台灣嗎?
台灣到底怎麼了?
請問文書的公共信用到底要由誰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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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rtywestwes (36.226.179.251 臺灣), 06/25/2025 06:36:45
※ 編輯: dirtywestwes (36.226.179.251 臺灣), 06/25/2025 06:37:38
推
06/25 06:47,
9小時前
, 1F
06/25 06:4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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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2 之 2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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