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小米林斌回應IVE抄襲質疑:他用過小米?已回收
看板MobileComm (行動通訊)作者topyoung (o一-一)=○# ( ̄#)3 ̄)時間11年前 (2014/10/11 13:36)推噓7(8推 1噓 27→)留言36則, 7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10/11 02:14,
10/11 02:14
→
10/11 02:15,
10/11 02:15
發覺果黑為了酸蘋果毫無節操 總會斷章取義 誤導一般民眾
美國白宮否決ITC禁制令理由,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簡
稱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
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
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推翻禁令。由美國貿易代表(USTR) Michael Froman先生代表
總統歐巴馬寫給ITC主席Erving Wlliamson的一封郵件中表示:“經過諮詢貿易政策參謀
委員會和貿易政策評估小組之後,決定不批准ITC的決定,也就是否決發出排除令和禁止
令。”同時,表達歐巴馬政府致力於推動創新和經濟發展,包括為智慧財產權權益提供適
當而有效的保護措施。
Conclusion:
SEP專利基本上就是當初大家開會說好"一定要給人授權,還不能太貴喔"
^^^^^^^^^^^^^^^^^^^^^^^^^^^^
Samsung表示:我不授權出傲步不行嗎 ^.<
ITC的職責基本上有侵權的產品只能 "禁or 不禁" ,不像法院是判罰錢
所以搞到後來歐巴馬出來解套,
因為ITC沒辦法解決FRAND的事情,因為沒有公司會拿SEP去海關亂搞 = =
以下就是原始的理由(標準技術 == 一定要授權給人,且用合理價格)
美國政府也給出了自己的理由:Apple涉嫌侵犯Samsung的專利為一項3G標準相關的專利技
術,他們認為這個專利屬於業內標準無線網路的標準必須技術,這種「標準必須專利」是
不應該被用來判罰的。
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
他是行政單位,所以跟一般法院不一樣
imgkiller<--這位人兄一直分不清ITC跟法院的差別,不專業的果黑
http://www.gainia.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24 可參考這邊的整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76.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obileComm/M.1413005790.A.756.html
推
10/11 14:15, , 1F
10/11 14:15, 1F
推
10/11 14:17, , 2F
10/11 14:17, 2F
→
10/11 14:22, , 3F
10/11 14:22, 3F
→
10/11 14:22, , 4F
10/11 14:22, 4F
→
10/11 14:23, , 5F
10/11 14:23, 5F
推
10/11 14:25, , 6F
10/11 14:25, 6F
→
10/11 14:28, , 7F
10/11 14:28, 7F
→
10/11 14:28, , 8F
10/11 14:28, 8F
→
10/11 14:30, , 9F
10/11 14:30, 9F
→
10/11 14:30, , 10F
10/11 14:30, 10F
→
10/11 14:31, , 11F
10/11 14:31, 11F
推
10/11 14:31, , 12F
10/11 14:31, 12F
→
10/11 14:33, , 13F
10/11 14:33, 13F
→
10/11 14:34, , 14F
10/11 14:34, 14F
推
10/11 14:41, , 15F
10/11 14:41, 15F
→
10/11 14:41, , 16F
10/11 14:41, 16F
→
10/11 14:41, , 17F
10/11 14:41, 17F
→
10/11 14:44, , 18F
10/11 14:44, 18F
→
10/11 14:46, , 19F
10/11 14:46, 19F
→
10/11 14:47, , 20F
10/11 14:47, 20F
neil610778 那連結講的很清楚啦..
BJ4了
三星告蘋果是同樣的狀況。三星在 ITC 勝訴的專利是一個有關 3G 標準的標準關鍵專利
(SEP)。根據三星當初呈報 SEP 的承諾,它只能收取「公平、合理、非歧視性」(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權利金。
但就因為三星選擇了 ITC,一個無法判罰金、只能下排除令(也就是禁止進口)的單位提
告,就造成蘋果眾多產品有可能無法在美國銷售。
※ 編輯: topyoung (220.129.76.247), 10/11/2014 14:50:47
推
10/11 15:12, , 21F
10/11 15:12, 21F
→
10/11 15:32, , 22F
10/11 15:32, 22F
→
10/11 15:32, , 23F
10/11 15:32, 23F
照閣下這麼說,那微軟 nokia早該申請啦..
以專利法的角度來說,閣下實乃"後見之明"
退萬步而言,不過是個嘴炮吧了
推
10/11 15:46, , 24F
10/11 15:46, 24F
※ 編輯: topyoung (220.129.76.247), 10/11/2014 15:52:05
→
10/11 16:10, , 25F
10/11 16:10, 25F
也沒有全部無效啊! 有些還是有效
是某些 claim項無效...
無效的前案也是用二件去組合揭露,
組合揭露專利的進步性很見人見智der
也是有美國無效 德國日本活的好好的案例...
※ 編輯: topyoung (220.129.76.247), 10/11/2014 20:23:25
噓
10/11 20:25, , 26F
10/11 20:25, 26F
→
10/11 20:25, , 27F
10/11 20:25, 27F
→
10/11 20:26, , 28F
10/11 20:26, 28F
→
10/11 20:27, , 29F
10/11 20:27, 29F
顆顆 照你這說法
三星想禁誰就禁誰啦... SEP每家都有用
想禁moto就禁moto 想禁華為就禁華為 想禁htc就禁htc
唯我三星稱王(疑,可以這樣搞喔)
以後市場就剩三星手機了 哭哭
想也知道不可能這樣搞
→
10/11 20:28, , 30F
10/11 20:28, 30F
→
10/11 20:29, , 31F
10/11 20:29, 31F
美國律師 Patent版很多啊,你去問問他們會說我錯嗎? 噗...
不然你是誰?連專利法都不懂在這邊喊蘋果專利流氓啊....
你懂啥叫專利法嗎?
→
10/11 20:31, , 32F
10/11 20:31, 32F
→
10/11 20:31, , 33F
10/11 20:31, 33F
http://yowureport.com/?p=7931
由此可知,我的解釋還不夠清楚,才會引來這樣的誤解。事實上,歐巴馬的決定不但沒有
破壞,反而是完全遵循美國的法律制度的。而三星,或是其他的美國企業也不會因此損失
鉅額的權利金。但白宮有沒有受到蘋果的政治公關遊說,這個我無法證明,也無法評論了
BJ4 理虧在哪?
→
10/11 20:32, , 34F
10/11 20:32, 34F
買產品多阿不就好棒棒啊
放張有買過產品照片啊... 網路出張嘴你最行嚕
海珊最不愛打仗 imgkiller最懂專利 ^.<
※ 編輯: topyoung (220.129.76.247), 10/12/2014 00:12:20
推
10/12 00:50, , 35F
10/12 00:50, 35F
→
10/12 00:50, , 36F
10/12 00:50, 3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obileComm 近期熱門文章
96
321
PTT數位生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