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道歉文]向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聲明已回收

看板PC_Shopping (個人電腦購買)作者 (Snoopy1111)時間13年前 (2013/06/16 01:22), 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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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dogy (Kadogy)》之銘言: : 標題: [道歉文]向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聲明 : 時間: Sat Jun 15 22:35:38 2013 : : 本人李侑軒(以下簡稱本人)針對此事件的說明: : : 本人於今日(2013/06/15)親自至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亞數位 : )總公司,因PTT八卦版上” [爆卦] 藝人店5折難搶的八卦”此文章,使欣亞數位受到相 : 關質疑與影響,對公司主管做詳細說明與表達誠摯歉意,經雙方深入溝通了解後,願不予 : 追究任何責任,但希望此事件能做為一般社會大眾的借鏡與反省。 : 因此懇請各位網友毋須繼續討論與張貼相關文章,因為本人從未採取任何駭客行為入侵資 : 料庫竊取資料,也懇請刪除有關本人個資或相關辱罵、恐嚇、誤導之文章,以避免未經證 : 實卻造成傷害相關人士之行為的另一個不良示範。 : : 最後希望本事件可以給予其他網友一個借鏡,任何的不當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不僅 : 會影響到其他人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 : : 道歉者 李侑軒 : 2013.06.15 : : → wild2012 :妨害電腦使用罪 是告訴乃論喔... 06/16 00:08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純粹討論法律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入侵別人的電腦 就不犯法 其實是錯誤的 因為刑法第359、360條另規定有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及干擾使用電腦罪 並不一定要入侵他人電腦才能做這些事情 另外說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告訴乃論,也不正確 只有第358~360條是告訴乃論 第362條另規定有製作電腦程式以供犯罪之用的情形 並不在告訴乃論的範圍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上淺見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42.36

06/16 01:29, , 1F
所以根據362條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他就是瀆職了
06/16 01:29, 1F
這樣講也不盡正確 首先當然要檢察官知道這件事 其次是要檢察官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第358~361條的構成要件 然後才有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問題 並不是不起訴就一定是檢察官瀆職

06/16 01:32, , 2F
362的話就非告訴乃論了,檢察官可以直接偵辦
06/16 01:32, 2F

06/16 01:33, , 3F
不要嚇當事者啦XD 會怕的話哪來道歉文這種申明
06/16 01:33, 3F

06/16 01:36, , 4F
就是會怕才會po道歉啊,有悔意,就算起訴了判也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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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noopy1111 來自: 124.11.242.36 (06/16 01:38)

06/16 01:38, , 5F
都有人推文認為是恐嚇文了 哪來的道歉+悔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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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1:38, , 6F
不過我這樣講也很屁 畢竟我不是法官 也不知道法官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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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1:38, , 7F
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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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1:40, , 8F
台灣的法官,想法大都很有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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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1:56, , 9F
實在是沒我們的事
06/16 01:56, 9F
文章代碼(AID): #1HlABiH7 (PC_Sho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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