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果提貨單的日期早就到期...而店家一 …
※ 引述《elderbear (跟豬在一起連空氣都噁心I》之銘言:
: 就是在資訊展定了 acer 3201 這台(在崑碁)
: 然後提貨單寫明了是 8/13
: 後來在 8/13 的前幾天有小姐打電話通知要延到8/15(口氣還不錯)
: 之後到這個板上看到其他店家也都延期...想說那就算了
: 結果這幾天陸陸續續看到有店家交貨的樣子
: 我昨天也打電話詢問一下...他們是說今天下午會到
: 結果今天下午等到快5:00才打電話給去問
: 居然說要8/20才來...
: 延期又不主動通知...感覺蠻不爽的
: =====問題來了分隔線=====問題來了分隔線=====問題來了分隔線=====問題來了分隔線==
: 請問這種情況下...有甚麼事情是我可以做的呢??
: 因為8/2定的机子...最近沒去注意市場價格
: 如果有變動是否能要求賠償??
: 然後在請問一下 acer 1681 這台現在的價錢大概是多少??
: 因為定了 3201 後才發現這台好像也不錯(螢幕大)
: 如果重量可以接受的話也想過可能會換這台
: 最後...如果因為提貨日期跟提貨單上不同(就是延期了)
: 那麼我可以要求退訂金嘛??(因為後來覺得買貴...而且覺得店家態度有點差)
: thx~~
按民法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同法231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又民法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以及同法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店家跟你約定某個日期給你機子,依法他就有義務在那天給你,
他自己說要延期是沒有任何效力的﹝除非你答應讓他延期﹞,
超過了原本約定的日期,他就要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所以你可依前述231條叫他賠償約定交貨日期當時與現在的差價,以及此差價之利息。
另外還可以在向店家催告之後,店家仍不履行時,主張解除契約。
而這項解除契約的主張,依260條不影響231條的損害賠償。
又按民法259條規定: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故你若跟他解除契約,定金當然可以拿回來,還可以跟他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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