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怎麼樣重新敘述同一個定理讓編號跟原來一樣?
主要是我要證明一個又大又長的雙向定理
證明完一個方向之後, 另一個方向需要一些不同的工具
於是我就先讓第一個證明完結(\end{proof})
然後加入了一些新的 definitions, lemmas, claims
然後繼續下去證另一個方向
我就又使用 \begin{proof}
不過我覺得這樣有點怪, 問了老師, 老師也覺得不好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一般來說這要怎麼處理?
是要重新把這個定理再陳述一次嗎?要怎麼做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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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在懼怯中,只想尋求愛的恬靜和愛的愉悅,
那麼不如遮掩著你的裸體,避開愛的打穀場,進入那無季節的世界,
在那兒你會歡笑,但非全心的笑,你會哭泣,卻非盡情的哭。」
- Kahlil Gib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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