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賣方後悔不開發票??????????
※ 引述《deduce ()》之銘言:
: ※ 引述《ngn (ngn)》之銘言:
: : 今天去資訊展買了一台X40...
: : 簽了單價錢也談好是含稅發票價...
: : 先付訂金...過兩天去店家拿...
: : 結果剛剛竟然打電話來說價錢搞錯了...
: : 這樣太便宜...所以不能開發票給我們了...
: : 想請問遇到這種事該怎摸辦阿...
: : 怕如果跟他們吵...拿爛機給我們怎辦???
: 小的在下我非法律相關科系的,不過以前民法似乎有講過類似的case
: 民法八八1、八九應該可以供您參考,
: 意思表示有錯誤或意思表示傳達錯誤時,並非無效(有效得撤銷)
: 僅得由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
: 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我不知道是否適用在你的情形上,像是賣方將商品價格標錯這種情形
: 其交易的契約是有效的,賣方應照約定之價格賣出物品給買方。
: 所以說如果是他自己算錯價格,報錯價格(要約)給你,然後你也同意(
: 承認,同意其要約),加上你已經付了訂金,應該是於法有理的@@"
: 不過,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個條文適用與否,請法律強者出來解說一下吧
: 說不定消保法或是其他法律有更有用的條文。
: 如果有說錯,也請不吝指教...
我不會推文,只好用回的
deduce大大民法真的有用心讀喔~
這確實是典型的民法第88條第一項意思表示錯誤的例子
雖然其要約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過依ngn大大描述的情形,此應屬賣方之過失
店家不得撤銷,也就是說契約是有效的,
店家有依契約給付當初約定品質之筆記型電腦的義務
就算店家舉證證明他們沒有過失(不過看上面講的情形蠻困難的)而得撤銷意思表示
(就是變成沒成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91條規定,店家應對買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你明知道他講錯價錢還買,那店家就不用賠你)
另外,他如果因為不能撤銷契約不爽,拿爛機給你
假設你在展場沒有實際看到你買的那台nb,只是根據型錄或樣品機下單
那就屬於消保法上的郵購買賣,收到nb後不滿意七天內不需要理由不用負擔費用
直接把機子整台退回去就對了(法條根據:消保法第19條)
那過了七天才發現有問題怎麼辦?
那就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機子退回去,如果問題不是很嚴重,可能不能解約
但還是可以要求減少價金(就是要求退一些錢給你)
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就是換同型號的新機)
如果產商有保證品質的話(保固啦),你也可以不解約不減價而請求損害賠償
那如果你是看到實機買的話,那就不適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
(就是不能七天內無緣無故退回去)
但仍然適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也就是還是可以解約 減價 另行交付無瑕疵
之物三選一這樣,
還要注意一點,你發現瑕疵通知廠商後,六個月內要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喔~
其他還有些細節,不過再講下去就跟這個版不合了,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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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喔~用法律主張權利,走訴訟這條正路對只是買一台nb的人來講並不划算
直接告到消基會或消保官還比較快勒
消基會有網站可以用e-mail申訴
申訴後消基會會把你的信,以消基會名義發公文轉知廠商
有些廠商接到消基會的公文就會變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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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對NB不太懂
只能貢獻不才一點法律常識供大家參考
放棄IBM後
我明天就要殺去會場買同樣全球保固三年的TOSHIBA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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