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想請問什麼是鑑賞期呢??

看板LCD (電腦螢幕)作者 (大龍腳邊的小蟲)時間20年前 (2004/12/09 21:3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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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ilmask (奕之華)》之銘言: : 一、郵購以及訪問買賣,例如網購以及被推銷(當然還有其他啦) : 網購的部分請注意,根據消保,對象要屬於企業經營才算是 : PCHOME onlin是企業經營者,但奇摩網拍中,很多拍賣者是個人不是企劃經營者 : 二、若有商家敢提出七天鑑賞期,那在沒有特別的說明之下,是指七天內無條件 : 退貨。所以,簡單說,你不爽就可以退了。 : 三、以台灣而言,好像沒有一般商家做得到吧XD。 大概只有要繳年費的Costco,拆封吃了口味不合,可以退 : 九、七天鑑賞期這個,我想sggs板友會講得比我精彩,如果他有看到這篇文章 : 且也願意的話,還蠻希望s板友能夠接下來幫忙寫一下XD。 是我嗎 (舉手) 印象中好像也沒發過類似的文章,這篇可能是第一篇 XD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特種買賣」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七日內無條件要求退貨。 消費者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金。 意思是說,消費者表達退貨意思後(最好用存證信函),消費者沒有將商品寄還的義務 若廠商願意出錢,消費者可以大發慈悲幫廠商把東西寄回去,否則廠商需自行至消費 者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若通知退貨後一個月未取回,則視為拋棄其寄投之物品。 另外,若商品有毀損、滅失、變更者,原則上其解約權歸於消滅。 如果是出自檢查商品的必要,或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而造成的話,解約權不受影響 就是說,假如這商品我一定要拆開才能檢查其功能是否完整,廠商就不能主張說你已 拆過了不給退。 七日怎麼算? 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郵購買賣 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的買賣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的起算應自買賣契約成立,消費 者收受商品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只要消費者寄出的時間在上述規定內,皆可視為遵守七日猶豫期的規定 表達退貨意思的方法: 消費者需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或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不可用口頭方式 瞭解了嗎?盡量不要用電話的方式,假如金額不算小,拿不回來你會心痛的話 還是別懶,跑一趟郵局發存證信函,通常企業收到存證信函就不敢跟你裝死了 存證信函一封50元,假如你的契約價值成千上萬,這五十應該很值得 郵購買賣的定義 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或其他類似手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 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 重點在「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若消費者事先檢視過商品,事後請廠商寄來,此時 就不能適用郵購買賣。 以上,先解釋到這裡,有不懂的可以再舉手發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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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雖然沒發過文,但因為我知道你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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