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禁推“iRocks”全系列產品(即時更新)已刪文

看板PC_Shopping (個人電腦購買)作者 (唸書才是我的本業)時間9小時前 (2025/06/25 06:31), 9小時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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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doitmmo (伊劍)》之銘言: : 我是覺得公事公辦就好 : 如果這間公關公司目前的手法是這樣 : 亂發版權砲幫公司消除負面資訊->說服公司合作 : 那如果因為抓到了就撤銷處置 : 會不會此公關公司的招商手法就更多了? : 舉例 : 發版權砲消除負面->說服合作->被抓到影響商譽->自願讓公司提告演戲->公司繼續沒事 : 然後公關公司拿著這套方案繼續招商 : 一連串操作手法下來,會不會生意更加興隆? : 所以還是公事公辦 : 要解除就很簡單 : 認真提告等判決書下來再解除 : 不然電蝦開先例根本沒完沒了 : 我就不信日後誰敢認真發文分享資訊給版友 最近很流行告人,可是原po提到的公事公辦, 讓我聯想到一個詞:「非告訴乃論」。 如果我的文會被告,請版友跟我說我馬上刪 以下是垃圾笑話文(本版回文到底要不要電蝦點啊?看板規沒寫)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逐步拆解法條: 一、 有無偽造、變造? 二、 是不是私文書? 我不知道。 三、 有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手邊刑法教科書:文書需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 DMCA是否具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我不知道。 100年台上第3477判決:刑法210構成要件中之「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 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意義,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 四、我不介意被偽造腫麼辦? 手邊刑法教科書:甲假借乙妻之名,廣發乙訃文。若乙妻承諾不介意被冒用,因公共信用 是保護公眾信賴,所以仍構成偽造。 96年台上字第4637號判決: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行使偽造之文書既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 ==== 然後我改寫了兩篇數字板很好笑的幹文: 2個多月後 損害公眾對私文書信任的人卻尚未被制裁 這實在是令人不寒而慄 請大家一起來關心,不能縱容 ===================== 兩個月了, 本魯已經從一開始的憤慨變無奈了。 我實在是不知道, 當自己的名義被他人冒用時, 在台灣,我能做什麼。 言下之意, 就是假如有人有心要冒用你的名義, 起碼兩個月後惡行才開始得到報應。 這是我們要的社會安全網嗎? 這是我們要的台灣嗎? 台灣到底怎麼了? 請問文書的公共信用到底要由誰來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79.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750804267.A.FF1.html ※ 編輯: dirtywestwes (36.226.179.251 臺灣), 06/25/2025 06:36:45 ※ 編輯: dirtywestwes (36.226.179.251 臺灣), 06/25/2025 06:37:38

06/25 06:47, 9小時前 , 1F
???
06/25 06:4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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